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本溪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自2021年11月26日本溪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危險廢物、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屍體、糞便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全程分類、屬地負責、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統籌實施規劃布局,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本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教育、指導等工作,引導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規劃編制、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協調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監督工作,監督管理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規劃的用地保障。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再生資源行業發展,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民政、公安、工信、郵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經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農村應當建設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九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縣(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分類處理
第十一條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紙類、塑膠、玻璃、木材、金屬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和過期藥品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主要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骨頭、菜根菜葉、果皮、廢棄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指導目錄,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定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設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專門的回收經營者;
(三)廚餘垃圾應當投放到廚餘垃圾收集容器;產生廚餘垃圾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火車站、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台賬管理;
(二)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由專業隊伍和專業車輛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及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收集、運輸及處置許可,簽訂經營協定。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及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運時間;
(二)對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確定收運時間,並向社會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預約收運時間;
(三)對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進行無害化處理,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確定收運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車輛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實行密閉運輸,並安裝線上監測系統;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分類收集、運輸至指定場所,不得沿途丟棄、遺撒;
(三)建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四)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作業要求。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交付給收集、運輸單位分類收運。交付的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其重新歸集,再按規定交付;對拒絕重新歸集的,收運單位可以拒收,並報告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依法依規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採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置;
(二)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其中經過分類的危險廢物,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廚餘垃圾應當採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稚園、中國小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以居民區、村黨組織為領導核心,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倡導居(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註,並進行回收。
第二十六條 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並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二十七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餐飲、住宿等經營者應當優先採購可重複使用、可再生利用產品,在經營活動中提倡不主動為消費者提供一次性塑膠製品。
第二十八條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帶頭使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產地、集貿市場和超市等的管理,逐步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將考評結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體系。
在精神文明和衛生創建活動中,加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評選標準。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評價制度,聘請社會監督員,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情況和測評結果。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並與商務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生態環境部門的生態環境監測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收集、運輸、處置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並按照應急預案和機制處置突發事件。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以及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將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市民熱線或者直接向相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遵守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情況的,由市、縣(區)商務、郵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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