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經2015年12月30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1月12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布。該《辦法》共20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8年第57號政府令《貴陽市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貴陽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 通過時間:2015年12月30日
- 發布時間:2016年1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1日
政府令,暫行辦法,修改的決定,修改的決定2,相關報導,修改說明,修訂的必要性,修改依據過程,修改內容說明,
政府令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0號
《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16年1月12日
暫行辦法
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1月12日以第40號政府令公布,根據2018年第57號政府令《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方便市民生活,保障全市農產品供應充足、價格平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與社會資金合作建設,強化公益性服務功能,以各種零售形式銷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農產品的經營場所,包括公益性生鮮超市、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店等。
第三條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設定,應當遵循總量合理、布局科學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發展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監督、指導和考核全市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商務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規劃和建設的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區(市、縣)商務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在辦理新建、改建居住小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依法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規劃設計方案納入審查內容。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市建管單位監管的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移交和接收等工作,指導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開展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管理相關工作。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區(市、縣)建管單位監管的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移交和接收等工作。
國土、發改、財政、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相關管理工作。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管理工作。
第七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建設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方案中應當明確配建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位置、建築規模等內容;
(二)城鄉規划行政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上註明配建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
(三)開發建設單位在預售住宅時,應當在住宅買賣契約中載明配建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
(四)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配建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產權證上註明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新建、改建居住區地塊規劃條件時,應當按照商務行政部門編制的布點規劃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安排情況納入規劃設計條件;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組織經營性土地出讓時,應當將規劃條件確定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安排情況和建設要求對外公告。
第九條在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建設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成後按照依法簽訂的配套協定進行移交,具體移交工作由相關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公建配套的農貿市場不得改變其功能用途,其所有權人不能按功能用途持續經營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與其協商合作建設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合作不成的,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法以成本價為基礎進行協商回購,以保證其持續經營。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居住區項目建設單位取得用地規劃、土地手續及方案批准手續後,配套建設管理機構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貴陽市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協定書》中,應當載明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居民入住率達30%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應當投入運營。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配建標準按照本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居住區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商務等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對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單位、商務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商務行政部門舉報;商務行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開發項目竣工後,未按照建設規劃完成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配套建設的,城鄉規划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手續。該開發企業錄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誠信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產權人和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投入運營的;
(二)擅自改變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功能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經營,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
第十九條 公益性農產品流通網點建設的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益性農產品流通網點配套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2016〕第40號)作如下修改:
原第九條:“行政劃撥土地上配套建設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成後依法移交,作為市級國有資產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管理。出讓土地上配套建設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成後不得分割轉讓,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法以綜合成本價進行回購併負責管理。”修改為:“在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建設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成後按照依法簽訂的配套協定進行移交,具體移交工作由相關行政部門負責。”
本決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的決定2
為維護法制統一,營造良好法制環境,推進依法行政,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經對本市現行政府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17件規章的相關條款內容:
六、《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一)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第四款中的“國土、發改、財政、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等有關主管部門”。
(二)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合併作為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上註明配建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在配建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的產權證上註明位置、建築規模和用途。”
(三)第八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第十七條中的“城鄉規划行政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四)第十九條中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處理”。
相關報導
《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日前經貴陽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於3月1日起施行。今後,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必須配建蔬果、肉禽蛋等貴陽市農產品零售網點。
據悉,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與社會資金合作建設,強化公益性服務功能,以各種零售形式銷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農產品的經營場所,包括公益性生鮮超市、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店等。《暫行辦法》的出台,旨在加強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方便市民生活,保障全市農產品供應充足、價格平穩。
根據《暫行辦法》,今後貴陽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居住區,應當遵循總量合理、布局科學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則,配建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零售網點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居住區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商務等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對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進行驗收。未按照建設規劃完成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配套建設的,城鄉規划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手續,該開發企業將錄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誠信企業名單。
《暫行辦法》規定,新建、改建居住區居民入住率達30%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應當投入運營。
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投入運營的,或擅自改變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功能用途的,或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經營,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商務行政部門將責令農產品零售網點產權人和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修改說明
修訂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城市居民生活的菜籃子工程,全市相關部門抓好落實,協同做好解決“買菜難、買菜貴”問題,加強頂層設計,完善體制機制,加大市區兩級投入,加快惠民生鮮超市等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制建設。針對我市 仍然存在終端業態結構不合理、經營成本高、城市農產品共同配送及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差的狀況,為了從各個環節攻克實際存在菜價貴的問題,有必要對我市城市農產品銷售網點配套設施建設的移交工作和相關部門職責作進一步規範,因此修訂《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相應條款十分必要。
修改依據過程
(一)修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1〕59號)
(二)修改過程
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陽市解決“菜價貴”問題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築府發〔2017〕22號)的要求,市商務局於2017年11月3日組織市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研究,建議對《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的內容進行修改。11月7日市商務局向市法制局報送了《貴陽市商務局關於<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意見的函》並提出了具體的修改內容。我局收到函後,對其修改內容依法進行審查,再次進行修改形成《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草案)》,按程式報送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已經2018年2月2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修改內容說明
原第九條:“行政劃撥土地上配套建設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成後依法移交,作為市級國有資產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管理。出讓土地上配套建設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成後不得分割轉讓,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法以綜合成本價進行回購併負責管理。”修改為:“在新建改建居住區配套建設的公益性農產品零售網點,建成後按照依法簽訂的配套協定進行移交,具體移交工作由相關行政部門負責。”相比較,原條款未明確移交的方式,缺乏操作性,經修改後,農產品零售網點配套設施建成後,按照依法簽訂的配套協定進行移交,同時確定具體的行政部門負責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