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內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是內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內江市人民政府
內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2年4月8日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公布 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水平,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內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宣傳引導、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土地等要素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動員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對其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宣傳、指導工作,可以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
第五條 市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教育系統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各高校及中國小校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二)商務部門負責建立與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管理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與城市管理部門共同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兩網融合”,負責監督指導超市、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做好垃圾分類工作;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企業做好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工作,負責監督指導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專業市場管理者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郵政管理等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結合實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創新,支持垃圾分類先進設備、工藝的研究套用,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數位化、專業化、智慧型化。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運用“甜城碼上收”等智慧化模式採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全流程的相關信息,對各個環節的數據進行分析、管理和運用。
第二章 宣傳引導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制定宣傳方案,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宣傳方案,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
第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並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高校、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宣傳工作。
鼓勵環保組織、志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條 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公園、住宿服務場所、餐飲服務場所、公共文化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督促本單位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總體布局,並與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准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專項規劃要求,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行業標準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參與規劃、驗收等相關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聽取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議。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確實無法按照規定標準改造的,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根據需要合理配備必要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設施。
第十五條 市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和設定標準等制定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再利用、可再生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七條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八條 快遞、外賣等行業經營者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應當優先使用電子運單,提供可循環利用包裝袋,提供或出售的包裝物需符合環保標準。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並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住宿、旅遊、餐飲行業經營者應當減少一次性消費用品的使用。
第十九條 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等應當推廣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包裝工具,積極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鼓勵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
第二十一條 餐飲行業經營者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食堂管理者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明顯標識,提示用餐人員適量點餐,倡導“光碟行動”,避免浪費。
鼓勵餐飲行業經營者提供合理分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並且為消費者打包剩餘食品提供便利。
第五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膠、廢玻璃、廢金屬、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螢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電子類危險廢物、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容器、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容器、廢礦物油及其容器、廢膠片及廢相紙、廢鎳鎘電池、廢氧化汞電池等;
(三)廚餘垃圾,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花卉綠植等廚餘垃圾,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飲垃圾以及農貿市場產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廚餘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無汞電池、菸蒂等。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二十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規範投放生活垃圾,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中廢棄的電器和電子產品應當投放至指定投放點,其他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單位進行回收;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資源回收筒點,其中廢棄藥品藥具應當對包裝物予以毀形或者進行破壞性標記後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三)廚餘垃圾應當先瀝出水分,再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採用就地處理等其他減量化方式處理;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的,應當破袋投放,並將收納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其他廚餘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投放廢棄沙發、衣櫃、床等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單位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
(六)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七)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區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區和管理責任人與《內江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範圍及責任人一致。
第六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位於城市道路兩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劃定禁止其他車輛停放的範圍;位於居住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收集、運輸車輛作業道路的通暢。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從事有害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市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二十八條 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由其及時處理。
第七章 分類處置
第二十九條 從事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的單位應當具備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有害垃圾的產生單位應當將有害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並及時報告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應急情況下,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對生活垃圾按照事先制定的應急方案進行處置。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置,市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目標考核體系。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和標準。
第三十二條 市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納入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運行線上監控。
第三十三條 負有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綜合運用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遠程監控等措施,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嚴格執法。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由上述部門、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內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內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市政府派出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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