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

為了加強南明河流域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了《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

2023年4月26日《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經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6日,《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報請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23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日,《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修訂歷程,內容解讀,審議報告,決議公告,規定全文,規定說明,

修訂歷程

2004年1月1日,《貴陽市南明河保護管理辦法》施行。
2023年4月26日,貴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
2023年7月26日,《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報請貴州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23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批准《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共35條。南明河的保護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如果上游沒有做好保護,那下游的保護成果就可能徒勞。為切實做好相關工作,明確規定貴陽市人民政府應當與上下游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南明河流域協同共治機制,通過聯席會議、簽訂協定等方式,推動流域的系統保護。
《規定》還明確了南明河流域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相關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南明河流域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和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同時,明確南明河幹流、支流沿岸涉及的農村生活垃圾,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管理和清理整治。
針對水生生物的保護和管理,《規定》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務、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水生生物保護機制,開展水生生物資源調查,並建立保護檔案,加強對水生生物的保護等工作。
針對在南明河流域開展休閒垂釣的行為,《規定》要求南明河流域休閒垂釣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辦法應當明確禁釣期、釣具、釣法、釣餌以及釣獲物種類、規格、數量等。
《規定》還明確了禁止市民在河道內種植蔬菜、花卉,違反規定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的法律責任。

審議報告

關於《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規定》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十九條第四款修改為:“在南明河流域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2.《規定》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3年12月1日”。
此外,建議對《規定》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3年7月28日

決議公告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的決議
(2023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批准《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規定全文

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
(2023年4月26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明河流域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貴州省烏江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南明河流域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本規定所稱南明河流域,是指南明河幹流、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花溪區、南明區、雲岩區、烏當區、開陽縣,以及清鎮市、觀山湖區、白雲區的相關行政區域。
本規定所稱南明河幹流,是指松柏山水庫至南明河與獨木河的交匯處。
本規定所稱南明河支流,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田河、陳亮河、麻堤河、小車河、市西河、貫城河、頭堡河等一級支流和金鐘河、魚洞河等二級支流。
第三條 南明河流域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系統治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流域保護和經濟發展、民生保障、文化傳承的關係。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領導全市南明河流域保護工作;
(二)將南明河流域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建立工作機制,統籌解決有關重大事項;
(四)督促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南明河流域保護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南明河流域保護工作;
(二)組織實施南明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和相關配套規劃;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流域河道、水利設施的保護管理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用水、水資源調度、生態流量管控、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幹流、支流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水質監測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負責對南明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組織規劃藍線及生態保護紅線等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南明河流域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等市政設施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等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流域城鎮排水管網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監督房屋及市政基礎設施建築工地施工廢水排放等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域禁捕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村廁所改造等工作。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南明河流域文化遺產的保護,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綜合行政執法、園林綠化、林業、財政、應急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明河流域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上下游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南明河流域協同共治機制,通過聯席會議、簽訂協定等方式,推動流域的系統保護。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共管共治共享的跨區域聯動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事項。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南明河流域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南明河流域保護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河道管理範圍,設定界樁、界牌,並向社會公布。
劃定河道管理範圍應當與規劃藍線、生態保護紅線等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範圍相銜接。
第十一條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南明河流域污水管網污水濃度斷面監測機制並實施監測,監測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
污水管網污水濃度發生異常變化時,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治理。
第十二條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南明河河道有關水工程設施的日常巡查,在汛期發現險情需要統一調度處理的,應當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接到報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立即調度,有關主管部門、水工程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服從調度,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險情。
第十三條 南明河幹流、支流的水電站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確保下泄流量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設定生態流量線上監測系統並保證正常運行,將實時監測數據接入市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的監管平台。
已建小水電站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同步開展生態修復。
第十四條 南明河流域嚴格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對南明河幹流、支流的水質進行監測,並公布監測結果。
監測結果作為所在地人民政府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和實施生態補償的依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組織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南明河流域科學推進國土綠化,開展退化林修復、低產低效林改造和森林撫育,提高森林質量和水土保持能力,嚴格保護林地和濕地資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南明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畜禽養殖場(區、戶)和屠宰場(點)應當對畜禽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保證污水達標排放。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南明河流域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和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
南明河幹流、支流沿岸涉及的農村生活垃圾,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管理和清理整治。
第十八條 南明河幹流、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廢舊物回收處理場。
南明河幹流、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已有的廢舊物回收處理場,應當採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堆放的廢舊物產生污水滲漏、溢流污染水體。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配套建設計畫,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設施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自建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分流改造。
在南明河流域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務、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水生生物保護機制,開展水生生物資源調查,並建立保護檔案,加強對水生生物的保護。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河道水域水質的實際情況,組織人工放流活動,改善水域生態環境。
禁止投放、種植和養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物種。
第二十二條 南明河幹流、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調整河道水系;
(二)擅自占用河道管理範圍;
(三)擅自截彎取直;
(四)填堵、縮減、覆蓋和硬化河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在河道內種植蔬菜、花卉。
第二十三條 對南明河河道已硬化或者加蓋蓋板,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拆除並恢復。
第二十四條 南明河流域休閒垂釣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辦法應當明確禁釣期、釣具、釣法、釣餌以及釣獲物種類、規格、數量等。
第二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南明河流域文化遺產的保護,建立檔案,定期開展監測、巡查,並對涉及流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整理、傳承、宣傳,保護和弘揚南明河流域歷史文化。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遊、生態環境、水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臨水鄉村旅遊的規劃和監督管理,防止對南明河流域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破壞。
第二十七條 南明河幹流、支流的各級河長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巡查、監督責任河段的治理、保護,督促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協調解決責任河段存在的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南明河流域保護義務監督員制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包含南明河流域保護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南明河流域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南明河流域保護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依法獲取南明河流域保護相關信息,舉報和控告破壞流域自然資源、污染流域環境、損害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對污染南明河流域生態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南明河保護職責中,對於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南明河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南明河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設定生態流量線上監測系統;
(二)未保障生態流量線上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三)未將實時監測數據接入市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監管平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南明河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規定說明

