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錦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自2021年12月27日錦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工作目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的具體落實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宣傳、動員,指導、督促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廣電、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草、海事、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標準分類。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以及分類投放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收集容器設定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不得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相互混合投放。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等場所,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和行政村所轄區域由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並發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用,確定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無法落實管理責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管理責任人責任;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託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碼頭、車站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已開工的,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第十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在責任區內顯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類標準、投放指南等,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準確分類投放;
(二)按照設定規範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三)監督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及時勸阻、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備條件的收運單位收集、運輸,並與收運單位合理確定收運時間、地點、收集次數等;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城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農村地區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要求分類收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分類運輸。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人員,運輸車輛有明顯的垃圾分類標識;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接收符合分類要求的生活垃圾,並按照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收集、運輸過程中防止滴漏、揚塵等,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採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理;
(二)廚餘垃圾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四)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發電等資源化、無害化方式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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