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農貿市場管理細則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貿市場管理細則》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8月25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農貿市場管理細則
  • 頒布時間:2017年8月25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農貿市場管理細則的通知
陵府辦〔2017〕2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縣屬各企事業單位,先行試驗區黨政辦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貿市場管理細則》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農貿市場管理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購物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商務部有關農貿市場管理規範,以及《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南省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範》(海南省地方標準DB46/T80一2013)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新建和改造
第一條 農貿市場的設定,應當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民眾、有利交易、規模適當的原則,根據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
第二條 選址應符合陵水縣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符合海南省農貿市場總體設定規劃要求。
第三條 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嚴格執行商務部《標準化菜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範》(海南省地方標準DB46/T80一2013)和《陵水黎族自治縣農貿市場設計導則》。
(一)交易區應按商品種類劃分區域,鮮、活、生、熟、乾、濕商品供應區應相對集中,分區設攤經營,並配置明顯標誌。攤位與通道之間要劃定黃線,商品不能越過黃線擺放。
(二)消防、通風、排水、排污等設施完備。具有良好的通風采光條件,室內應寬敞明亮
(三)對鮮活、易污染變質商品配備符合規定的有效隔離設施。
(四)設立農產品安全檢測室。
(五)市場內設立公廁。
(六)市場內攤位按長1.5m-2m、寬1m-1.2m設定,高度為0.7m-0.8m。
第四條 新建或升級改造完成後的農貿市場要按市場總面積的5%提供攤位由政府回租作為公益性蔬菜攤位。
第五條 新建或改造的農貿市場要建立健全產品尤其肉菜類的溯源體系建設。
第二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條 完善市場環境衛生設施
(一)市場應統一配置滿足投放垃圾的有蓋或密閉容器。每個攤位內側應配置1個小容量垃圾桶,在主通道和購物通道的轉角處應放置中容量垃圾桶,每個市場應配置不少於2輛手推垃圾車。
(二)市場內的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保持完好無殘損,損壞的由市場進行維修或更新。
(三)市場內要定期消毒,要設定防塵、防蠅、滅鼠、滅蟑螂設施,保持營業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
(四)市場內應配置高壓沖水裝置。
(五)市場應配置集中、規範的垃圾房,垃圾房應設定在市場外圍的西北角。
第七條 日常保潔管理
(一)市場應設定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2000 m 以上的市場,保潔員不少於5人;2000 m以下的市場,保潔員不少於4人。營業期間按要求到崗就位、服裝統一、有明顯標誌。
(二)市場有健全的衛生保潔制度,並上牆公布,有監督舉報電話。
(三)營業期間全天候保潔,場內垃圾隨髒隨掃,日產日清,清掃保潔質量達到地面乾淨、牆根乾淨、攤位下面乾淨、無潮濕穭水,無垃圾堆存。
(四)市場必須堅持早中晚各清掃一次,特別是晚上收市後要徹底清掃一遍,用高壓水沖洗乾淨,保持市場整潔明亮。對市場內外排水溝進行清理,保證污水排放暢通。同時對活禽區進行徹底消毒。
(五)市場內牆面、頂棚潔淨,無污跡、無蛛網、無灰垢。
(六)待售商品擺放整齊,乾靜整潔,秩序良好,無出攤、占道經營,無亂堆放。
(七)市場內無亂掛橫幅標語、無亂張貼、亂搭建等現象。
第八條 衛生包乾管理
(一)市場業主方應與每個經營戶簽訂包乾協定書,市場內的商鋪要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主動保潔經營場所、攤點、櫃檯、容器、操作台,保持經營場地乾淨衛生。
(二)市場經營戶應配置小型加蓋的垃圾容器,並套有塑膠袋,將每日產生的垃圾實行袋裝,紮緊袋口,投放到市場垃圾袋裝容器內。
第九條 垃圾收運管理
(一)垃圾要存放在密閉的容器內,不能裸露堆放地面,以防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容器收集的垃圾要隨滿隨清,做到垃圾不滿溢。收集點和轉運站周圍應整潔,無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二)垃圾收集容器、轉運站無殘缺、破損,封閉性好,要每天清洗一次,做到內外表面無明顯私灰、污物。
(三)落實夜間垃圾清運制度,確保垃圾日產日清。
第十條 公共廁所管理
(一)公廁要按標準設定導向標識牌,管理守則。水沖式公廁糞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和水溝。有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應將糞污水納入污水管網集中處理;沒有污水管網的地區,應建造符合衛生要求的化糞池或其他處理設施。
(二)公廁要有專人管理,每天全面沖洗一次,並隨時保潔。
(三)廁所地面、牆壁、門窗、糞槽、池斗、自動沖水器、洗手盆、水龍頭等廁所內部設施設備應保持完好。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市場應在明顯處設定食品安全檢測室,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並配備專業檢驗人員,配備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每日必須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並公布檢測結果。
第十二條 市場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建立報告制度,如實向食品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報告,積極配合食藥、農業等部門對市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進行監測。
第十四條 市場嚴禁出售有毒、有害、過期、變質食品和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野生保護動植物。
第十五條 市場內經行銷售豆製品、肉類、糧食及其製品副食品等與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經營戶要索取有關證件並建立進貨台賬。
第十六條 熟食類食品經營應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許可證。熟食經營應設專間,要有完善的防蟲、防鼠、防塵設施,專間內應配置清潔、消毒設施和專用容器,做到生、熟食品分開貯存、銷售。熟食品從業人員進入工作室應清洗、消毒雙手,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並每日換洗。
第十七條 蔬菜在上攤位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扎把蔬菜擺放應根向下葉朝上,不出框、不出邊。水果要按大小、軟硬、種類擺放陳列,陳列產品要整齊、美觀。腐爛、變質、長蟲的水果不得上架銷售。
第十八條 鮮肉銷售應當有當日有效的肉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不得著地存放肉類商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保持銷售場地及設備的清潔衛生。
第十九條 鮮活水產品應飼養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統一的容器內。剖魚須在操作台上進行。冰鮮水產品上櫃銷售應鋪設散冰保鮮。
第二十條 活禽類應獨立設區,並設定於市場的下風口,離熟食區應達12m以上。活禽類銷售應在大廳外單獨設立。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攤位租金價格由物價部門統一定價。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對商品實行明碼標價,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對有規格、等級、質地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商品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經營行為不得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不得存在欺詐行為;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不得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場開辦者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消防手續,安裝消防設施,配齊配全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設定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第六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市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並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
