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文山州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文山州農貿市場管理辦法》是文山州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

文山州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2022年6月21日文山州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貿市場管理,促進農貿市場規範化建設,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鞏固創建國家衛生縣城(城市)工作成果,提升城鄉文明程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山州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交易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和服務設施,場內經營者以農產品和食品為主進行集中交易的活動場所,其場所範圍為農貿市場出入口以內區域。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管理等服務,依照相關程式吸納農產品和食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產品和食品及相關經營或者提供營利性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農貿市場的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遵循統一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制定扶持政策,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農貿市場綜合治理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包含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時限等的建設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拆除或者取締關閉非法農貿市場。
第八條 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據有關規範和標準,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農貿市場。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在新建居住區的規劃中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建配套設施。
第九條 新建、改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建設規範、標準和城鄉規劃,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要求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審批時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第十條 新建居住區或者城鄉提升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農貿市場的,應當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後拆的原則。
第十一條 各縣(市)範圍內的農貿市場建成、改造後達到國家相關建設標準和規範的,每年開展農貿市場星級評定活動,按季度打分,按年度評定,同級財政視財力給予適當獎勵。
達標後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名稱和使用性質。
第十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商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衛生健康、公安、農業農村、應急、消防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辦理新建、改建市場的土地、規劃手續,配合商務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並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二)商務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督促、指導農貿市場建設、改造,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標準化建設指導工作和組織農貿市場星級評定活動;經批准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三)縣(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縣(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整治市場周邊環境,確保市場周邊無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牽頭組織和督促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及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對食品質量、計量器具、計量行為、明碼標價、動植物檢驗檢疫產品索證索票進行監督管理;
(五)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建立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加強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積極推進畜禽集中屠宰,強化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源頭管理;
(六)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市場開辦者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控長效機制,對農貿市場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對農貿市場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七)公安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市場開辦者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和秩序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妨礙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
(八)應急、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按職責對市場內遵守安全生產及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九)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職責對市場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商事登記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依法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還應當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實行管理責任制,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簽訂各項責任書,落實管理責任;
(二)實行管理公示制度,在市場管理辦公場所內懸掛有關證照,公示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及其職責分工、市場管理制度、行為規範以及投訴機構電話和地址、農藥殘留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市場平面圖,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
(三)實行管理員責任制,設立市場管理專門機構,配備必要的專業管理人員,負責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工作;健全完善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定期開展管理人員崗位培訓,推行規範化管理和服務;
(四)實行入場經營審核制,認真落實經營主體的資格審查責任,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協定,建立經營者基本信息檔案,如實記錄其基本情況、信用狀況和農產品的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制定《市場經營戶信用信息採集表》,並定期核實更新,存入經營戶檔案;積極協助執法機關查處市場內的違法經營行為;
(五)實行計量器具管理責任制,在市場內設定和管理公平秤,對市場內屬於強制檢定範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申報備案,督促場內經營者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強制檢定,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
(六)實行消費維權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消費維權服務站點,公示投訴舉報電話,健全消費糾紛和解制度;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
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完善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市場內經營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工作;
