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益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益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益陽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益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益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益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過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2022年8月30日,益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益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益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區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醫療垃圾、建築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動物屍體、糞便、市政污泥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示範引領、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綜合考核制度,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布局並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必要的資金用於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益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大通湖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 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開展城市生活垃圾設施的日常管理,指導、監督和協調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指導農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設施的建設,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等處置設施建設、運營進行監督管理。(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置設施等場所的排污以及有害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五)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進行監督管理。推進農貿市場、超市等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六)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全市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校園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宣傳和推廣工作。
(七)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廣電體育、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鄉村振興、供銷合作、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酒店餐飲、旅遊、快遞、外賣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要求納入行業管理標準和自律規範。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帶頭實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活動並加強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踐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支持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再生資源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理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套用。
鼓勵通過獎勵、表彰、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積極有效參與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工作。
鼓勵支持志願者和社會公益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
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改造和運營。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進行分類投放,按照“誰產生、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督促單位和個人踐行綠色健康生產生活方式,減少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產品產地、農貿市場和超市等的管理,積極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鼓勵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以及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將產生的廚餘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鼓勵農村住戶將產生的廚餘垃圾因地制宜採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或者集中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減少垃圾的出村量。
第十二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和物流經營者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旅遊、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經營者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等集體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提示牌,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引導培養節約習慣,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從源頭上減少廚餘垃圾的產生,並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購買、使用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複使用產品。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帶頭使用再生紙、再生耗材等循環再生辦公用品,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節約使用、重複利用辦公用品。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大基本類型:(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膠、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螢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電子類危險廢物、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容器、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容器、廢礦物油及其容器、廢膠片及廢相紙、廢鎳鎘電池、廢氧化汞電池等;(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等家庭廚餘垃圾,餐館、酒店、食堂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油脂等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產生的果蔬菜皮等其他廚餘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除上述四大類外,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分類。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及生活垃圾的產生特性、處理方式,按照有利於減量化、資源化和便於識別、便於分類投放的原則,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和操作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收集容器設定規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設定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定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交付使用。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設定。
第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點、回收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回收經營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集點、回收容器或者交給具有資質的回收單位;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措施後投放。 (三)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
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並密閉存放,不得混入廢餐具、塑膠、飲料瓶罐、廢紙等不利於後續處理的雜物。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收集單位收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暫存場所,並儘快處理。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二)住宅小區和農村居住區,有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無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三)商場、賓館、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和車站、碼頭、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河流、水庫、城市河道、明渠水面及其沿岸地帶,由主管單位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商確定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第十八條 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三)按照相關要求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點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設施、收集容器的清潔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四)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並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五)勸阻不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一)已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點、回收容器的可回收物,由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通知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或者回收經營者上門回收;(二)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收集,並運輸至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點或者處置場所;(三)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告知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人員,並保持收集、運輸設備功能完好、標識明顯、外觀整潔;(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防止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三)及時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 (四)建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五)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採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三)廚餘垃圾交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四)其他垃圾交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採取焚燒發電、供熱等資源化利用的方式處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不能正常運行時,可以通過符合國家標準的填埋等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二)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三)建立管理台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以及資源化利用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五)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六)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七)其他有關生活垃圾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編制可回收物目錄,制定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居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設定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
鼓勵採用以舊換新、“網際網路+回收”、設定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四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個人和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應當對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
餐廚垃圾產生者以及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在交付、接收餐廚垃圾時,應當填寫轉移聯單,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應當定期將轉移聯單報送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批評,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並完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的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活動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照相關要求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點和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收集容器清潔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個人和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六章三十條,從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推動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為確保條例有效實施,益陽市司法行政部門將紮實開展普法宣傳、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強化執法聯動;益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突出落實好“服務抵罰款”規定,引導當事人通過參加生活垃圾社會服務活動,換取執法部門減免執行罰款;益陽市農業農村部門選擇益陽高新區謝林港鎮清溪村等8個行政村,作為全市第一批實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試點先行,總結經驗,形成模式,推進農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今後每年明確一批實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力爭到“十五五”末實現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區域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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