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和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18年12月20日
  • 批准時間:2019年3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9年5月1日
規定全文,規定草案,草案說明,

規定全文

(2018年12月20日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
鎮建成區和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中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中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該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規定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具體明確責任區範圍和責任要求,並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環境清潔,做到地面無垃圾、污水、痰跡、油污、廢棄物;
(二)保持秩序良好,做到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堆放、亂占道;
(三)保持立面整潔,做到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拉掛、亂晾曬;
(四)保持綠化良好,做到愛護樹木、花草,無亂圈圍、亂種植;
(五)保持設施完好,做到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整潔、完好;
(六)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建設,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的數位化水平。
各部門、單位應當將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執法和服務信息及時納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實現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問題快速處理。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協調工作機制,並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第九條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可以實行路(街)長制。路(街)長應當牽頭組織開展所負責路(街)面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建立多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路(街)長制的具體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可以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志願服務、捐贈扶持等公益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商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電子顯示屏、宣傳欄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等要求,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鼓勵單位將空閒場地經依法批准後改造為臨時停車場,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在夜間、休息日、節假日向社會開放。臨時停車場、單位自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可以合理收取停車費用,並公開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禁止擅自設定車擋、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公共免費停車泊位持續停放超過三十日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責令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駛離;逾期不駛離或者無法聯繫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車輛轉移至指定場所,並告知或者公告車輛所有人申領。逾期不申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信箱、報刊亭、公共腳踏車站點、電話亭、候車亭、垃圾桶、窨井蓋、標誌標牌、健身器械、花壇(帶、台、欄)等公共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污損、毀壞的,設定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室內、門前或者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道路或者他人責任區;
(二)向花壇、綠化帶、窨井掃入或者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三)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類或者水產品;
(四)其他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件垃圾收集處置機制,確定並公布大件垃圾的收集地點和方式。
廢棄的家具、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
第二十條經依法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體育場等舉辦商業、公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要求設定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和清除廢棄物,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有合理餐飲、農產品、日用品服務等需求但缺少經營場所的區域,市、縣(市、區)、鎮(鄉)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時段準許臨時經營。臨時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場所、時段、種類經營;
(二)非營業時間應當將經營用具搬離或者按規定整理收納;
(三)自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攤架、攤棚和地面清潔;
(四)不得妨礙交通、產生噪音;
(五)不得損壞市政公用設施或者其他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隨攤擺放或者懸掛健康證和許可證。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申請、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二)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和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
鎮建成區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管理體制】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城市化管理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該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改、環保、規劃、市場監督、公安、財政、文化、衛生、交通運輸、旅遊、水利、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本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除本規定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五條責任區制度與責任履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具體明確責任區範圍和責任要求,並書面告知責任人。
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也可以委託他人履行。
第六條責任人責任】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環境清潔,做到地面無垃圾、糞便、污水、痰跡、油污、廢棄物;
(二)保持秩序良好,做到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堆放、亂占道等行為;
(三)保持立面整潔,做到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拉掛、亂晾曬;
(四)保持綠化良好,做到愛護樹木、花草,無亂圈圍、亂種植;
(五)保持行為文明,做到無賭博、封建迷信等活動;
(六)保持設施完好,做到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整潔、完好;
(七)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信息化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建設,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的數位化水平。各部門、單位應當將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執法和服務信息及時納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實現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問題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理。
