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揚州市實際,制定《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條例於2022年4月29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條例共八章節五十二條,標誌著揚州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邁入法治化、規範化的新階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修訂歷程,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條例修訂,

修訂歷程

2021年1月5日,揚州市城市管理局發布關於對《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2021年1月27日,揚州市城管局召開《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立法專家諮詢會。
2021年3月3日、4日,為加快推進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立法工作,進一步完善《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內容,市城管局召開《條例》起草徵求意見座談會。
2021年3月11日,揚州市政府召開《2021年揚州市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和地方立法議案》新聞發布會。揚州市將制定《揚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2021年4月9日,揚州市司法局發布關於對《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2021年5月27日,揚州市城管局根據市司法局部署安排,召開《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座談會。
2021年10月11日,揚州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工委發布關於徵集對《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擬於10月下旬提交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一審。為推進科戲棄求學立法、民主立法,將條例草案在揚州人大網站上全文公布,向社寒店會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2021年10月11—講船舉15日,揚州市人大常委會開展了《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一審調研。
2021年10月20日下午,揚州市八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80次主任會議,會議聽取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工委關於《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寒嘗糊朽理條例(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決定提交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
2021年10月26日上午,揚州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召開,聽取市政府關於《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說明及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工委關於《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
2021年10月27日下午,揚州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後閉會,關於《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制定符合中央和省、市委工作部署要求,積極回應我市生活垃紋剃潤己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較為完整地構建了具有揚州特色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建議借鑑吸收其他城市先進經驗,進一步明確條例適用範圍,充分考慮城鄉、區域差異,加強配套收集設施建設,不斷提升生活垃圾末端處置能力,進一步提升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021年11月18日,邗江區邗上街道立法民意聯繫點發布關於徵集對《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
2022年3月1日,揚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布關於舉行《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立法聽證會的公告,為更好地回應社會關切、提高立法質量,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擬於近期舉行立法聽證會,初步安排在3月中旬。
2022年4月13日下午,揚州市九屆人大法制委霸蘭局員會召開全體會議,統一審議《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提出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4月27日上午,揚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主任會議召開,會議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關於《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一審後工作情況的報告。
2022年4月28日,揚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4月29日上午,揚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2年5月29日上午,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會議審議《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厚背寒議批准。
2022年9月1日,條例施行。

