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鄉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永州市城鄉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已由永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8月27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1年9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城鄉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新聞發布會,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農貿市場建設管理,維護農貿市場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經營規範、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依法設立,具有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以食用農產品現貨交易為主的公共交易場所。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或者從事農貿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農貿市場具有公益性質。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先行、規範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市場主體自律,行業組織和其他社會性力量共同參與的發展模式。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農貿市場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和管理投入保障機制,鼓勵新型業態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商務、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科學布局,為農貿市場建設預留空間。在實施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服務設施一併規劃、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合理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改造)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新建農貿市場應當選擇單體建築或者非單體建築中相對獨立的場地,不得設在地下層。新、改、擴建農貿市場建設工程應當與農貿市場停車場、衛生、給排水、消防等基礎配套設施同步規劃和建設。
農貿市場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定銷售農產品、農副產品的臨時攤點。
第七條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建設(改造)標準。未按規劃建設農貿市場或者農貿市場建設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產權登記。
現有農貿市場不符合建設(改造)標準的,應當按照建設(改造)標準逐步進行升級改造。
第九條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內建築物(構築物)的用途,並不得擅自分割其產權。
第三章 經營規範
第十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專職管理人員和衛生保潔人員;
(三)設立農產品檢測室,配備檢測設備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在其營業場所明示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如需歇業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場內經營者,並進行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權責:
(一)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攤位租賃協定,就經營、管理、安全等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攤位劃定的要求設定交易區,按照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劃定不少於農貿市場總面積百分之十的區域作為自產農產品銷售區,加強對該區域攤位使用的日常管理,對在該區域的自產農產品銷售者進行身份信息登記,免收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
(三)制定農貿市場內食品安全、環境衛生、安全生產、價格公示、誠信經營、信用評價、治安保衛、疫情防控等經營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場內經營者履行協定及經營管理制度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對於違反租賃協定及經營管理制度的,進行勸阻處理,對不聽勸阻處理的,及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四)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設定公示欄,及時公布管理制度、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樣品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查驗並按相關規定留存場內經營者的相關證照信息及食用農產品、食品的合格證明、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等;對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合格後方可入場銷售,並公示檢測結果;
(六)為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製品的經營者配備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設備,督促經營人員穿戴符合有關規定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證等;
(七)設定經檢定合格並且方便消費者使用的電子公平秤,督促場內經營者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八)督促經營者在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以及相關許可證;
(九)按照規定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設備,並確保正常運行,配置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誌、安全警示標識並保持完好,開展防火檢查,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十)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有關規定,組織專人清掃保潔,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保持農貿市場整潔有序,定期對市場攤位進行清洗和消毒;
(十一)設定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督促場內經營者分類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和處理;
(十二)對超出店(攤)範圍經營、亂潑亂倒、亂搭亂建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十三)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市場內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
(十四)在市場內建立市場投訴舉報處理服務站;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責。
第十四條場內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協定約定,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攤位醒目位置明示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件(自產農產品銷售者除外),誠信經營,不得有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三)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弄虛作假、短秤缺量;
(四)向農貿市場開辦者提供合格證明、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自產農產品銷售者僅需提供身份證明),配合農貿市場開辦者按照規定開展食用農產品檢測;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食品、食用農產品,按照保證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食用農產品,並配備與之相適應的貯存設施,如實記錄食品、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按相關規定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
(六)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製品的經營人員,規範使用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設備,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證等;
(七)不得有使用明火作業、亂拉亂接電線和經營、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危害農貿市場公共安全的行為;
(八)銷售物品陳列整齊有序,不得有違規占道、擴攤、搭建或者擅自流動經營等行為;
(九)及時清理店(攤)範圍內的垃圾、雜物、積水等,保持店(攤)衛生整潔、物品擺放整齊,不得亂潑污水、亂倒垃圾;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禁止在農貿市場內屠宰牲畜。
市城市建成區和具備條件的縣級城區農貿市場禁止活禽交易及宰殺,實行生鮮白條禽肉上市。
其他縣級城區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相關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並落實清洗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經營活禽及活禽加工宰殺的市場,應當遵守存放區、宰殺區、售賣區相隔離、定期休市的相關規定。
鄉鎮農貿市場活禽交易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場內經營者、消費者以及其他人員應當在農貿市場指定區域停放車輛,並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管理規定。
禁止消費者以及其他人員騎行或者推行非機動車、攜帶寵物進入農貿市場營業區域,但殘疾人使用殘疾人專用車輛,或者場內經營者在非營業時間送貨的非機動車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專項檢查,加強對農貿市場以及周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建立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和考核通報制度。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依法進行登記註冊,對市場經營秩序、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登記註冊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應當制定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計畫並嚴格落實,對不合格農產品開展核查處置,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抽樣檢驗結果;應當依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實施信用監管,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的頻次;應當對農貿市場開辦者設定公平秤以及場內經營者使用計量器具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按相關規定對農貿市場內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
第十九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加強監管信息化建設,逐步將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納入數位化城管監督範圍,實行實時動態監管,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做好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農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防疫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重大動物疫情對市場環境進行監測,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對農貿市場活禽隔離屠宰、清洗消毒等進行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治安秩序、農貿市場周邊道路停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農貿市場遵守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農貿市場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消費者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組織的投訴、舉報,並按照規定時限告知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攤位劃定的要求設定交易區,未按照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
(二)未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設定公示欄,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樣品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四)未查驗並留存場內經營者的相關證照信息以及食用農產品、食品的合格證明、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的經營者入場銷售的。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其他規定,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為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製品的經營者配備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設定符合要求的電子公平秤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未設定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未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場內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勸阻無效的,由相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二)亂潑污水、亂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故意違規使用計量器具,造成消費者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在市場內違規占道、擴攤、搭建或者擅自流動經營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鄉鎮集貿市場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新聞發布會

3月1日上午,記者從《永州市城鄉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實施解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永州市城鄉農貿市場管理條例》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永州市組織開展了農貿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和提質改造等工程,農貿市場的設施建設和服務管理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還存在著規劃布局不合理、基礎設施不配套、職能職責不清晰、市場管理不到位等問題,亟待立法予以解決,人民民眾要求加強農貿市場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管理的呼聲日益強烈。為回響民眾關切,著力解決人民民眾難事、煩心事、揪心事,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將《永州市城鄉農貿市場管理條例》作為審議項目列入立法計畫。
《條例》共六章三十條,包括總則、規劃建設、經營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個部分,主要聚焦明確功能定位、釐清各方職責、注重頂層規劃、加強經營管理等重點問題。
接下來,永州各級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將把《條例》學習培訓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確保幹部職工準確理解、全面掌握、正確運用《條例》。並將《條例》宣傳工作覆蓋到市場開辦者和經營戶,為《條例》的實施營造良好氛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將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按照《條例》規定,認真抓好各項工作,確保《條例》執行到位,取得實效。全市各級人大將按照監督法的要求,強化法律監督,全力支持和督促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貫徹落實好《條例》,真正提升農貿市場管理和服務。
發布會由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常委會預算工委主任秦小國主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楊勝貯介紹相關情況,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高宏華,市商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燁,市市場監管局總工程師彭威,市城管執法局二級調研員張造明回答了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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