第八條協調機制和獎勵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協調工作機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有獎舉報制度,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路(街)長制】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可以實行路(街)長制。路(街)長應當牽頭組織開展所負責路(街)面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路(街)長制的具體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民眾參與和宣傳教育】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可以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志願服務、捐贈扶持等公益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商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電子顯示屏、宣傳欄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外立面整潔】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構)築物的外立面破損、污損,影響市容的,其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違反前款規定,不及時整修、清洗或者粉刷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第一款所指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十二條【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等要求,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的批准和登記】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及時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臨時停車場】鼓勵單位將空閒場地經依法批准後改造為臨時停車場,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在夜間、休息日、節假日向社會開放。臨時停車場、單位自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可以合理收取停車費用,並公開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占用公共停車泊位處罰】禁止擅自設定車擋、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拒不改正,已經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立即代為拆除或者清除,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六條【禁止擅自堆放物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殭屍車治理】停放在城市公共場所停車泊位超過三十日,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責令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駛離;逾期不駛離或者無法聯繫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車輛轉移至指定場所,並告知或者公告車輛所有人申領。逾期不申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公共設施管理】城市雕塑、街景藝術品以及信箱、報刊亭、公共腳踏車站點、電話亭、候車亭、垃圾桶、窨井蓋、標誌標牌、健身器械、花壇(帶、台、欄)等公共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污損、毀壞的,設定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設定或者管理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不良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室內、門前或者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道路或者他人責任區;
(二)向花壇、綠化帶、窨井內掃入或者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三)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類或者水產品;
(四)其他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大件垃圾處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件垃圾收集處置機制,確定並公布大件垃圾的收集地點和方式。
廢棄的家具、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
第二十一條【渣土道路運輸】在道路上運輸砂石、渣土、水泥、煤炭、灰漿等散裝物料和廢舊金屬、液體、垃圾、糞便等的車輛,應當採取密封、覆蓋、清洗、包紮等措施,不得泄漏、撒落或者帶泥運行。
違反前款規定,發生泄漏、撒落或者帶泥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行駛。
第二十二條【占用公共場所環境要求】經依法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體育場等舉辦商業、公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要求設定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除臨時設施和廢棄物,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臨時經營及監管】對沒有經營場所但確有合理餐飲、農產品、日用品服務等需求的區域,市、縣(市、區)、鎮(鄉)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時段準許臨時經營。臨時性經營場所的設立應當聽取周邊居(村)民的意見,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臨時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場所、時段、種類經營;
(二)非營業時間應當將經營用具搬離或者按規定整理收納;
(三)自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攤架、攤棚和地面清潔;
(四)不得妨礙交通、產生噪音;
(五)不得損壞市政公用設施或者其他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隨攤擺放或者懸掛健康證和許可證。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轉致條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履職法律責任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申請、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二)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在金華市委的正確領導下,經過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金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面貌有了顯著改善,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廣大市民的幸福感、獲得感顯著增強。然而,隨著城市化的深入推進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落實不力、公共設施污損毀壞比較嚴重、停車難停車亂相伴共生、道路及兩側市容和環境衛生問題較多、涉廣告問題多發以及市民的文明意識有待增強等問題較為突出,因此,結合金華實際情況制定一部具有操作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地方性法規,顯得十分必要也極為迫切。
二、《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年度立法計畫的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城建環保工委、市建設局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於今年2月份啟動《金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起草工作。為提高立法質量,確保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今年3月至5月,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以周劍敏副主任為組長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立法調研組,圍繞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現狀、存在問題以及立法需求開展了深入調研。調研組先後赴各縣(市、區)等實地查看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情況、環衛設施建設情況,召開由相關部門、人大代表、環衛保潔公司代表、基層組織負責人、一線執法人員、環衛工人和市民代表參加的一系列座談會。調研組還深入基層社區發放調查問卷,利用《金華日報·百姓話題》欄目以《對於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你有什麼話要說?》為題徵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並赴紹興、台州、溫州等地就市容和環境衛生立法進行考察學習。