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在2004.02.18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規定全文,修改的決定,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範,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及建築總平面圖設計,必須符合本規定。
各項規劃應採用貴陽市獨立坐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與實施,均按本規定執行。城鎮個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農村個人建房)另行規定。
本規定未明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執行。
第四條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範圍
第五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
第六條 建設用地的適建範圍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尚未覆蓋的用地,用地性質按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執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按附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以下簡稱附表一)執行。
第三章 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應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確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按附表二《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附表二)的規定,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條 附表二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庫、軍事設施以及為居住小區、小區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指標,按有關法規、規範執行。
第九條 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確定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執行。
建設用地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按附表二執行。
第十條 多層民用建築建設用地小於1000平方米、高層住宅建設用地小於2000平方米、高層公共建築建設用地小於3000平方米的,不得單獨建設。
第十一條 中心城區臨商業幹道的建設項目,能為社會提供使用的地面廣場、下沉式廣場、公共停車場、屋頂平台、通道、綠地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在滿足規劃要求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築面積按附表三《提供開放空間增加建築面積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原建築面積的25%,已作為開放空間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築物。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築的,應分類劃定建築用地範圍,分別計算建築密度及容積率。屬商辦或商住綜合樓的,建築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築的指標執行,建築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築面積換算合成。商業面積或者辦公面積達不到該建築面積10%,或者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綜合住宅,按住宅面積計算,建築容積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三條 建設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築屋面併到達該建築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築密度不得大於60%。
第四章 建築間距
第十四條 建築間距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工程管線、建築設計規範和文物古蹟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中高層以下住宅間距規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間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築高度與建築正面間距之比L為1:1.1;
(二)住宅正面間距折減,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係數控制,也可採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表》換算。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牆面對縱牆面,山牆不得開窗挑陽台,進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少於10米,臨山牆開間不得雙側設定陽台;進深大於12米的山牆或山牆開窗的,應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陽台設定不得大於建築面寬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當兩幢住宅縱牆開窗面對縱牆開窗面的夾角小於或者等於15°時,按開窗面對開窗面的間距要求確定,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1.0。
2、當兩幢住宅縱牆開窗面對縱牆開窗面的夾角大於15°小於45°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5米。
3、當兩幢住宅縱牆開窗面對縱牆開窗面的夾角等於或者大於45°小於60°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3米。
4、當兩幢住宅縱牆開窗面對縱牆開窗面的夾角等於或者大於60°小於90°時,按山牆面對縱牆開窗面間距控制,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0米。
(五)當住宅布置利用南向、東向或南偏東、南偏西30°以內的坡地高差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間距折減,折減後的間距不得小於13米;30°以內的北向坡,視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相應加大間距。
第十六條 中高層以下住宅山牆與山牆的間距不得小於7米,山牆不得開窗、挑陽台。山牆與山牆間距大於等於10米的,山牆允許設定通氣高窗,不得挑陽台。
第十七條 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之間間距之比為1:1.0; 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24米以下公共建築之間及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高層建築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北向布置,面寬小於等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築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於30米;面寬大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築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於30米。
(二)面寬小於等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住宅間距按高層建築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於20米;面寬大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築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於24米。
(三)建築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築與西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築高度的0.4倍控制,高層建築與東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築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得小於24米。
