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是貴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為維護法制統一,營造良好法制環境,推進依法行政,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經對本市現行政府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17件規章的相關條款內容:
一、《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商務、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民政、交通、體育、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第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應急管理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三)第七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政”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有關”。
(四)第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消防許可手續造成重大火災隱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應急、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有關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後,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方案並實施。”
(五)第十條第一款中的“衛生、旅遊、文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檢查中發現公眾聚集場所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又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七)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高層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依法需要實施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等,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八)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建設單位擅自將依法需要實施消防驗收但未進行驗收的高層建築交付使用的”。
(九)第十六條修改為:“同一高層建築有2個或者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對其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管理單位”)進行統一管理。
高層建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應急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或者村(居)委會應當督促並協助業主和使用人按照前款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
(十)刪除第十七條第四項中的“並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和第五項中的“並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十七條第六項中的“持證上崗”修改為“應當經專業培訓”。
第十七條第七項修改為:“及時勸阻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對勸阻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
(十一)刪除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
(十二)第二十二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公安”修改為“應急”。
(十三)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高層建築共有部分未進行統一管理”。
(十四)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刪除第三十七條第四款。
二、《貴陽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一)第六條第四款修改為:“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民防空、交通、林業、水務、文化和旅遊、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公安及公安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
(三)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四)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地下管線及其相關設施需要委託維護管理的,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專業機構維護管理。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簽訂委託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五)刪除第四十九條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
三、《貴陽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一)第四條中的“安全監管部門”修改為“應急主管部門”。
(二)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修改為“應急主管部門”。
第六條第二款中的“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負責管理”修改為“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負責其管轄”。
(三)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中的“安監”修改為“應急主管”。
(四)第十三條修改為:“二級、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由所在地區(市、縣)應急主管部門認定。所在地區(市、縣)應急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情況報市應急主管部門備案。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由市應急主管部門組織評估認定。可以委託區(市、縣)應急主管部門或者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一級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認定。”
(五)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中的“貴州雙龍臨空經濟區”修改為“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
第十四條中的“安監”修改為“應急主管”。
在第二十條中的“高新區”之前增加“或者”。
(六)第十八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事故隱患風險評估、治理技術指導等工作。”
(七)刪除第二十四條。
(八)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其中的“安監”修改為“應急主管”,第三款修改為:“二、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由區(市、縣)應急主管部門或者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掛牌督辦。”
(九)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有條件的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十)第二十九條作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任單位應當向市應急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申請報告;二、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任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應急主管部門或者高新區、經開區、綜保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報告。
應急主管部門或者管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到現場核查,經核查合格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四、《貴陽市城鄉個人建房規劃管理辦法》
(一)第三條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個人建房的規劃監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轄各區規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規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個人建房規劃管理的日常工作。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個人建房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除重要地段外,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可以委託開發區有關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本轄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水務、文化和旅遊、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園林綠化)、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建房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第十八條第三項中的“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三)第七條中的“林業綠化”修改為“林業、園林綠化”。
(四)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文物行政部門”修改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五)在第十二條中的“《貴陽市美麗鄉村民居建築圖集》”之後增加“和《貴陽市鎮(鄉)建築風貌導則》”。
(六)第十五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規劃圖”。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有資質”修改為“具備相應技術條件”。
(七)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第三項至第七項”修改為“第二項至第六項”。
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
(八)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工程竣工後,建房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竣工規劃核實。有關部門經核實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應當及時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意見。”
(九)刪除第二十八條中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
第二十八條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處理”。
五、《貴陽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式規定》
第四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中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第十六條第五款中的“法制部門”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六、《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一)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第四款中的“國土、發改、財政、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等有關主管部門”。
(二)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合併作為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上註明配建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在配建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產權證上註明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
(三)第八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第十七條中的“城鄉規划行政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四)第十九條中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處理”。
七、《貴陽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一)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二)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市轄區範圍內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的歷史文化名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將規劃編制、審批、修改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和現狀資料等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歸檔。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後,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最終成果在1個月內提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八、《貴陽市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一)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