同時,還委託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在當地同步開展調研。據統計,市、縣兩級共召開座談會18個,500餘人參加了調研和話題討論,查找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問題387個,提出意見建議358條。對這些情況、問題和意見建議,調研組進行認真梳理、分析和研究,理清了金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需以地方立法形式解決的若干問題。在此基礎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始《規定》草案起草,5月份形成了《規定》草案草擬稿。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經過數輪次集中討論修改,8月份形成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8月底9月初,草案起草小組多層面徵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法制委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各工委(室)、市有關單位、市地方立法諮詢委員、市基層立法聯繫點、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建議。9月中下旬,草案起草小組先後赴婺城、金東、蘭溪、東陽、永康等地聽取有關部門、人大代表、鄉鎮街道、民眾代表等對《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並專門召開基層執法人員和社區負責人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期間,直接聽取100餘人次的修改意見建議,收集各類意見建議150餘條次,先後對《規定》草案進行了4輪次大的修改。10月中旬,市人大法制委和起草小組對《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集中修改。10月17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對《規定》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一致同意將《規定》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規定》草案不分章節,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則。《規定》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和美、宜居的城市環境。《規定》草案堅持以下原則:一是不重複上位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涉及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十幾部法律法規,《規定》重在拾遺補缺和對上位法的細化、具體化,不搞“大而全”,堅持上位法已有規定的內容不再重複。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規定》草案緊緊圍繞調研中發現的問題設計條款,堅持針對性、可操作性,使立法更具實效性,力避“華而不實”、“形同虛設”。三是體現金華特色。《規定》草案總結提煉了有金華特色的路(街)長制、“三包”“五包”責任區制度、大件垃圾處置制度,突出地方的個性和特色。四是體例服從內容。《規定》草案堅持需要幾條寫幾條,內容不追求成體系、結構上不追求完整,不單設法律責任,罰則直接跟在相關條文後面,行文更簡潔明了。(第一條)
(二)關於適用範圍。考慮到我市城市化發展水平、集鎮建設以及行政執法的要求,《規定》草案將適用範圍設定為“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鎮建成區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在明確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同時,賦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一定程式自行劃定區域範圍並納入《規定》調整。(第二條)
(三)關於各級政府、部門職責。鑒於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涉及主管部門較多且市、縣(市、區)上下不完全統一,《規定》草案對主管部門表述為“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三條)。考慮到我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實際,明確“本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除本規定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第四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責任區制度,涵蓋了目前實施的責任區“三包”、“五包”制度(第五條),並補充了相關罰則(第六條)。同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規定》草案對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並鼓勵民眾參與和加強宣傳教育(第三條、第十條)。
(四)關於市容管理。為營造整潔美觀的金華城市形象,《規定》草案進一步補充了戶外廣告設定、殭屍車治理、公共設施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內容,對當前市容管理中比較突出的熱點難點問題予以了規制:一是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構)築物的外立面影響市容的,應當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第十一條)。二是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等要求,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三是鼓勵單位將空閒場地經依法批准後改造為臨時停車場,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在夜間、休息日、節假日向社會開放(第十四條)。四是明確規定停放在城市公共場所停車泊位超過三十日,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車輛限期駛離,逾期不駛離將車輛轉移至指定場所,並告知或者公告車輛所有人申領。逾期不申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七條)。五是公共腳踏車站點、電話亭、候車亭等公共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第十八條)。
(五)關於環境衛生管理。該部分內容,對當前環境衛生管理的重點和難點進行了補充規定:一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對“將室內、門前或者責任區垃圾掃入道路”,“向花壇、綠化帶、窨井內掃入或者傾倒垃圾等廢棄物”作禁止性規定(第十九條)。二是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件垃圾收集處置機制,確定並公布大件垃圾的收集地點和方式(第二十條)。三是“在道路上運輸砂石、渣土、水泥、煤炭、灰漿等散裝物料和廢舊金屬、液體、垃圾、糞便等的車輛,應當採取密封、覆蓋、清洗、包紮等措施,不得泄漏、撒落或者帶泥運行”(第二十一條)。四是經依法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體育場等舉辦商業、公益等活動的,應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第二十二條)。五是對臨時經營進行規範,明確臨時經營應當按照規定的場所、時段、種類經營,非營業時間應當將經營用具搬離或者按規定整理收納,自備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攤架、攤棚和地面清潔,不得妨礙交通、產生噪音,不得損壞市政公用設施或者其他設備(第二十三條)。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上位法已有規定的若干焦點問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涉及的內容寬泛,上位法多有涉及。調研中反映的諸多問題,如非法小廣告(牛皮癬)、管線亂拉(空中蜘蛛網)、城市違規飼養家禽和不即時清除寵物糞便、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納入徵信系統、擅自占道設攤兜售物品、餐廚垃圾處置、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車輛清洗或者維修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灑落、施工現場管理、生活垃圾分類、亂扔垃圾亂丟菸蒂、道路反覆開挖、戶外廣告殘損缺字、餐飲油煙擾民、露天燒烤、建築垃圾隨意傾倒、河道水面管理、隨意向河渠水塘傾倒垃圾等上位法都已有規定,具體見附屬檔案。
(二)關於與我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銜接問題。《規定》草案除不重複上位法外,還要考慮與我市已經出台的《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和即將出台的《金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以及省政府《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等政府規章相銜接。例如養犬系列問題適用《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水環境系列問題適用《金華市水環境保護條例》,共享腳踏車行為人文明停車的管理問題由《金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進行規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適用省政府《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規定》草案不再重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