(四)高層條式、點式建築的短邊或山牆面與中高層以下住宅山牆面間距不得小於13米。
(五)高層建築裙房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五條執行。
第二十條 兩幢高層建築及臨街連續布置的高層點式建築之間的開窗面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45倍,並不得小於24米;東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於東側建築高度的0.4倍,並不得小於20米。
第二十一條 擋牆、護坡與建築的最小間距要求。
(一)在無地質災害影響下,應滿足住宅日照、通風、防護、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於2米小於6米的擋牆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築的淨距離不得小於5米,下緣與建築的淨距離不得小於3米。
(三)高度大於6米的擋牆應作退台處理,退台寬度不得小於1.5米。
第二十二條 高層住宅建築的採光槽,寬深比不小於1:2.5,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於2.7米;中高層以下住宅採光槽,寬深比不小於1:2,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於2.4米;中高層以下住宅內天井平面軸線尺寸不得小於3.3米×3.3米。
第二十三條 託兒所和幼稚園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擋建築的距離必須達到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小於三小時的日照標準,託兒所和幼稚園的活動場地必須滿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以外的要求;中、國小教學樓應滿足冬至日不小於兩小時的日照標準。
第二十四條 100米以上高層建築及其他非住宅建築的間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築間距在符合交通、消防、採光、通風、城市景觀的規定條件下,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章 建築物退讓距離
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排水幹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蹟、電力保護區及用地邊界建設時,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範的規定及本章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沿用地邊界修建,應按本規定第四章建築間距規定的一半和按相鄰建築的間距要求退讓。不開窗的山牆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按5米和滿足與相鄰建築的間距要求退讓。
第二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築物,建築退讓距離按 附表五《路段上建築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控制表》執行。
第二十八條 規劃寬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範圍的建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在路段規定退讓的基礎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條 沿紅線寬度小於20米的規劃道路,兩側建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的規定退讓,同時應保證與相鄰建築間距的要求。
第三十條 新建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築,主出入口方向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於15米,並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除需要與城市管線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築物、構築物的圍牆、基礎、地下建築、踏步、陽台、雨棚、水錶井、化糞池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入規劃道路紅線。
第三十二條 地下建築應按用地邊界退讓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築臨城市道路應按地面建築臨城市道路要求退讓。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臨公路或高等級公路兩側建築的退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城鎮、村鎮臨公路或高等級公路兩側的建築,退讓距離應符合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並符合規劃劃定的隔離保護帶要求。
第三十四條 沿河道及排水幹線兩側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應按河岸藍線、排水幹線保護範圍以外2米退讓。河道、排水幹線保護範圍規定如下:
(一) 南明河兩側保護範圍按下列要求控制:
1、花溪水庫大壩至龍王廟段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50米控制;
2、龍王廟至水口寺大橋段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橋至烏當大橋段按河道中心線兩側60米控制。
(二) 市西河、貫城河、小車河、陳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7米控制。
(三) 魚梁河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50米控制。
(四)排水幹線按規劃的斷面外側不小於3米控制。
(五)城市規劃區內的其他河流、排水幹線兩側保護範圍,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防洪、城市景觀等因素具體確定。
第三十五條 在鐵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物退讓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鐵路幹線和規劃鐵路幹線兩側建設的,除直接為鐵路服務設施以外,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20米;在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15米;在鐵路兩側修建圍牆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5米,圍牆的高度不大於2.5米。
鐵路幹線±0.00高於地面時,建築物退讓距離按護坡下緣起計算。
(二)沿鐵路修建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堆場時,其後退距離會同鐵路管理部門審核後方可確定。
第三十六條 在人防設施附近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退讓距離按《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範圍及文物保護的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建設,應當符合《貴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靠機場、通信、微波等有關設施建設,其水平避讓距離按有關的技術規範執行。
第六章 建築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條 建築物的高度必須符合日照、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規定。
第四十條 建築高度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應服從城市景觀規劃、城市設計、城市結點規劃需要控制的高度。沒有高度控制的地帶,按下列計算公式控制建築高度:
H≤1.5(B+b)
公式中:H--沿街建築高度
B--規劃道路紅線寬
b--建築物後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
第四十一條 七層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米以上的住宅,必須設定電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底層作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時必須設定電梯。
(二)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時必須設定電梯。
(三)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超過16米時,可不設電梯。
(四)住宅中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並具有消防通道時,其層數可由中間層起計算,總層數不得超過九層。
