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揚州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是揚州市對農貿市場管理的地方法規,用立法的方式進一步規範農貿市場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2019年6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9年8月1日
  • 類別:地方性法規
實施日期,審議情況,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解讀,

實施日期

2019年8月1日

審議情況

2019年3月27日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9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22年10月28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2019年3月27日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22年10月28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6月27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揚州市公園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經營規範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貿市場管理,維護農貿市場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中心城區以及縣(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場。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並設立以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構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和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科學布局,為農貿市場建設預留空間。
市、縣(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第七條 本市推進農貿市場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工作,鼓勵建設畜禽集中屠宰加工場所。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提升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管理農貿市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經營規範
第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與承租其攤位、商鋪的場內經營者訂立契約,就經營、管理等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有序發展。
第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定適當的經營區域,用於本地農民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並落實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並留存相關複印件不少於六個月;
(四)對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合格後方可入場銷售;
(五)定期對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六)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並落實清洗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遵守區域隔離、定期休市的相關規定;
(七)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八)發現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責任:
(一)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保持完好有效;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農貿市場建築物、構築物、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並在農貿市場內公布;
(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六)按照規定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視頻安防監控設施,並確保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傳染病和動植物疫病預防控制責任:
(一)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有關規定,及時清掃場地,保持場內整潔有序;
(二)設定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開展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督促場內經營者分類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和處理;
(三)對超出店(攤)範圍經營、亂潑亂倒、亂搭亂建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四)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市場內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
(五)按照要求落實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發生與流行的相關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疫病預防控制責任。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一)按照規定實行分區銷售,科學設定經營區域;
(二)核驗和複印保存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對入場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進行登記;
(三)督促場內經營者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
(四)設定方便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場內經營者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設定公示欄,及時公布農貿市場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六)發現有哄抬物價、欺行霸市等違反經營秩序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相關部門;
(七)配合消費者協會和相關部門對消費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相關許可,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市場分區銷售的規定;
(二)遵守契約約定和市場管理制度、規定;
(三)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食用農產品;
(五)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六)按照保證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並配備與之相適應的貯存設施;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豆製品、熟食製品等商品,應當配備使用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者設施;
(八)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或者提供宰殺加工服務的,符合動物疫病防控以及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
(九)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故意破壞計量器具精準度,弄虛作假、短秤缺量;
(十)及時清理店(攤)範圍內的垃圾、雜物、積水等,保持店(攤)衛生整潔、物品擺放整齊,不得亂潑污水、亂倒垃圾;
(十一)不得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二)按照要求落實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發生與流行的相關措施;
(十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在農貿市場內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應當服從農貿市場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遵守市場經營秩序。
第十七條 消費者應當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管理規定,在指定的區域停放車輛。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形成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場經營秩序、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並實施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制度,及時查處質量違法行為,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抽樣檢驗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將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納入數位化城管監督範圍,實行實時動態監管,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治安秩序、農貿市場周邊道路停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的傳染病預防控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農貿市場遵守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農貿市場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農貿市場大氣、噪聲和水污染的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進行登記註冊。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聯合監督檢查制度,確定年度聯合監督檢查計畫、檢查重點、方式和頻次。
對在聯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對受理的與農貿市場有關的投訴或者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和督查通報制度,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督查,並通報考核督查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按照要求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的;
(四)未經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允許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的。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經營動物、動物產品不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有關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的,依照前項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設定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或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分區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核驗和複印保存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三)未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設定方便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執行市場分區銷售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或者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於六個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豆製品、熟食製品等商品,未配備使用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者設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造成消費者損失,或者故意破壞計量器具精準度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亂潑污水、亂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中心城區、縣(市)中心城區之外的農貿市場,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揚州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9年3月27日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適用範圍、調整對象和框架結構
《條例》適用於揚州市中心城區以及縣(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的管理活動。《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場。《條例》分總則、經營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36條。
二、主要內容
《條例》針對目前農貿市場存在的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通過規範經營、強化監管、正向激勵、明確罰則等措施,規範農貿市場管理,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使農貿市場更好地服務市民“菜籃子”。
(一)規範經營
《條例》規定了農貿市場開辦者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和環境衛生、市場經營秩序方面的責任,主要是針對上述各項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明確了具體要求,著力解決市場開辦者“重收益、輕管理”問題;規定了場內經營者的責任,著力規範場內經營者的行為。此外,還對臨時進場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消費者遵守農貿市場管理規定等作了原則規定。
(二)強化監管
《條例》著力構建主體明確、協調順暢的農貿市場監督管理體制。一是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明確城市管理、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等與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密切相關的部門和機構的職責。二是要求各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並針對農貿市場監管中的突出問題,對部門履行常態化監管職責作了具體規定。三是要求建立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制度,形成監管合力。四是要求建立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和督查通報制度。
(三)正向激勵
約束和激勵是管理的兩個方面。《條例》不僅對農貿市場的管理作了約束性規定,還明確了正向激勵機制。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提升改造”;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管理農貿市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四)明確罰則
法律責任的設定,是規範農貿市場管理的有力保障。《條例》參照相關部委規章,創設了一些法律責任條款,主要體現在食品安全方面;同時,將上位法所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條款也在“法律責任”一章予以明確,並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許可權,在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作了細化。通過法律責任的設定,使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更直觀地知曉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也使相關職能部門明確查處違法行為是其法定職責,必須依法作為。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的意見,並與揚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5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揚州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條例明確了農貿市場開辦者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和環境衛生、市場經營秩序等方面的責任,對場內經營者的行為作出全面規範,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的職責,依據上位法規定並結合管理需要,補充細化了相關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報告解讀