條例目錄

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第六章
促進與監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紙張、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電池、燈管、藥品、油漆及其容器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在居民家庭、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超市中產生的易腐的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瓜皮果核、中藥藥渣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廢棄餐巾紙、衛生紙、紙尿褲、菸蒂等。
市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對前款規定的分類類別予以調整。鼓勵有處置條件的區域和場所,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對生活垃圾進行更為詳細的分類。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設定統一規範、清晰醒目、便於識別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誌。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指導、協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市管理部門主管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違法案件查處和有關規劃編制、設施建設等;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等規劃;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等設施建設的用地和規劃管理工作;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處置污染防治工作,對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危險廢物存放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有機易腐垃圾肥料化等資源化利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指導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鼓勵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置收費制度。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等設施的布局和用地。相關設施用地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建設計畫。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中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地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劃指標。
需要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建設工程,其設計方案、施工圖應當體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內容。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垃圾廂房等設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定位置、功能等內容。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建設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老舊住宅小區改造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改造範圍。城市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設施選址應當科學論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等要求,聽取公眾、有關專家等的意見,並依法公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組織城市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建設垃圾轉運站、焚燒發電廠、填埋場、廚餘垃圾處理廠等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設施,設定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揀等場所。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按照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有關服務提供者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限制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回收。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最佳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包裝物,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物。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複使用產品。
鼓勵其他企業、組織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超市等場所的管理,積極推行淨菜上市。
第十九條 旅遊、餐飲、住宿等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參與“光碟行動”。
第二十條 鼓勵市民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促進閒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時段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預約上門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點;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三)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電器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單位收集,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分類、定點投放的基礎上,按照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推行定時投放,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實施方案,經公開徵求意見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住宅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居住區,參照前項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其他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待建地塊,地塊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機場、車站、碼頭、公園、體育文化場館、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築,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河道水面、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仍然無法確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擔任。
業主和其他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應當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責任人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物業服務契約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內容進行約定。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責任人做好業主的組織、動員、宣傳工作。
第二十四條 除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配置外,城市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更新維護由管理責任人負責。
其他單位、區域、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配置和更新維護由管理責任人負責。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各類生活垃圾投放量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定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本單位、區域、場所內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方式和時段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投放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擔任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作業垃圾以及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
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染疫畜禽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以及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生活垃圾。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採用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置;
(二)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分別交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
(三)將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納入信息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處置的模式。城鄉結合部和人口密集區域的農村生活垃圾,可以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系統。
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農村有機易腐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採用生化處置等技術就地處置,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配置有機易腐垃圾處置設施,進行就地處置。
第三十二條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本市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生態補償機制。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因突發事件等原因無法正常作業的,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應急處置。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要停止作業的,應當按照有關約定履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正常進行。
第六章 促進與監管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示範教育基地,組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對公眾有序開放。
教育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教材和知識讀本。幼稚園、中國小、高等學校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活動。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國家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能,組織開展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覆蓋城鄉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三十七條 每年的四月二十六日為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日。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日牽頭組織生活垃圾分類集中宣傳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率先做好本單位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引導示範作用,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措施,督促企業執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促進和引導單位、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本市有關單位在組織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等創建活動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科技創新,推動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方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引進、研發與套用。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與再生資源利用等信息,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都可以進行勸阻和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督查制度。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主體、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等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關於源頭減量的規定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應義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有關約定的,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信用記錄製度,將涉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違法、違約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予以記錄,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四十七條 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後尚不具備廚餘垃圾處置能力的區域,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採取過渡期措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過渡期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在過渡期內,相關區域可以將廚餘垃圾併入其他垃圾。
第五十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做好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餘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餐廚廢棄物的規定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2年6月14日下午,江蘇省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宣布《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2年4月29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2年5月31日批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施行。
以“四個兼顧”保障生活垃圾“四分類”全面實現
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從2020年開始即展開立法調研。發布會上,法工委主任彭蘇寧表示《條例》的制定前後跨越了三個年頭,經過了兩屆市人大常委會的努力,凝聚了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基層單位、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方方面面的智慧,是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動實踐。
《條例》對生活垃圾分類類別、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全流程分類、促進與監管、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規定。根據《條例》規定,揚州市生活垃圾分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此外還可以根據處置利用等方面需要作進一步細化。
《條例》具有四個方面亮點特色:一是兼顧前瞻性和現實性,既認真落實上級要求,體現法的前瞻性、引導性,又兼顧基層實踐因地制宜的需要;二是兼顧城市和農村,在統籌城鄉的基礎上專門針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作出規定;三是兼顧垃圾處理各個環節的分類,對生活垃圾從分類投放到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全流程都作出約束,避免任何一個環節掉鏈子;四是兼顧剛性約束和正向激勵,一方面強化監督管理,完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重視發揮宣傳、引導、組織、動員、示範帶頭的作用。
以法治力量推動“新時尚”成為“新常態”
發布會上,揚州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工委主任徐斌介紹,出台該《條例》是建設更高水平文明城市的內在要求,是全面提升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
徐斌指出,垃圾分類工作是一場“攻堅戰”,更是一場“持久戰”,市人大常委會將綜合運用聽取專項匯報、專題視察、專題詢問、執法檢查、工作評議等方式,同時加大有關代表建議的督辦力度,著力促進《條例》更好地貫徹實施。
以狠抓《條例》落實把“好地方”建設得好上加好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揚州市城管局作為《條例》實施牽頭部門,發布會上,市城管局局長劉忠華表示,將緊抓機遇、狠抓落實,把《條例》的宣傳貫徹作為當前城市管理的頭等大事來抓,努力讓《條例》內容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全面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城管幹部職工學法用法能力;履行牽頭職責,系統謀劃、有序推進分類投放、收運、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堅決杜絕“前端細分類、後端一鍋燴”現象;制定配套措施,確保《條例》各項制度得到落實,為把“好地方”揚州建設得好上加好、越來越好貢獻城管力量。

條例修訂

對《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對拒不改正的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該句前面的逗號改為分號。
(二)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的“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修改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三)刪除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限期”“逾期不改正的”。
2021年11月18日,邗江區邗上街道立法民意聯繫點發布關於徵集對《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
2022年3月1日,揚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布關於舉行《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立法聽證會的公告,為更好地回應社會關切、提高立法質量,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擬於近期舉行立法聽證會,初步安排在3月中旬。
2022年4月13日下午,揚州市九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統一審議《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提出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4月27日上午,揚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主任會議召開,會議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關於《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一審後工作情況的報告。
2022年4月28日,揚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4月29日上午,揚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2年5月29日上午,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會議審議《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2022年9月1日,條例施行。

