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有序、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2017年7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7年9月1日
  • 發布機構:景德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審查意見的報告,新聞發布會,

條例全文

景德鎮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景德鎮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經2017年5月24日景德鎮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告。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有序、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工業(產業)園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
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民眾管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保障機制,合理配置執法人員。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及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和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和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協調、監督和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
發改、衛計、旅遊、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建設、環保、林業、水務、文廣新、市場監管、農村工作、人防、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學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考核、監督、評價體系,實行獎懲分明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要求,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衛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以及輿論監督,不斷增強公民的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應當定期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批評和舉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對反映情況屬實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轄區管理責任制
第九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轄區管理責任制。
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覆蓋的原則,確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轄區責任人,並書面告知其轄區範圍和責任內容。
轄區責任範圍劃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轄區責任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違反規定實施搭建、停車、設攤、張貼、塗寫、刻畫、吊掛、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綠地整潔,無污染雜物;
(四)保持水域水體清潔,水面無漂浮物;
(五)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六)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一條轄區責任人應當與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市容和環境衛生轄區責任書。沿街門店、單位應當與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門前衛生、設施、秩序三包責任書。轄區責任書、門前三包責任書應當明確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任。
轄區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制止或者糾正。不能有效制止、糾正或者需要其他有關單位處理的,應當通知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依法處理。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對轄區責任人的監督管理細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可以採取信用管理、媒體曝光、掛牌整改、取消評先等方式督促轄區責任人履行責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節建築物和構築物容貌管理
第十三條臨街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立面裝飾、修繕符合規劃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二)建築物頂部、外走廊等保持整潔,禁止堆放物品;
(三)除按照規範設定的空調機、太陽能設備以及其他依法批准設定的設施外,禁止在建築物和構築物頂部、外牆立面上安裝、搭建設施,放置、懸掛物品;
(四)安裝防護欄的,不得超出建築物牆體;
(五)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築物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物品,平台、陽台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
本條例實施前不符合前款規定容貌標準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逐步實施改造。
第十四條城市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當規範設定,體現城市風貌特色,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污損、毀壞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發現城市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需要整修或者拆除的,應當告知管理維護單位;管理維護單位不予整修或者拆除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節道路和公共場所容貌管理
第十五條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人防工程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道路路面、人行道、路緣石和無障礙設施等整潔、完好;
(二)保持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侱設施等整潔、完好;
(三)保持道路上設定的交通護欄、隔離墩、窨井蓋等附屬設施整潔、完好。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人防設施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檢查,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容貌要求的設施,應當及時修護、更換。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經批准進行城市道路改建、擴建以及開挖道路等施工作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二)及時清理液泥、污物,保持周圍環境整潔;
(三)使用不低於原標準的同類材料依照原樣修復路面,保持與周圍容貌相協調;
(四)合理安排施工時間;
(五)作業完畢後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施。
第十七條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已建的架空管線應當進行美化整理或者逐步實施入地改造。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輛應當按規定有序停放,不得占用、阻擋消防通道和無障礙設施,不得影響城市容貌。
第十九條禁止在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
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可以設定晾曬點,為居民晾曬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沿街門店、單位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店外擺放、吊掛、晾曬物品,不得在道路路緣石設定接坡。
任何單位和個人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持周圍整潔,及時清除產生的廢棄物和臨時搭建的設施。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按照便民、照顧困難民眾就業的原則,採取定點設定、限時經營等方式,合理劃定農副產品、日用小商品、食品小攤販等便民市場或者便民攤點設定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三節綠地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所稱綠地,包括公園、廣場、街道旁等的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二十三條綠地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城市綠地整潔、美觀,及時修剪樹木、花草,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和栽培、修剪樹木、花草等作業產生的枝葉、泥土。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不得損壞樹木、花草和綠地設施。
第四節戶外廣告設施和標識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所稱標識,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誌牌等視覺識別標誌。
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設施和標識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和標識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當準確規範,內容健康。
路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誌牌等標識應當保持統一風格,互相協調。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標識應當同時標註外國文字。
戶外廣告和標識的設定人應當負責日常維護和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牢固,保障其文字、圖案、燈光顯示完整。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任意刻畫、塗寫。
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公共信息欄,滿足公眾發布信息需要。公共信息欄的管理人應當定期清理、維護。
第五節城市照明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
第三十條由縣級以上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照明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城市道路照明的亮燈率、設備完好率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城市照明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修復出現故障或者殘缺的道路照明設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景觀照明應當按照城市照明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關閉。
維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管理,保持景觀照明設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潔,及時修復出現故障或者殘缺的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有礙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隨意丟棄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
(三)隨意傾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或者將餐廚房垃圾等油膩物波灑、排放在人行道、下水道;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踩踏或者污損候車亭、宣傳欄、值勤崗亭、報刊亭、電話亭、休息椅、體育鍛鍊器材等公共設施;
(六)寵物攜帶人不清理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排泄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治喪、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和對喪事活動的正確引導。
喪事活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鳴放禮炮、拋撒紙花紙錢。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主要街道兩側、廣場等公共場所劃定禁止從事修車、洗車、有油煙餐飲、廢品收購、出售沙石等行業的區域,並對外公布。
已經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禁止行業的,給予二年的過渡期。
第二節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
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道路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渣土、廢舊混凝土、廢瀝青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逐步推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
第四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四十一條除按照規定可以自行收集、運輸的以外,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餐廚垃圾,不得隨意處置。
第四十二條糞水、糞渣實行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化糞池應當定期清掏,防止阻塞、外溢。發生阻塞、外溢情況,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責任人清掃、疏通或者組織有關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先行清掃、疏通,再分清責任,由責任人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四十三條因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以及其他零星少量建築垃圾,應當袋裝收集,按照有關管理部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
