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是2022年6月內江市政府出台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
- 發布單位:內江市政府
《內江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是2022年6月內江市政府出台的管理辦法。
《內江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是2022年6月內江市政府出台的管理辦法。制定經過2022年6月,內江市政府出台《內江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辦法全文內江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2022年5月22日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50...
江西省標準化院作為主要起草單位,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共收集查閱了農貿市場相關領域國家標準8項、行業標準19項、地方標準29項,同時結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江西省食品安全改革發展推進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貿市場共有1500多家,廣西壯族自治區農貿市場農貿市場日常的清潔衛生多由當地市場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制度進行管理,相關制度和規範內容不盡相同,對農貿市場的清潔衛生要求不一致,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市場環境清潔衛生效果也各不相同,亟待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的農貿市場日常清潔衛生的相關地方標準加以規範。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農貿市場)和商場、超市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維護公眾健康和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
《遂寧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遂寧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條例》的決 定。發展歷程 2022年10月13日遂寧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投資開辦農貿市場或者從事農貿市場經營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進入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四條 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和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科學規劃、方便民眾、分類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依法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第四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遵循科學規劃、規範建設、各司其職、屬地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農貿市場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內農貿市場的...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第四條 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遵循科學規劃、規範建設、屬地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農貿市場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經營、文明經營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規劃...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投資開辦農貿市場或者從事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農貿市場的管理工作,建立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制。鄉(鎮...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執法監督,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市場名稱、固定場所、設施,有經營者進場經營,由農貿市場開辦者從事經營服務管理,進行集中、公開交易農產品、農副產品的現貨市場。
市場管理人員必須佩戴統一標誌,遵守管理人員守則,做到文明管理,禮貌服務。第九條搞好城鄉集市的衛生,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衛生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農村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試行辦法》。第十條進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省、地轄市的農副...
《合肥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2月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貿市場建設,規範市場管理,維護交易秩序,保護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區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區和管理責任人與《內江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範圍及責任人一致。 第六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位於城市道路兩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市管理...
《欽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已由欽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4月28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7月28日批准。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範經營秩序,維護開辦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
永州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範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為經營者提供...
第十三條 臨時建築一般不得用作農貿市場經營。農貿市場改建、擴建或者因農貿市場網點缺失,確需設定臨時農貿市場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縣(市、區)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研究後,由有關部門依法審批。本辦法實施前臨時建築已用作農貿市場經營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處理。第三章 經營管理 ...
為了加強城區農貿市場管理,維護農貿市場秩序,提升農貿市場服務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31日郴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資陽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資陽市城區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資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農貿市場規劃建設、開辦運營和管理,維護交易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服務管理機構、入場經營者、...
占道經營的農貿市場一方面給市民生活帶來了方便,另一方面也嚴重影響了市容環境。取締占道經營農貿市場最好的辦法是進行合理替代。因此,條例第十五條對占道經營的農貿市場的取締問題作了如下規定:“農貿市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形成的占道農貿市場,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畫,在實施合理的替代方案後予以取締。”四、關於...
《宜春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地方性條例。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宜春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條例頒布 宜春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6號)《宜春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已由宜春市第五屆人民代表...
達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達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達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南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南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規範農貿市場經營行為,方便民眾生活,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
《文山州農貿市場管理辦法》是文山州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文山州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2022年6月21日文山州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農貿市場管理,促進農貿市場規範化建設,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鞏固創建國家衛生縣城(城市)工作成果,提升城鄉文明程度,根據國家有...
第十二條 市、縣(區)中心城區農貿市場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定銷售農產品、農副產品的臨時攤點。第三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十三條 設立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的場所、設施;(二)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 ...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農貿市場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和管理投入保障機制,鼓勵新型業態發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農業農村、...
《株洲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是株洲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檔案信息 株洲市人民政府檔案 株政發〔2009〕2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關局委辦:《株洲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24日市政府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並遵循統一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辦法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範農貿市場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及...
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農貿市場內對破壞市場交易秩序、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農貿市場管理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出台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