條例目錄

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第六章
促進與監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紙張、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電池、燈管、藥品、油漆及其容器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在居民家庭、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超市中產生的易腐的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瓜皮果核、中藥藥渣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廢棄餐巾紙、衛生紙、紙尿褲、菸蒂等。
市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對前款規定的分類類別予以調整。鼓勵有處置條件的區域和場所,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對生活垃圾進行更為詳細的分類。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設定統一規範、清晰醒目、便於識別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誌。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指導、協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城市管理部門主管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違法案件查處和有關規劃編制、設施建設等;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等規劃;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等設施建設的用地和規劃管理工作;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處置污染防治工作,對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危險廢物存放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有機易腐垃圾肥料化等資源化利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動員、指導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鼓勵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置收費制度。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等設施的布局和用地。相關設施用地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建設計畫。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範中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地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劃指標。
需要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建設工程,其設計方案、施工圖應當體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內容。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點、垃圾廂房等設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定位置、功能等內容。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建設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老舊住宅小區改造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改造範圍。城市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設施選址應當科學論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等要求,聽取公眾、有關專家等的意見,並依法公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組織城市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建設垃圾轉運站、焚燒發電廠、填埋場、廚餘垃圾處理廠等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設施,設定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揀等場所。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按照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有關服務提供者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限制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回收。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最佳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包裝物,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物。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複使用產品。
鼓勵其他企業、組織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超市等場所的管理,積極推行淨菜上市。
第十九條 旅遊、餐飲、住宿等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參與“光碟行動”。
第二十條 鼓勵市民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促進閒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時段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預約上門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點;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三)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電器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單位收集,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分類、定點投放的基礎上,按照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推行定時投放,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實施方案,經公開徵求意見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住宅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居住區,參照前項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其他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待建地塊,地塊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機場、車站、碼頭、公園、體育文化場館、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築,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河道水面、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仍然無法確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擔任。
業主和其他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應當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責任人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物業服務契約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內容進行約定。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責任人做好業主的組織、動員、宣傳工作。
第二十四條 除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配置外,城市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更新維護由管理責任人負責。
其他單位、區域、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配置和更新維護由管理責任人負責。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各類生活垃圾投放量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定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本單位、區域、場所內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方式和時段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投放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擔任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作業垃圾以及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
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染疫畜禽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以及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生活垃圾。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採用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置;
(二)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分別交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
(三)將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納入信息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處置的模式。城鄉結合部和人口密集區域的農村生活垃圾,可以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系統。
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農村有機易腐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採用生化處置等技術就地處置,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配置有機易腐垃圾處置設施,進行就地處置。
第三十二條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本市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生態補償機制。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因突發事件等原因無法正常作業的,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應急處置。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要停止作業的,應當按照有關約定履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正常進行。
第六章 促進與監管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示範教育基地,組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對公眾有序開放。
教育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教材和知識讀本。幼稚園、中國小、高等學校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活動。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國家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能,組織開展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覆蓋城鄉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三十七條 每年的四月二十六日為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日。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日牽頭組織生活垃圾分類集中宣傳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率先做好本單位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引導示範作用,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措施,督促企業執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促進和引導單位、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本市有關單位在組織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社區等創建活動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科技創新,推動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方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引進、研發與套用。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與再生資源利用等信息,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都可以進行勸阻和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督查制度。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主體、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等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關於源頭減量的規定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應義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有關約定的,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信用記錄製度,將涉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違法、違約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予以記錄,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四十七條 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後尚不具備廚餘垃圾處置能力的區域,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採取過渡期措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過渡期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在過渡期內,相關區域可以將廚餘垃圾併入其他垃圾。
第五十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做好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餘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餐廚廢棄物的規定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2年6月14日下午,江蘇省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宣布《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2年4月29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2年5月31日批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施行。
以“四個兼顧”保障生活垃圾“四分類”全面實現
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從2020年開始即展開立法調研。發布會上,法工委主任彭蘇寧表示《條例》的制定前後跨越了三個年頭,經過了兩屆市人大常委會的努力,凝聚了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基層單位、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方方面面的智慧,是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動實踐。
《條例》對生活垃圾分類類別、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全流程分類、促進與監管、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規定。根據《條例》規定,揚州市生活垃圾分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此外還可以根據處置利用等方面需要作進一步細化。
《條例》具有四個方面亮點特色:一是兼顧前瞻性和現實性,既認真落實上級要求,體現法的前瞻性、引導性,又兼顧基層實踐因地制宜的需要;二是兼顧城市和農村,在統籌城鄉的基礎上專門針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作出規定;三是兼顧垃圾處理各個環節的分類,對生活垃圾從分類投放到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全流程都作出約束,避免任何一個環節掉鏈子;四是兼顧剛性約束和正向激勵,一方面強化監督管理,完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重視發揮宣傳、引導、組織、動員、示範帶頭的作用。
以法治力量推動“新時尚”成為“新常態”
發布會上,揚州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工委主任徐斌介紹,出台該《條例》是建設更高水平文明城市的內在要求,是全面提升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
徐斌指出,垃圾分類工作是一場“攻堅戰”,更是一場“持久戰”,市人大常委會將綜合運用聽取專項匯報、專題視察、專題詢問、執法檢查、工作評議等方式,同時加大有關代表建議的督辦力度,著力促進《條例》更好地貫徹實施。
以狠抓《條例》落實把“好地方”建設得好上加好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揚州市城管局作為《條例》實施牽頭部門,發布會上,市城管局局長劉忠華表示,將緊抓機遇、狠抓落實,把《條例》的宣傳貫徹作為當前城市管理的頭等大事來抓,努力讓《條例》內容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全面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城管幹部職工學法用法能力;履行牽頭職責,系統謀劃、有序推進分類投放、收運、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堅決杜絕“前端細分類、後端一鍋燴”現象;制定配套措施,確保《條例》各項制度得到落實,為把“好地方”揚州建設得好上加好、越來越好貢獻城管力量。

條例修訂

對《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對拒不改正的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該句前面的逗號改為分號。
(二)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的“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修改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三)刪除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限期”“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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