第四十四條運輸垃圾以及其他散裝物料應當採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並按照規定時間、路線運送至指定地點。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泄漏,造成道路或者環境污染的,行為人應當立即清除污染。行為人未立即清除污染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節揚塵污染治理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道路保潔、物料運輸與堆存、採石取土、養護綠化等活動產生的鬆散顆粒物質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四十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加強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防止揚塵責任的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契約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防治實施方案,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內應當採取遮蓋、圍擋、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採取覆蓋防塵布、防塵網等措施;
(三)施工工地內車行道路、進出口應當採取硬化等降塵措施,在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台,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澱設施,防止車輛帶泥上路;
(四)施工工地應當設定硬質密閉圍欄,保持施工場所和周圍環境的清潔;
進行管線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外,還應當對回填的溝槽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四節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五十條新區開發、舊城改建、住宅小區建設、景區建設、道路拓建以及建設其他大型公用建築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定規劃和設定標準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公共廁所資金投入,合理規劃建設,加強保潔和使用管理。公共廁所應當設定明顯、規範的標誌,免費對外開放。
鼓勵沿街單位的廁所對社會免費開放。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和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垃圾消納場達到使用年限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封場技術規範,組織對消納場地進行覆蓋。
陶瓷廢瓷不得隨意傾倒、填埋。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和建設陶瓷廢瓷消納場所,推行陶瓷廢瓷綜合利用。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劃重新建設,保證環境衛生設施總量不減少。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轄區責任人不履行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轄區責任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臨街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容貌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道路和公共場所容貌管理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逾期未修復、更換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及時清理淤泥、污物,未依照原樣修復路面,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污染、損壞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罰款,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二萬元;作業完畢後未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施,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新建架空管線設施,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攤點經營,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規定進行道路施工作業,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修繕,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違反規定新建架空管線設施,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違反規定擺放、吊掛、晾曬物品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擺放、吊掛、晾曬的物品以及工具;違反規定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在道路路緣石設定接坡,未經審批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按照占用面積處每平方米二百元罰款;
(二)損壞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綠地管理規定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戶外廣告和標識管理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設定大型廣告,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標識,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違反規定張貼、懸掛、刻畫、塗寫,無法確定行為人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清理。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按照飼養數量處每隻(頭)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垃圾管理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運輸單位未按規定運輸或者運輸中丟棄、遺撒、泄漏未立即清除造成污染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運輸垃圾,逾期不改正的,運輸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補建;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補建的,按照重置價格賠償損失,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著裝規範、佩帶明顯標誌,主動出示執法證件,遵守執法程式,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人員工作作風懈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依規給予問責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不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作出行政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七條阻礙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所稱主要街道、重點區域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成區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六十九條對本條例規定的具有裁量權情形的行政處罰規定,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在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範圍內,細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審查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景德鎮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7年5月經景德鎮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在條例審議通過前就提前介入,認真進行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景德鎮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這些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7月10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了討論。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聯席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研究。7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議,省政府法制辦、景德鎮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0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同意將其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總體意見
景德鎮市人大常委會為解決景德鎮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總體上與上位法不相牴觸,是基本可行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二、具體意見
1為了使表述更為嚴謹,建議將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中“應當告知並責令管理維護單位限期整修或者拆除”的規定,修改為“應當告知管理維護單位;管理維護單位不予整修或者拆除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2為了增強條例規定的可操作性,建議將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應當同時標註外國文字”修改為“可以同時標註外國文字”。
3考慮到住建部已取消辦理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的審批,建議將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同時,對條例第六十條作相應修改。
4鑒於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內容已被第二項規定涵蓋,且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已對從車內向外拋擲廢棄物作了規定,建議刪除該項內容。同時,對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作相應修改。
5為了使表述更為準確,建議刪除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定,同時在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補充“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內容。
6鑒於生活垃圾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而水費和燃氣費屬於企業經營收入,地方性法規不宜授權兩者合併收取,根據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刪除條例第四十五條中“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與水費或者燃氣費合併收取”的規定。
7為了使表述更為準確,建議參照《江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的規定,將條例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對本條例規定的具有裁量權情形的行政處罰規定,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在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範圍內,細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8考慮到條例第二條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可涵蓋陶瓷文化景觀區、風景名勝區,建議刪除條例第七十條有關本條例適用範圍以外的陶瓷文化景觀區、風景名勝區參照本條例執行的規定。
此外,還對條例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經審查,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等規定的處罰標準,與省政府規章《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不一致。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准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牴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的規定,考慮到省政府規章制定時間較早,且政府規章行政處罰罰款限額較小,建議在《景德鎮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調整範圍內發生的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適用該條例。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一併審議。

新聞發布會

7月28日上午,景德鎮市人大常委會在該市人大六樓會議廳召開《景德鎮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陶永昌介紹並解讀了《條例》的立法背景、立法過程和主要內容。新聞發布會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雷銘主持。
據了解,《條例》於今年(2017年)5月24日經景德鎮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7月26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將於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有七十條,分為六章,包括總則、轄區責任制、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該《條例》是景德鎮市首部地方實體性法規。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環境衛生關係到每一位居民的生活。《條例》在規定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的同時,對增強公民的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社會道德風尚,引導全社會公民自覺遵守條例也作了相應規定。一是要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應當定期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二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三是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市民當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
新聞發布會上,景德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的有關同志回答了記者提問。該市人大財經委、法制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直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縣(市、區)人大及政府負責人、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陶瓷產業園區、中心城昌南拓展區管委會的負責人及城管執法局的負責同志以及各新聞媒體單位參加了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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