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情況
2019年5月30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減量和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的規劃與建設、促進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築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推進,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工作目標,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推進分類投放,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產業化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管理委員會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
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進行監管。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教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文廣旅遊、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投資補助、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九條鼓勵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慧型化水平。
鼓勵引進、研發、套用能夠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市、縣級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示。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可回收物分揀中心、有害垃圾分揀場所等轉運設施和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納入
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可回收物分揀中心、有害垃圾分揀場所等轉運設施和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並根據生活垃圾分類要求更新、改造已有的生活垃圾轉運設施。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配套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本期的配套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本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竣工後,配套分類收集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居民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改造由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採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轉運、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也不得改變其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轉運和處置設施。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分類。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以下要求設定:
(一)集中供餐單位、賓館、飯店和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設定
有害垃圾、
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居民區、農村居民點、非集中供餐單位設定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條件的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設定收集容器;
(三)廣場、道路等開放型公共場所設定可回收物、易腐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定收集容器。
第十八條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識、顏色等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第十九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等義務。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將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分別投放到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契約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自行管理的辦公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
(二)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文化場館、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為責任人。
按照上述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投放時間等;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三)依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範,合理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容器;
(四)指導、監督責任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五)將分類後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單位。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的培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的業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堆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也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衛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第四章分類收集與運輸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第二十五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經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有害垃圾分類收集後,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第二十七條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納入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系統。
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無法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系統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可以因地制宜就近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合理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和運輸路線,避免噪音擾民,與其他社會車輛錯峰運行。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使用密閉的運輸工具,標示明顯的分類收集、運輸標識,安裝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並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後,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五)將生活垃圾及時運送至指定的轉運或者處置場所;
(六)建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每月向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備;
(七)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收集、
運輸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應急方案,並報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分類處置
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禁止將已經分類運輸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第三十二條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成分、物化特性,結合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產能狀態以及安全性、經濟性,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第三十三條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十四條大型農貿市場、果蔬批發市場、蔬菜基地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可以自建小型易腐垃圾處理設施,就地處理易腐垃圾;未建設的,應當委託集中處理。
第三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線上監測系統應當與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系統聯網,並及時報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
(四)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
(五)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狀況良好,外觀整潔;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七)建立管理台賬,對每日接收和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八)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進行分揀;生活垃圾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處置應急方案,並報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減量與循環利用
第三十八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
第三十九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實施綠色辦公,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進行回收。
第四十一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設定醒目標識,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
第四十二條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採取措施加強對農產品產地、集貿市場和超市等的管理,引導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第四十三條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快遞企業採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使用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四十四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居民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定便民回收網點,建立預約回收平台,公開交易目錄及價格,開展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七章促進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幼稚園、中國小、大中專院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教育。
幼稚園應當開展生活垃圾種類識別、收集容器標識等常識教育,培養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習慣;中國小、大中專院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增強學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識。
第四十六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本單位職工日常教育管理內容。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居民分類投放,指導、督促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十八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督促會員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示範等,對收集、運輸、處置環節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政府入口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以及建設工地圍擋,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公益廣告。
第五十一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企業的扶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充分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通過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和引導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機關績效管理和作風建設綜合考評。