第四十二條 在航空港、氣象台、電台、電信、微波通信、衛星地面站、軍事設施等有淨空要求的地區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時,其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在文物保護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區以外新建、改建建築物,其高度應符合《貴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貴州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四十四條 城市的各類管線應根據不同管線的特性和設定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淨距和各種管線與建築物及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按《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規劃與建設的各種地下管線走向應與道路中心線相平行,其埋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確定,在人行道內建設的各種管溝,其管溝預製蓋板不得外露,以保證行人通行。道路紅線寬度超過30米的城市幹道,管線可以雙側布線。
第四十六條 工程管線埋設完畢後,必須作竣工測量,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按照《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37-90)及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符合規劃的道路紅線寬度及豎向標高。
(二)道路縱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縱坡不得超過9%,並應根據不同的坡度及設計車速控制坡長。最小縱坡應大於或等於0.5%, 困難時,可大於或等於0.3%。
(三)城市道路縱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應設有保證安全要求的緩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範圍內縱坡不應大於3%。
(四)人行過街天橋及跨街道的建築物、構築物淨空不得低於4.5米,人行天橋橋面寬不得小於梯道寬;人行地道淨空不得低於2.5米;跨越鐵路的人行天橋、建築物、構築物淨空不得低於6.5米。
(五)建設城市高架路、輕軌道路、高速公路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應當設定聲障設施。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於0.2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按規範設定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設,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八條 新建、改建城市橋樑按照橋樑設計規範要求並遵循以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橋樑的淨寬不應小於規劃的道路紅線寬。
(二)橋樑的設計應考慮管線通過,可燃、易燃工程管線不宜利用交通橋樑跨越河道。
(三)橋樑的橫斷面劃分應與道路橫斷面一致。
第四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的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應按下列建築面積規劃指標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
(一)公共廁所設定
1、居住小區按6~10平方米/千人。
2、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加油站及農貿市場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3、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廁所的相隔距離或服務範圍:主要繁華街道公共廁所之間的距離為300~500米,流動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於300米,一般街道公廁之間的距離約750~1000米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區為100~150米,新建居民區為300~500米。
5、公共廁所按2500~3000人設定一座,建築面積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點設定
1、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一般不超過70米一個,用地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周圍的建築間隔不小於5米。
2、廢物箱的設定間隔:商業大街25~50米;交通幹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設定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響市容觀瞻的非臨街位置。
(三)垃圾轉運站、垃圾堆場
1、小型轉運站每0.7~1平方公里設定一座,用地面積不小於100平方米,周圍的建築間隔不小於8米。
2、大中型轉運站每10~15平方公里設定一座,用地面積根據日轉運量確定,詳見附表六《大中型垃圾轉運站規模控制表》。
3、城市生活垃圾堆場應設定在城市郊區,擬選位置應注意城市風向,避開城市水源保護範圍及地質災害地區。垃圾堆場應設定圍牆、道路、綠化和管理用房,應具備環境保護的處理措施,使用時間不少於10年。
(四)汽車洗車場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結合部設定洗車場和市內小型洗車點,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定,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城市各類停車場(庫)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公共建築、公共服務設施及一、二類住宅按附表七《停車泊位指標表》規定執行。
(二)停車場(庫)應根據就近位置、節約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則,宜採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三)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並應右轉出入車道。
(四)停車場出入口應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樑、隧道坡道起止線50米以遠;50個車位以下的停車場可設一個出入口,淨寬度不小於7米;50~3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出入口距離應大於20米;大於300個車位的停車場,出口和入口分開設定,兩齣入口距離應大於20米。
(五)停車場(庫)的設計應按公安部、建設部[88]公(公管)字90號《汽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執行。
第五十一條 汽車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務半徑宜為0.9~1.2公里,總平面圖及建築設計須符合城市景觀、交通、消防等部門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城市消防
城市消防設施、消防站的設定,按有關規範執行。
第五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宜採用懸掛式廣告。
(二)大型戶外廣告不得遮擋城市景觀、城市綠化、標誌性建築、交通設施、紀念性建築、黨政機關、文物古蹟及城市小品,不得影響相鄰建築的採光、通風、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離欄桿及車輛轉彎視距離範圍內設定。
(四)必須符合《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建設城市雕塑,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與城市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八章 城市綠地
第五十五條 城市道路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於40%;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5%;紅線寬度小於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0%。道路綠地布局中,種植喬木的分車綠頻寬度不得小於1.5米;主幹路上的分車綠頻寬度不宜小於2.5米;行道樹綠頻寬度不得小於1.5米。
舊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於上述綠地率指標的一半。
(二)中心島綠地應保持各路口之間的行車視線通透。
(三)公共活動廣場周邊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於廣場總面積的25%。