第六條第四款修改為:“發展改革、教育、林業、生態環境、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民宗、城管(園林綠化)、應急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合併作為第七條,修改為:“除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文物、退役軍人事務等主管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企辦民辦紅色文化遺址的指導和管理;
(二)開展紅色文化遺址普查工作,建立普查檔案,將新發現的紅色文化遺址納入保護範圍;
(三)定期開展排查,重點排查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維修保護以及管理使用情況,建立排查檔案;
(四)為保護管理責任人提供指導和服務,組織專業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三)第十二條作為第十條,其中的“民政(紀念設施)”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紀念設施)”。
(四)第十五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城鄉規劃,應當根據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的需要,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退役軍人事務等主管部門商定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措施。”
(五)第十六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文物、退役軍人事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編制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六)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因公共利益確需對紅色文化遺址實施遷移異地保護的,應當依法報批。”
(七)第二十九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八)第三十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刪除其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的“依法給予處分”修改為“依法處理”。
九、《貴陽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一)第四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二)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新建市政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
第四條第五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
(三)第五條中的“城鄉規划行政”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四)第七條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需要補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網的,應當及時提出工作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五)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貴陽市禽類交易管理辦法》
(一)第五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全市活禽屠宰和禽產品經營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辦理活禽、白條禽營業執照,監督管理活禽、白條禽和禽產品生產經營質量安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行業規劃、設定和活禽屠宰行業和禽類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規劃設定,推進禽類產品冷鏈流通體系建設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占用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和其他城市道路、公共場所設攤經營活禽及禽產品行為。
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屠宰和禽產品經營等活動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活禽交易、屠宰和禽產品經營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合併作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據《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三)第二十六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其中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
(四)刪除第二十九條。
十一、《貴陽市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一)第二十五條中的“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大數據發展主管部門、網信部門”。
(二)刪除第三十條中的“及其”和“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機關”。
十二、《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辦法》
第六條修改為:“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公積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水務、民政、發展改革、人民防空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綜合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十三、《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和規範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城鎮範圍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簡稱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相關活動。”
(三)刪除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大型”。
(四)第四條修改為:“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五)第五條修改為:“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污水處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水務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七)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合併作為第七條,修改為:“按照污水處理規劃要求和規劃技術標準規範,需要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新建小區項目,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的小區項目但未達到有關標準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改造計畫進行改造。
污水處理設施施工圖應當依法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組織施工。
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並在施工契約中約定需要建設的內容和雙方權利義務。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新建小區建設規劃許可時,應當按照規劃技術標準規範明確污水處理設施。”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根據財力加大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的投入。
依法可以並需要以特許經營方式投資建設、營運污水處理設施的,按照法定程式和要求進行。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措施,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
(九)第十條作為第九條,修改為:“新建小區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
(十)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合併作為第十條,修改為:“污水處理設施依法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由其所有權人維護管理。所有權人無相應技術力量的,可依法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統一維護管理。
污水處理設施交付使用後,經處理的中水就地使用。依法需要辦理排污許可手續或者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手續的,應當向生態環境或者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未依法取得許可手續的,不得排放。”
(十一)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接受委託的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除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污水處理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巡查、維護檔案,如實記錄巡查、維護情況,保障各類設施完好、暢通和安全運行;發現污水處理設施缺損或者外溢污水、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
(十二)第十五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十三)第十六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生態景觀、衛生間沖洗等作業用水,鼓勵使用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的水。”
(十四)第十七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核撥相應經費補助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污水處理。”
(十五)刪除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十六)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合併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處理。”
十四、《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施辦法》
刪除第三十八條中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機關”。
十五、《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一)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
第五條第四款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第五條第七款修改為:“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督促新聞媒體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工作。”
第五條第八款修改為:“發展改革、交通、公安交通、衛生健康、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和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第九款修改為:“居(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協助組織本轄區居民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二)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三)刪除第二十三條中的“運輸”。
(四)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中的“旅遊產業發展、農業”修改為“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
(五)刪除第四十九條中的“由有關機關”。
十六、《貴陽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一)第四條中的“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消防”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應急”。
(二)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或者消防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或者應急管理部門”。
(三)刪除第二十九條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
十七、《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一)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應急、氣象、通訊、無線電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貴陽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二)刪除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
(三)第十四條中的“規劃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四)第三十七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貴陽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處理。”
十八、以上17件規章文本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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