嚴禁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為。嚴禁強買強賣、欺客宰客行為。
第二十七條 農貿市場攤位由商務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共同核定。不得隨意增加攤位,不得擅自占用農貿市場內部公共場所(包括公共通道、樓梯)設攤經營、兜售及擺放物品。
第二十八條 市場內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要求。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缺兩。市場開辦者應設定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二十九條 市場應建立經營者誠信檔案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
第三十條 市場應在顯著位置設定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設定公示欄、導購圖,有條件應設電子顯示屏。
第三十一條 市場內設有創建衛生城市和文明縣城、健康教育宣傳櫥窗或宣傳欄,每兩個月更換一次相關內容。
第七章部門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農貿市場按“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為責任主體,縣商務局為指導單位。涉及縣城投公司和縣城管局作為業主單位的由縣城投公司和縣城管局分別作為責任主體。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所屬轄區內農貿市場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縣商務局負責制定農貿市場管理行業規範。
(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對市場內無照經營以及為無照經營提供場所等條件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三)縣愛衛辦負責監督指導農貿市場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四)縣“雙創”辦負責給各鄉鎮提供“門前三包" 統一製作樣板,對各鄉鎮落實農貿市場“門前三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縣城管局負責查處市場違法建築和場外臨街主幹道占道經營、亂停亂放、亂搭亂掛現象及維護市場周邊秩序。
(六)縣消防大隊負責對市場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七)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市場內的食品對市場內的食品進行監督抽查和檢測,檢查、督促市場業主及市場內銷售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保障農貿市場食品經營規範運行。應急處置市場內食品安全事故,向農業等相關職能部門通報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信息。
(八)縣物價局負責協調、指導和督促做好農貿市場商品的明碼標價規範工作以及價格違規、違法行為的整治、查處工作。
(九)陵水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農貿市場使用強檢計量器具進行每年一次周期檢定,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使用符合要求的計量器具。
(十)縣農委負責對進入市場前的蔬菜、水果實施產地準出監管。
(十一)縣畜牧局負責對市場內的禽畜等進行監督抽查和檢疫檢驗;加強定點屠宰檢疫工作,防止病害肉品流入市場。
(十二)縣公安局負責加強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肉霸、菜霸等違法分子,清除農貿市場內的黑惡勢力;配合工商部門及時打擊農貿市場內壟斷經營、欺行霸縣、強買強賣、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坑蒙拐騙和欺詐消費者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抗拒、妨礙執法部門執法的案件,查處不配合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整治工作聚眾鬧事的違法者,保護市場良好的經營秩序。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貿市場開辦者進行處罰:
(一)違反“新建和改造”規定,不按照標準建設或者改造農貿市場的,由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南省城鎮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其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1000 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縣人民政府決定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按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就近重新設定新的農貿市場。
(二)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第六條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毀損、停用農貿市場內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市場內部地面潮濕積水,垃圾堆存的,由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其責令清除,處50元罰款。
(四)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第七條第六款規定,占道(包括公共通道、樓梯)經營,無亂堆放的,由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物品、工具實施扣押。
第三十四條 凡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一)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2.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3.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4.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
5.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
6.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
7.未如實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
8.未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的;
9.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
10.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定處理的;
11.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二)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定,或者未印製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 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經營其製品;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 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農貿市場管理者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四)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四章“價格管理"規定的,由物價管理部門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一)農貿市場攤位租金不執行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經營者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四)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五)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第五章“服務管理"第二十六條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處罰:
(一)無照經營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強買強賣、欺客宰客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第六章“服務管理"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由陵水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市場開辦者或經營者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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