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管理條例

鐵嶺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管理條例自2021年12月3日鐵嶺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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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促進美麗宜居鄉村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維護及再利用、資源化的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單位、家庭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農村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其他固體廢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源頭治理、分類處理、綜合利用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減少垃圾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垃圾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制定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和措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確定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目標,制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具體措施,完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規劃和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的日常管理,組織實施農村生活垃圾轉運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利用等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編制農村生活垃圾處置的專項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編制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支持和幫助下,組織開展本村(社區)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及利用工作,具體包括:
(一)通過村(居)民會議,修改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納入其中,對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義務和獎懲等作出約定;
(二)制定本村(社區)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具體落實措施;
(三)組建保潔員隊伍,制定保潔員工作職責,並監督實施;配備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設備和工具;
(四)開展環境衛生治理工作,保持村容整潔衛生,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貯存場所;
(五)充分發揮格線員制度優勢,對單位、家庭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遵守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相關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共同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團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的宣傳、教育,督促、引導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資金投入保障機制,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經費補助、籌措保障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對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經費給予適當補助;吸收社會資金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工作,支持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和美麗鄉村建設。
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經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用於保障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的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村(社區)保潔員工資和考核獎勵等事項,並定期公開收支情況,接受村(居)民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相關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根據經濟條件、地理位置和處置能力,合理確定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模式,安排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並配套相應設備,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利用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或者妨害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及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社區)內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單位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者為責任人;
(二)村(居)民住宅及其房前屋後,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為責任人;
(三)村(社區)範圍內的道路、溝塘、公園、廣場、集貿市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或者公共場所,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為責任人;
(四)村(社區)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負責人為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確定責任人。
第十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責任人,應當及時組織清掃並按規定投放責任區域內的生活垃圾,保持責任區域內衛生整潔。
農村生活垃圾收(堆)集點的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應當按照垃圾分類要求,標明易識標記。
第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由單位、家庭和個人按照以下方式分類、利用、處理:
(一)可回收垃圾(包括廢棄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可回收物),可以售賣或者由村(社區)統一收集,交相關企業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包括廢棄農藥包裝物、電池、過期藥品等有害物),送至村(社區)指定收集點或收集容器內,由村(社區)轉移到縣(市、區)或者鄉(鎮)、街道所設定的集中貯存點依法處理;
(三)可漚肥垃圾(包括廚餘垃圾、鮮植物枝葉、散養畜禽糞便等可漚肥物),以堆肥、還田等方式處理;
(四)其他垃圾(包括廢棄水泥、磚瓦、砂石、殘土、灰渣、陶瓷品等廢棄物),運送至村(社區)設定的堆集點,由村(社區)處理,或者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禁止單位、家庭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等。
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未規定法律責任的行為,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未實行城市化管理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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