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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和店殼院遠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28號)
清遠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4月28日通過的《清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墓祖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5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6月1日
條例全文
清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2021年4月28日清遠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促阿員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建成區以外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建成區以外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估跨拜圾分類制度。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廚餘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制定管理目標和實施方案,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管理目標和實施方案制定本區域內的具體措施,落實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投放、清掃、收集等工作,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做好物業管愉充糠理區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推動將生活垃圾投放、清掃、收集等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財政、商務、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員夜恥乎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商務、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考核機制,並納入政府考核指標。
本市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應急管理機制,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入口網站等,及時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十條 每年六月定為“清遠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月”,開展全民參與的知識普及和實踐活動。
本市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和資源化利用知識的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各類媒體和電信企業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知識。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之後投放至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點。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具體責任人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生活垃圾分婆拘笑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除履行《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並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發或者在生活垃圾收集點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
(二)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發現單位或者個人不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
(三)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根據住宅區規模合理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的數量,集中設定可回收物、家庭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結合區域特點和消防安全規範確定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和年花年桔收集點。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可回收物收集、運輸服務,合理布局可回收物收集點、分揀中心,會同商務等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定可回收物收集點的,應當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併設定。
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將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四條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場所,並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分類收集、運輸車輛和作業人員;
(二)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運輸車輛應當清晰標示所運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管理台賬,報送至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應當設定規範的標誌、標線,設定供電、供水和排污等設施,做好除塵、防臭、消毒工作,防止污染環境,滿足收集運輸作業要求和清潔要求。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市外的生活垃圾轉移、協助轉移至本市處理,或者擅自將市內的生活垃圾轉移、協助轉移至市外處理。
第十七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除遵守《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運行維護與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實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台賬,實時記錄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運輸單位等相關信息,報送至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
(三)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數據,接受社會監督;
(四)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賓館、飯店、餐館、單位飯堂等單位不得委託無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不得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或者粉碎後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禁止無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新建商品房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定位置、功能等內容。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中轉站等垃圾轉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通風、除塵、除臭設施設備完好;
(二)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三)設定消毒、殺蟲、殺鼠等裝置,並定期消殺;
(四)設定交通指示、煙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標誌;
(五)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選址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築實行物業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自行管理單位負責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選址。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選址。
因確定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發生爭議的,可以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所在區域的公眾權益保障,引導公眾通過合法途徑監督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參與環境監管和表達意見建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妨礙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服務多個區域的生活垃圾處理項目所在的周邊區域和所在鄉鎮為接受補償區域,生活垃圾輸出區域為提供補償區域。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可以用於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治理和美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居民、村民回饋。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因突發事由暫停或者在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收集、運輸、處理等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簽訂的經營服務協定辦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生活垃圾管理監督員,協助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生活垃圾管理宣傳員,協助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和分類投放的監督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入戶宣傳、引導、示範、監督等活動。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點,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二十六條 環境衛生、物業管理、旅遊旅館、餐飲烹飪、家政服務、再生資源、商業零售、物流等領域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臨街商鋪應當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按照有關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點。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及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查處。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並依法處理後,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具體辦法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將市外的生活垃圾轉移至本市處理的,或者擅自將市內的生活垃圾轉移至市外處理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非法協助轉移生活垃圾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為非法異地轉移生活垃圾提供路線指引、協助聯繫受納場地的;
(二)擅自為非法異地轉移生活垃圾提供受納場地的;
(三)為非法異地轉移生活垃圾提供運輸車輛或者(裝卸)工具的;
(四)為非法異地轉移生活垃圾提供虛假或者非必要(違法)的證明材料,掩蓋非法異地轉移生活垃圾行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企業擅自停止處理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考核機制,並納入政府考核指標。
本市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應急管理機制,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入口網站等,及時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十條 每年六月定為“清遠市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月”,開展全民參與的知識普及和實踐活動。
本市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和資源化利用知識的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各類媒體和電信企業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知識。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之後投放至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點。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具體責任人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除履行《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並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發或者在生活垃圾收集點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
(二)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發現單位或者個人不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
(三)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根據住宅區規模合理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的數量,集中設定可回收物、家庭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結合區域特點和消防安全規範確定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和年花年桔收集點。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可回收物收集、運輸服務,合理布局可回收物收集點、分揀中心,會同商務等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定可回收物收集點的,應當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併設定。
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將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四條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場所,並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分類收集、運輸車輛和作業人員;
(二)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運輸車輛應當清晰標示所運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管理台賬,報送至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應當設定規範的標誌、標線,設定供電、供水和排污等設施,做好除塵、防臭、消毒工作,防止污染環境,滿足收集運輸作業要求和清潔要求。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市外的生活垃圾轉移、協助轉移至本市處理,或者擅自將市內的生活垃圾轉移、協助轉移至市外處理。
第十七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除遵守《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運行維護與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實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台賬,實時記錄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運輸單位等相關信息,報送至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
(三)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數據,接受社會監督;
(四)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賓館、飯店、餐館、單位飯堂等單位不得委託無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不得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或者粉碎後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禁止無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新建商品房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定位置、功能等內容。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中轉站等垃圾轉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通風、除塵、除臭設施設備完好;
(二)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三)設定消毒、殺蟲、殺鼠等裝置,並定期消殺;
(四)設定交通指示、煙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標誌;
(五)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選址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築實行物業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自行管理單位負責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選址。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選址。
因確定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發生爭議的,可以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所在區域的公眾權益保障,引導公眾通過合法途徑監督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參與環境監管和表達意見建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妨礙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服務多個區域的生活垃圾處理項目所在的周邊區域和所在鄉鎮為接受補償區域,生活垃圾輸出區域為提供補償區域。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可以用於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治理和美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居民、村民回饋。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因突發事由暫停或者在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收集、運輸、處理等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簽訂的經營服務協定辦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生活垃圾管理監督員,協助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生活垃圾管理宣傳員,協助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和分類投放的監督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入戶宣傳、引導、示範、監督等活動。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點,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二十六條 環境衛生、物業管理、旅遊旅館、餐飲烹飪、家政服務、再生資源、商業零售、物流等領域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臨街商鋪應當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按照有關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點。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及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查處。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並依法處理後,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具體辦法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將市外的生活垃圾轉移至本市處理的,或者擅自將市內的生活垃圾轉移至市外處理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非法協助轉移生活垃圾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為非法異地轉移生活垃圾提供路線指引、協助聯繫受納場地的;
(二)擅自為非法異地轉移生活垃圾提供受納場地的;
(三)為非法異地轉移生活垃圾提供運輸車輛或者(裝卸)工具的;
(四)為非法異地轉移生活垃圾提供虛假或者非必要(違法)的證明材料,掩蓋非法異地轉移生活垃圾行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企業擅自停止處理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