農貿市場關乎千家萬戶的“菜籃子”。8月1日,《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出台,36條地方性法規會給農貿市場的管理帶來哪些改變?能否破解管理中出現的難題?怎樣實現《條例》貫徹執行落實到位?第104期《市民論談》邀請市人大、相關政府部門代表、農貿市場負責人以及市民代表等共同探討這些問題。
農貿市場管理有法可依
《條例》實施開出首張罰單
《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出台後,各大職能部門履行職能有哪些變化?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劉柏說,今年(2019年)機構改革之前,我市對農貿市場的管理部門有16個,缺少整體性、協同性、計畫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得較為籠統。這次出台《條例》,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局主管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局副局長姜文洋說,《條例》構建了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職責法定、協同監管的管理體系。作為農貿市場主管部門,接下來將制定系列檢查方案、檢查措施,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地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管。
“《條例》出台後,已開出第一張罰單。”市城管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卜偉說,8月6日,廣陵區城管局曲江大隊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一個農貿市場未按要求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當天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第二天巡查發現仍未整改到位。按照《條例》第30條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因為新條例明確了城管部門管理和執法職責,督促農貿市場管理者、開辦者以及經營者履行市容環衛責任。
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支隊長董震說,原來支隊一般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後出動,現在根據新出台的《條例》,他們組織分類分級,將農貿市場列入到執法監管的範圍裡面,有利於主動開展執法。
市商務局副局長何煒說,《條例》明確了商務部門具體職責,其中包括農貿市場規劃編制以及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制定,有助於上下聯動,更好地履行商務部門的農貿市場管理職責。
建議持續增加駐場人員
指導把關“舌尖上的安全”
“在《條例》出台之前,國家層面沒有出台專門的關於農貿市場管理的法律。1994年,江蘇省制定了《江蘇省城鄉貿易集市管理條例》,就目前情況來看,滯後於農貿市場管理的實際。2017年,我們對《條例》進行立法調研,2018年納入市人大的立法計畫,經市人大一審、二審通過,並報省人大備案審批,今年(2019年)8月1日正式施行。”市人大經濟工委主任王華平說。
“作為農貿市場開辦者,我們要積極圍繞《條例》要求,把市場管理好、把條例落實好。”揚州萬超物業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經理楊鳳祥建議,有關部門持續增加駐場幹部,指導、檢查和處理相關的食品安全問題,宣教相關法律法規。
“《條例》每一項細則,讓老百姓逛市場更加舒心,買東西更加放心。”景區梅嶺街辦主任韓才華說,《條例》讓農貿市場管理有法可依,各個部門對農貿市場的監管井然有序。在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上。也有了更好的保障。現在,轄區農貿市場外圍的馬路市場全部取締,老百姓點讚農貿市場的室內環境提升。
劉柏說,近年來,揚州農貿市場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方面,得益於農貿市場開辦者的履責盡責意識不斷提高。另一方面,隨著網際網路的不斷深入,行政執法部門執法理念、方式和途徑得以最佳化提升。以《條例》為基礎,相關部門將不斷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行政指導、行政幫助和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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