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遂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遂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2年10月14日,四川遂寧召開《遂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宣布將於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條例頒布,發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頒布

遂寧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遂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由遂寧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2年7月29日通過,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2年9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遂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9日

發展歷程

2022年7月29日遂寧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分類管理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遂寧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市建成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城市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建築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動物屍骸、市政污泥等不屬於生活垃圾,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塑膠、金屬、玻璃、織物、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廚餘垃圾,是指家庭、餐飲服務、農貿市場、超市等產生的易腐爛、含有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飯、食材廢料、廢棄油脂、瓜皮果核、腐肉和廢棄的肉碎骨、畜禽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應當專門管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藥品、消毒劑、螢光燈管、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紙張、紙尿褲、餐巾紙和廢棄的普通無汞電池及菸蒂、寵物糞便等。
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發布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管理目標,保障資金投入,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直園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統籌做好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動員、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組織、動員等工作。
第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考核監督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利用、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可回收物、再生資源的行業規劃和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執法聯動機制,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供銷、郵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八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發揮示範作用。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十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使用。
新建住宅項目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十一條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組織逐步進行改造。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包括收集站點、場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設施。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組織建設焚燒發電廠、廚餘垃圾處理場、垃圾轉運站、填埋場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定大件生活垃圾分揀、拆解場所,配置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已有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應當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住宅區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經營場所,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餐飲企業、集中用餐單位、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廚餘垃圾產生單位,設定相應數量、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收集容器,因地制宜設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場所根據需要,合理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廢物箱、垃圾桶、垃圾箱等。
第十四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可回收物回收網點。
鼓勵住宅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場所設定可回收物便民回收點。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激勵獎補、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章 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和收集容器規範,公布廢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名單和聯繫方式,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供便捷查詢服務。
全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等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第十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投放人),應當按照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場所,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投放時儘量保持清潔乾燥;
(二)廚餘垃圾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時不得混入餐具、塑膠、木竹、玻璃、金屬等不利於後續處理的雜物,家庭產生的廚餘垃圾應當瀝除液體;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資源回收筒點。投放時保持完整,已破碎、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包裹封裝後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廢舊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和電器電子產品等,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場所;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契約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區,由全體業主通過管理規約約定的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未自行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三)農貿市場、商場、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廣場、公園、客運站、火車站、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築,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規範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收集容器,及時維護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潔衛生;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分類投放,組織開展分類收集;
(四)建立管理台賬,如實記錄責任區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勸阻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管理責任人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管理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收集、運輸:
(一)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生活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投放人或者管理責任人與收集單位、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集、運輸時間;
(三)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收集、運輸,日產日清;
(四)收集單位使用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運輸工具分類收集,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五)運輸單位使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分類運輸,並在車輛顯著位置標示生活垃圾類別;
(六)收集單位、運輸單位規範處理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不得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七)收集單位、運輸單位在管理台賬中,如實記錄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二)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處理;
(三)廚餘垃圾、有害垃圾按照規定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處理單位及時治理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排放的廢氣、殘渣、污水、滲濾液、粉塵等污染物,定期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及環境影響監測結果;
(六)處理單位在管理台賬中,如實記錄每日處理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收集單位、運輸單位、處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一)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要求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二)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單位、運輸單位違反分類規定混合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應當要求改正;收集單位、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三)收集單位、運輸單位發現管理責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收集單位、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四)處理單位發現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改正;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處理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成分類習慣。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和體驗設施。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指導小區居民開展分類投放。
鼓勵社會公益組織與志願服務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督促和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商務部門應當將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納入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發布可回收物目錄,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公開可回收物交易目錄和價格,開展可回收物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下列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義務: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二)商品生產、銷售及配送避免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
(三)旅館、酒店等經營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四)餐飲經營者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合理消費,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五)農貿市場、超市等場所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減少不可降解塑膠袋的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酒店、餐飲、旅遊、物流等行業協會,應當在行業規範中明確生活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要求,指導、督促會員單位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黨建為引領,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以下簡稱督導員)制度。
督導員可以由熱心市民、志願者、保潔人員、物業服務工作人員等擔任,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招募。
督導員負責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督促檢查分類投放,對違反規定的投放行為進行勸阻。
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管理責任人、督導員開展專業培訓。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激勵機制。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採用“綠色帳戶”“環保檔案”“積分兌換”等方式,對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體系。
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工作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可以對管理責任人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正常進行。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和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投放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未公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投放時間、地點和方式,或者未建立管理台帳並如實記錄,或者未及時勸阻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行為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收集單位、運輸單位、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收集單位、運輸單位、處理單位未在管理台賬中,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等情況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單位在生活垃圾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單位、處理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或者混合處理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遂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共6章40條,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分類管理,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中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城市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建築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動物屍骸、市政污泥等,不屬於生活垃圾,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條例》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明確規定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投放、清掃、分類收集、轉運和分類處置等各環節具體操作規範。
《條例》明確職能部門、垃圾產生者、管理責任人、垃圾處理運營企業等在生活垃圾管理、源頭減量、宣傳教育、監督指導等方面的責任義務,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全社會責任體系。
若投放人違反《條例》規定,未將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提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採用“環保檔案”“積分兌換”等方式,對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給予獎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體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