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雲浮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是2022年12月6日經雲浮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於2023年5月31日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2022年12月6日雲浮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雲浮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3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雲浮灑微堡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雲浮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2年12月6日雲浮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墊局龍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三章 農村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將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落實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求笑本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簽獄厚四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記錄、統計、分析和監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管理信息系統。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村莊保潔長效機制建設。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財政、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實行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以便於識別的方式,組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向社會公布,並根據需要及時調整。
第七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對產生的生活垃圾承擔產生者責任,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制定激勵措燥棕簽才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行業協會和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等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希轎厚。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二章 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制度。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投放時間和地點,將生活垃圾按要求分類並且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點。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對產生的廢棄沙發、衣櫃、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處理或者自行投放至專門收集點。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投放指引,公開預約聯繫方式、專門收集點等信息,為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家庭廚餘垃圾應當按照要求單獨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戶去謎。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及其職責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和分類投放引導。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規定的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運輸。
第十七條 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生活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避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理設施、站點。
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建立台賬,記錄每日運輸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並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分類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並嚴格按照分類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以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建立處理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六)國家、省和市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農村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管理模式。
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行城鄉一體生活垃圾管理的具體區域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責任。
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組織制定村規民約、與村民簽訂責任書等方式建立約束機制,明確村莊保潔、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要求,組織和開展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建設,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聚居區的分布情況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就近便利原則提出有害垃圾專門收集點、體積較大廢棄物品專門收集點和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點等的設定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科學合理設定。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共場所按照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村規民約的規定進行清掃和保潔。村民負責其房前屋後的清掃和保潔。
辦公、經營地點設在農村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負責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管理區域的清掃和保潔。
節慶、文體、喜慶或者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由活動組織者負責及時清掃。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體系,對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按照規定及時清運。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廚餘垃圾採取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就地就近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個人繳納、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經費保障。
第四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據省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綜合考慮居住人口數量、產生垃圾總量等因素,確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布局、處理規模和處理方式。
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所需建設用地,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新增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建設,根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建設、完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
已經建成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二十九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車站、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劃、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與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等的有效銜接。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的運行規範,向社會公布,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立健全可回收物收運體系,統籌規劃建設可回收物集散場地和分揀處理中心,合理安排收集、分揀、打包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綜合考慮居住人口數量、廚餘垃圾產生量等因素,統籌推進廚餘垃圾收集、運輸、處理體系的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科學合理設定廚餘垃圾收集點。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設定符合技術規範的有害垃圾臨時貯存點,建設、完善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體系。
有害垃圾臨時貯存點,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措施,同時設定警示標誌。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的長效機制,科學合理設定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補償期限。
生態補償費主要用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周邊環境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集體經濟發展扶持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環境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雲浮市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行業協會和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等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二章 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制度。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投放時間和地點,將生活垃圾按要求分類並且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點。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對產生的廢棄沙發、衣櫃、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處理或者自行投放至專門收集點。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投放指引,公開預約聯繫方式、專門收集點等信息,為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家庭廚餘垃圾應當按照要求單獨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及其職責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和分類投放引導。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規定的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運輸。
第十七條 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生活垃圾,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避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理設施、站點。
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建立台賬,記錄每日運輸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並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分類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並嚴格按照分類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以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建立處理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六)國家、省和市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農村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管理模式。
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行城鄉一體生活垃圾管理的具體區域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責任。
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組織制定村規民約、與村民簽訂責任書等方式建立約束機制,明確村莊保潔、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要求,組織和開展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建設,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聚居區的分布情況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就近便利原則提出有害垃圾專門收集點、體積較大廢棄物品專門收集點和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點等的設定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科學合理設定。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共場所按照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村規民約的規定進行清掃和保潔。村民負責其房前屋後的清掃和保潔。
辦公、經營地點設在農村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負責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管理區域的清掃和保潔。
節慶、文體、喜慶或者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由活動組織者負責及時清掃。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體系,對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按照規定及時清運。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廚餘垃圾採取堆肥、生產沼氣等方式,就地就近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個人繳納、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經費保障。
第四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據省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綜合考慮居住人口數量、產生垃圾總量等因素,確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布局、處理規模和處理方式。
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所需建設用地,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新增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建設,根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建設、完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
已經建成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二十九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車站、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劃、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與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等的有效銜接。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的運行規範,向社會公布,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立健全可回收物收運體系,統籌規劃建設可回收物集散場地和分揀處理中心,合理安排收集、分揀、打包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綜合考慮居住人口數量、廚餘垃圾產生量等因素,統籌推進廚餘垃圾收集、運輸、處理體系的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科學合理設定廚餘垃圾收集點。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設定符合技術規範的有害垃圾臨時貯存點,建設、完善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體系。
有害垃圾臨時貯存點,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措施,同時設定警示標誌。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的長效機制,科學合理設定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補償期限。
生態補償費主要用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周邊環境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集體經濟發展扶持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環境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雲浮市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