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推薦標準。
第五十三條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三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設定符合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將分類後的生活垃圾移交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的;
(二)運輸工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未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環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鉛酸蓄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紐扣電池、廢電路板、廢螢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相紙等;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玻璃等;
易腐垃圾,包括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有機垃圾等。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9年4月25日由無錫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規劃與建設
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是全面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的重要硬體基礎,直接影響生活垃圾分類的最終實現。為此,《條例》設專章從規劃與建設兩個層面進行規定,為生活垃圾處理提供硬體保障。在規劃方面,《條例》要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將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轉運、處置設施納入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保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落實。在建設方面,《條例》要求政府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轉運、處置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要按照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收集設施;已有的收集、轉運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要予以更新、改造,從而確保全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規範設定。此外,《條例》還明確禁止擅自占用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建設用地,以及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等行為。
二、關於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分類投放是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最重要的環節。為了更好地引導和便於市民進行垃圾分類投放,《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範:一是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條例》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和要求,明確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分類。政府要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向社會公布。二是明確收集容器設定要求。《條例》根據生活垃圾產生的實際,對集中供餐單位、賓館、飯店和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居民區、農村居民點、非集中供餐單位、廣場、道路等場所,分別規定了收集容器的設定要求,並鼓勵細化設定收集容器。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制定收集容器設定規範,向社會公布,做到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三是建立管理責任人制度。《條例》以是否實施物業管理為標準分別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對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則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同時還對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此外,針對市民反映較多的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投放難題,《條例》規定可堆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場所,也可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環衛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三、關於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管理,確保各環節相互協調高效運行,《條例》著重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禁止垃圾混合。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混收混運等現象,明確生活垃圾要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禁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處置。二是加強許可管理。要求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均應依法取得相應許可。三是明確具體職責。要求收集、運輸單位遵守“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等七項規定;要求處置單位遵守“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等八項規定,這些職責明確具體,切合實際。四是加強應急處理。要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應急預案,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編制應急方案,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能力。
四、關於生活垃圾減量與循環利用
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是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根本途徑。為此,《條例》在總則中鼓勵引進、研發、套用能夠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條例》第六章要求政府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減量機制,並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同時還從綠色辦公、包裝物減量、適量點餐、淨菜上市等多個層面作出了相關規定,並根據我市實際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設定便民回收網點,建立預約回收平台,提高可回收物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
五、關於生活垃圾分類促進監督與法律責任
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加強對全社會的宣傳、引導和激勵至關重要。《條例》對學校教育,單位、社區、行業協會引導,志願者服務以及新聞媒體宣傳等進行了規定,以通過宣傳教育使社會公眾了解、熟知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在全社會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氛圍。同時,還要求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扶持政策,建立積分兌換等激勵機制,促進和引導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條例》還建立了相應的綜合考核、監督檢查、舉報投訴制度,以加強工作監督。為了確保法規執行效果,《條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未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錫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無錫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以及省司法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城鄉住房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並與無錫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5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無錫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各個環節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循環利用、教育引導、工作監督等方面作了規範,特別是對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生活垃圾設施規劃建設以及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條例解讀
明確各類責任主體,禁止混合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推進。明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時,其他責任主體也在《條例》中進行了明確。如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減少
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等義務。
《條例》明確了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將已經分類運輸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進行分揀。
《條例》還規定,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納入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系統。極少數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無法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系統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的基礎上,可以因地制宜就近進行無害化處理。
明確處罰措施,環衛部門有處罰權
生活垃圾分類的促進與監督也是《條例》的重要內容。希望能夠通過宣傳,讓市民了解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在社會上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的氛圍。《條例》列出了一些處罰措施,比如未按照規定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解讀2
昨天,無錫市城管局召開新聞通氣會,介紹《無錫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將對無錫推進垃圾分類工作產生的指導意義和推動作用。
《條例》 已由無錫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無錫市人大常委會6月10日公布,是江蘇省內首部生活垃圾分類地方法規。《條例》 將於今年(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屆時分類收集設施布設到位的試點小區和單位將實施強制分類。
■四分類為主,小區可三投放
“《條例》 貫徹一個基本原則,即城鄉統籌,農村地區按城市模式推進,以四分法為主。”無錫市城管局環衛處相關負責人說,這充分體現了垃圾分類要因地制宜的精神,與無錫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類垃圾分別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考慮到處置終端建設有一個過程,目前居民小區實施四分類、三投放,即設定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和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有條件的居民小區可設定四分類收集容器,即易腐垃圾單獨收集。
■部門各負其責,明確責任人
當前,無錫在推進垃圾分類過程中還存在著部門配合不夠、對源頭監管缺少抓手等問題。
《條例》 明確了各部門在垃圾分類工作中的相應職責。其中,環衛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進行監管。
《條例》 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施管理責任人制度。各類場所都有相應的責任人,其中,物業小區物業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不分類受罰,杜絕混合垃圾
當前,全市1000多個試點小區和機關單位的分類收集設施已布設到位,但混合投放、混合收運仍廣泛存在、飽受詬病。《條例》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法律支撐。
實施分類收集的小區和單位不按規定分類的,環衛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個人將被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單位將被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違反規定將分類投放的垃圾進行混合收運的,環衛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這些罰則在現實中如何執行,主管部門將進一步研究、細化辦法,增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