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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建設美麗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農村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清掃、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農村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府祖體舉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因地制宜、簡便易行、分類處理的原則,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統籌規劃農村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場所布局,保障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農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導轄區內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清掃、分類投放、分類收集等工作。
第五棗犁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村莊保潔長效機制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村民制定、修改村規民約,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作出約定,組織開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清掃、分類、投放、收集工作,協助政府及其相關部腳紋熱門做好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農村生活垃圾的產生,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防止生活垃圾污染環境。
第二章 垃圾處理
第八條 本市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束照祝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及電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農村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投放的要求,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制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就近就地減量分類處置。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處置。
廚餘垃圾採取村民堆肥或者收集後鎮村集中堆肥等形式處置。鼓勵村民採取直接還田、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就地就近處置有機可堆肥垃圾。鼓勵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建設符合標準的有機可堆肥垃圾處置設施,對統一收集的有機可堆肥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灰土等惰性垃圾採取在村內鋪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等方式處置。
對於有害垃圾和無法減量的其他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範。
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本村道路、村民活動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村民負責其宅基地、住處及房前屋後的清掃保潔。
辦公、經營地點設在農村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管理區域的清掃保潔。
組織節慶、文體、喜慶或者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由活動組織者負頌煉格責及時清掃保潔。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自治原則,通過村民會議決定聘請保潔員負責本村的保潔工作,就保潔區域、分類收集和作業要求等內容與保潔員簽訂協定。
第十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察台樂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內,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禁止將病死畜禽屍體、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船格祝主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渠道、江河、湖泊、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放廢棄物的地點投放。
村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櫃、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處置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預約電話。
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報告或者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村民委員會接到報告後不能處理的應當立即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協調相關主管部門到場處理。
第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村民委員會是本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保持責任區收集容器衛生整潔、正常使用;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收集到垃圾集中收集點。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農村生活垃圾從垃圾集中收集點轉運至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確定市場主體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 收集、運輸農村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二)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三)使用密閉、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功能的作業車輛,或者按照分類後不同的生活垃圾類別分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
(四)在作業車輛上標示明顯的分類標識,並保持作業車輛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五)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六)將分類垃圾分別運送至垃圾收集點、轉運站或者相應的回收網點、處置場所;
(七)及時清掃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及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置生活垃圾以及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二)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農村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三)對廢水、廢氣、廢渣等進行處理,造成土壤污染的,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一體、設施共享、經濟適用原則,建立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
鎮(街道)生活垃圾轉運站和縣(市、區)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選址、建設,應當綜合考慮服務區域、運輸距離、污染控制和配套條件等因素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並嚴格按照國家、省的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根據需要可以跨區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選址不得選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區域內。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有機垃圾集中堆肥點,應當採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滲漏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用於保障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基礎設施、場所建設與管護,農村生活垃圾運輸和終端處置,村保潔員待遇等事項。
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召集村民會議,對公共區域清掃保潔、垃圾收集、生活垃圾處理費籌措方式和費用標準等作出決定。費用標準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村民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可以對村民和在本村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差別化收費。村民委員會籌措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公開收支情況,接受村民和社會監督。
社會捐贈用於農村生活垃圾公共服務設施、場所建設、運營、管理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本市建立農村生活垃圾異地處置生態補償機制。跨縣(市、區)域處置農村生活垃圾的,輸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跨縣(市、區)域處置的農村生活垃圾量向輸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處置生態補償費用。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清掃、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定期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相關服務單位進行評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一)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收集或者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運輸的;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行使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投放的要求,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制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就近就地減量分類處置。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處置。
廚餘垃圾採取村民堆肥或者收集後鎮村集中堆肥等形式處置。鼓勵村民採取直接還田、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就地就近處置有機可堆肥垃圾。鼓勵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建設符合標準的有機可堆肥垃圾處置設施,對統一收集的有機可堆肥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灰土等惰性垃圾採取在村內鋪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等方式處置。
對於有害垃圾和無法減量的其他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範。
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本村道路、村民活動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村民負責其宅基地、住處及房前屋後的清掃保潔。
辦公、經營地點設在農村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管理區域的清掃保潔。
組織節慶、文體、喜慶或者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由活動組織者負責及時清掃保潔。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自治原則,通過村民會議決定聘請保潔員負責本村的保潔工作,就保潔區域、分類收集和作業要求等內容與保潔員簽訂協定。
第十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內,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禁止將病死畜禽屍體、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渠道、江河、湖泊、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放廢棄物的地點投放。
村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櫃、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處置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預約電話。
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報告或者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村民委員會接到報告後不能處理的應當立即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協調相關主管部門到場處理。
第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村民委員會是本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保持責任區收集容器衛生整潔、正常使用;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收集到垃圾集中收集點。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農村生活垃圾從垃圾集中收集點轉運至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確定市場主體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 收集、運輸農村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二)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三)使用密閉、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功能的作業車輛,或者按照分類後不同的生活垃圾類別分別配置相應的作業車輛;
(四)在作業車輛上標示明顯的分類標識,並保持作業車輛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五)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六)將分類垃圾分別運送至垃圾收集點、轉運站或者相應的回收網點、處置場所;
(七)及時清掃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及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置生活垃圾以及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二)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農村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三)對廢水、廢氣、廢渣等進行處理,造成土壤污染的,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一體、設施共享、經濟適用原則,建立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
鎮(街道)生活垃圾轉運站和縣(市、區)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選址、建設,應當綜合考慮服務區域、運輸距離、污染控制和配套條件等因素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並嚴格按照國家、省的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根據需要可以跨區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選址不得選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區域內。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有機垃圾集中堆肥點,應當採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滲漏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用於保障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基礎設施、場所建設與管護,農村生活垃圾運輸和終端處置,村保潔員待遇等事項。
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召集村民會議,對公共區域清掃保潔、垃圾收集、生活垃圾處理費籌措方式和費用標準等作出決定。費用標準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村民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可以對村民和在本村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差別化收費。村民委員會籌措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公開收支情況,接受村民和社會監督。
社會捐贈用於農村生活垃圾公共服務設施、場所建設、運營、管理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本市建立農村生活垃圾異地處置生態補償機制。跨縣(市、區)域處置農村生活垃圾的,輸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跨縣(市、區)域處置的農村生活垃圾量向輸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處置生態補償費用。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清掃、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定期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相關服務單位進行評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一)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收集或者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運輸的;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行使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