(二)建立使用農產品購銷掛鈎制度,督促場內經營者與信譽良好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水產養殖企業、批發市場建立購銷掛鈎關係,建立無公害、綠色、有機、地理標誌等優質農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
(三)建立快速檢測制度,在市場內設定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或者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樣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在顯著位置公示檢測結果,檢測結果應包含抽檢日期、攤位(點)號、樣品名稱、來源、合格情況;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的,應當要求場內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地市場監管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建立農產品清潔入市制度,督促經營者對蔬菜類產品在進入市場前開展基本的清潔處理,去除泥土、黃葉、爛葉等,減少垃圾量,保持攤位清潔;不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對衛生不合格的攤位責令限期整改,維護市場環境衛生;
(五)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農產品和食品進行監督抽查、例行檢測抽樣和對不合格產品後續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保護野生動物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職責:
(一)建立野生動物保護日常檢查制度,不得為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交易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二)設定相應的宣傳標語標識,利用廣播、海報、健康提示、液晶顯示屏滾動播放等方式,宣傳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
(三)監督場內經營者門店名稱、招牌和宣傳標語一律不得使用含有“野生動物”、“野味”的辭彙,若發現涉及經營野生動物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林草或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職責:
(一)建立農貿市場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制度,全面落實市場治安、消防、建(構)築物、交通安全等管理措施;
(二)配備已取得資質證書的保全員,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巡邏和秩序維護等工作,在市場內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閉路監控設備;
(三)建立並落實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  
(四)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和損壞、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取得資質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定期開展消防檢查,及時消除消防事故隱患;
(五)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構)築物的安全使用情況,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事故隱患;
(六)發現市場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和違禁物品、私拉亂接電線和不按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等有礙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予糾正。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一)嚴格執行塑膠購物袋管理規定;
(二)保持場內地面硬化平整,場地通道無污泥、積水、殘留垃圾和雜物;建築物完好,牆面無損壞,牆壁和天花板無蛛網、霉斑、脫落等情形,無不文明養寵物現象;
(三)按照划行歸市的要求設定市場鋪面,每類商品布局合理,間隔適宜,場內各行各業經營秩序井然;
(四)加強市場內占道、搭建、超攤、漫攤和流動經營等行為的管理,確保場內整潔、通道暢通;
(五)市場內應做到魚入池、菜上台、肉上案、貨放櫃,場容整潔規範;
(六)衛生間符合設定標準,保持地面、蹲台面乾燥清潔,牆面、門窗、燈具整潔衛生;
(七)場內衛生清潔乾淨無明顯異味,按規模配置相應的洗手設備設施,有衛生保潔制度,配備衛生保潔人員;設定統一的集中式垃圾箱並實施分類處理,垃圾做到自產自清、即產即清。
第十九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傳染病防控第一責任人職責:
(一)依法建立健全農貿市場傳染病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儲備防控物資,設定應急區域,定期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
(二)設立衛生監督員,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顧客、市場內從業人員和傳染病感染高風險崗位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監測、登記和風險排查。督促市場內經營者及時開展衛生清潔,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引導市場內所有人員做好個人衛生防護;
(三)農貿市場所在地發生傳染病疫情的,開辦者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要求及時採取縮短營業時間、控制人員數量,配合執法部門封存被污染的農產品及相關設施,做好密切接觸者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並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市場進行終末消毒,經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因疫情確需關閉市場的,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指導下,封存市場內被污染的食品、用品等物品,對市場環境進行消毒,對相關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市場進出通道和場內通道、門店、攤位加強管理,履行門前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的相關規定,禁止亂擺攤設點、亂停亂放車輛和雜物行為;市場出入口要設可移動式阻車閘,市場各類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有專人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民眾銷售自產的農產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外,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有關經營許可證照,並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
第二十二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服從管理、文明經營;
(二)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消費者需要銷售憑證應當予以出具,憑證應當載明場內經營者名稱、攤位號、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及聯繫方式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對政府規定參考價或者臨時銷售限價的,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四)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短尺少量、短斤少兩。
第二十三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
(一)從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的,在明顯位置懸掛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購入外地加工的肉類及其製品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畜禽、水產及肉品經營者應保持其經營區域的乾淨整潔,及時清除、清潔、消毒、垃圾清運;
(三)銷售進口食品,應當提供經海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檔案;
(四)食品經營者應按照食品安全和餐飲服務相關操作規範著裝,市場內熟食店按食品安全相關要求裝配防蟲蠅設施;店鋪內外環境整潔,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相通的下水道、通風管道、排風扇等出口處應加設不鏽鋼或鋼絲防蠅防鼠網;
(五)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要求;
(六)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炊具、用具乾淨,保持清潔,定期消毒;
(七)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按照預包裝食品包裝規定標明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場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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