關於《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的說明
貴陽市人大常委會、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23年4月26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南明河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決定報請批准。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南明河是貴陽人民的“母親河”,是烏江一級支流、長江二級支流。依法推動南明河的保護治理、實現長治久清是我市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貴州重要講話精神,忠誠踐行“兩個維護”的具體行動;是帶頭實施主戰略、實現主定位,深入實施“強省會”行動,堅持“四主四市”工作思路,提升省會城市經濟首位度,增強城市影響力、發展帶動力、區域競爭力的重大戰略舉措;是改善民生、順應民眾對美好生活嚮往的內在要求。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貴陽市南明河保護管理辦法》,對南明河的保護治理起到了重要的規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十多年過去,貴陽市在城市區域與功能拓展、產業結構與分布、常住人口規模等方面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並將持續發生變化。加之國家、省級層面相繼出台或修訂相關上位法,特別是2021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對加大河流保護治理作出了新的戰略舉措,提出了流域治理的新要求,原《辦法》在立法理念、適用範圍、制度構成、部門職責劃分等方面與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不相適應,及時從制度化、法治化軌道調查研究,總結提煉南明河保護治理實踐經驗固化入法,因地制宜、與時俱進地對《辦法》進行修訂十分必要,也是我市認真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的重要措施。
二、《規定》起草、修改和審議過程
2022年市人大常委會將《規定》制定列入年度立法計畫審議類項目。2022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關於提請審議《規定》草案的議案。6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一審。
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經民宗委員會的初審意見,對文本進行修改,形成《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通過貴陽日報、貴陽人大網和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市委辦公廳及市全面依法治市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監察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等單位,市各開發區管委會、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召開座談會,直接聽取市政府相關部門、部分常委會諮詢專家的意見。根據徵求到的意見,法工委對《規定》草案再行修改。2022年12月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二審。
二次審議後,常委會法工委根據二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文本進行了逐條分析、研究和修改,於2023年2月7日和3月22日分別向省直有關部門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徵求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併合理借鑑外地經驗做法,法工委再次對《規定》草案進行論證修改,於4月25日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4月26日表決通過。
三、《規定》主要內容說明
《規定》共35條,現重點說明以下問題:
(一)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域協同共治機制,推動流域的系統保護
南明河的保護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如果上游沒有做好保護,那下游的保護成果就可能徒勞。如果右岸任其污染,那左岸的保護也毫無意義。經過實地調研,南明河上游源頭之一——南源,位於安順市平壩區境內,下游的烏當段、開陽段有部分河道與黔南州的福泉縣、甕安縣形成左右岸關係。因為行政轄區的不同,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可能對其他市州適用。為了切實做好上下游、左右岸的保護,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與上下游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南明河流域協同共治機制,通過聯席會議、簽訂協定等方式,推動流域的系統保護。”
(二)明確南明河流域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相關責任
南明河流域涉及到的農村生活垃圾的排放一定程度上對南明河水質的保護有較大影響,而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目前缺乏相應的規範,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南明河流域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和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同時明確“南明河幹流、支流沿岸涉及的農村生活垃圾,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管理和清理整治。”
(三)關於對水生生物的保護和管理
南明河中存有部分珍稀水生生物,除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務、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水生生物保護機制,開展水生生物資源調查,並建立保護檔案,加強對水生生物的保護”外,還對人工放流活動也作出相應規範,規定“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河道水域水質的實際情況,組織人工放流活動,改善水域生態環境”等。
(四)授權對南明河流域的休閒垂釣作出規範
考慮到南明河流域休閒垂釣的實際,結合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從保護南明河的角度出發,對在南明河流域開展休閒垂釣的行為,由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規範性檔案。規定“南明河流域休閒垂釣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辦法應當明確禁釣期、釣具、釣法、釣餌以及釣獲物種類、規格、數量等。”
(五)關於在南明河河道內禁止種植的規定
在南明河流經的南明區、雲岩區、烏當區等部分河段,有不少市民在河道內利用枯水季節形成的灘涂種植蔬菜等農作物,遺留的蔬菜邊皮老葉容易形成垃圾,施肥容易對南明河水質造成潛在影響,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中由於缺乏相應依據,導致執法困難。故規定“禁止在河道內種植蔬菜、花卉”,並明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文本,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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