(四)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綠化應選擇具有地方特色的樹種。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於廣場總面積的10%。
(五)停車場種植的庇蔭喬木樹枝下高度應符合停車位淨高度的規定:小型汽車為2.5米,中型汽車為3.5米,載貨汽車為4.5米。
(六)在分車綠帶和行道樹綠帶上方必須設定架空線時,應保證架空線下有不小於9米的樹木生長空間。架空線下配置的喬木應選擇開放形樹冠或者耐修剪的樹種。
(七)行道樹綠帶下方不得敷設管線,樹木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附表八《樹木與其他設施最小水平距離控制表》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居住區綠化
(一)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綠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的要求執行。
(二)居住區內綠地,按相應規模配置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三)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於30%,舊區改建不宜低於25%。
(四)公共綠地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組團綠地的設定應滿足有不少於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之外的要求,並便於設定兒童遊戲設施和適於成人遊憩活動。
(五)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於0.5平方米/人,小區(含組團)不少於1平方米/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於1.5平方米/人,並應根據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於相應指標的70%。
第五十七條 新建工業與其它民用建築的綠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標執行:
(一)行政辦公綠地率不少於35%。
(二)金融商業綠地率不少於20%。
(三)文化、娛樂、賓館綠地率不少於35%。
(四)學校、科研綠地率不少於35%。
(五)工業企業綠地率不少於30%,有污染的工業項目綠地率按有關綠地率指標執行。
第五十八條 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及建築設計方案未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已審定但未報建單體方案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及建築設計方案已審定但未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項目,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的《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同時廢止。
附表二: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略)
附表三:提供開放空間增加建築面積控制表(略)
附表四: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表(略)
附表五:路段上建築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控制表(略)
附表六:大中型垃圾轉運站規模控制表(略)
附表七:停車泊位指標表(略)
附表八:樹木與其他設施最小水平距離控制表(略)

修改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第四條修改為: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按照本規定執行。刪除第六條第二款的內容。
三、第七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應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確定。編制詳細規劃時,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應按《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執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間距必須進行日照分析,各類建築與住宅間距除應滿足日照間距要求外,還應滿足本章其他相關規定。”作為第十四條第二款。
五、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山牆與山牆的間距不得小於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牆面對縱牆面,進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0米;山牆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不得挑陽台,臨山牆開間不得雙側設定陽台;進深大於12米的山牆或山牆開窗的,應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陽台設定不得大於建築面寬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條修改為:中高層以下住宅,山牆面允許設定透氣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於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大於或等於18米。
七、第十八條修改為:24米以下公共建築之間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第十九條修改為:高層建築與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層建築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於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寬小於或等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於20米;面寬大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於24米;
(三)建築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築與東西兩側住宅的間距最小不得小於24米;
(四)高層建築的山牆面小於或等於15米時與中高層以下住宅間距最小不得小於13米;大於15米或開窗(透氣高窗除外)時按本條第(一)、(二)、(三)項執行;高層建築山牆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挑陽台。
九、第二十條修改為:非住宅高層建築之間的開窗面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間距不得小於24米;東西向平行布置,間距不得小於20米。
十、增加“城市主幹道兩側建設項目,臨道路一側不得設定開放式陽台和修建實體圍牆。”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公共建築、公共服務設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車泊位指標表》規定執行。
十二、增加“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的中高層以下、高層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數。”作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第六十條。
十三、第六十條修改為:第六十一條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前至2004年4月1日已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建設項目,按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實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還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項目以及本規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報建的建設項目,均按本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依序修改為第六十二條。
十四、刪除《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一的內容,《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為《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十五、附表七修改為:
附表六停車泊位指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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