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金華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是金華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城市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發布等行為、進一步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金華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2月1日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發布等行為,進一步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東至二環東路(含北延段)外側50米、南至二環南路外側50米、西至二環西路與金竹公路外側50米、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北側100米的圍合區域,以及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發布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戶外廣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景觀優先、市場運作、部門協同、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等空間,交通運輸工具,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等載體,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版裝置、櫥窗、燈箱、實物模型以及張貼、懸掛等形式發布的介紹商品、服務或公益性內容的戶外設施。
第五條戶外廣告分為戶外商業廣告、戶外公益廣告和戶外招牌廣告。
第六條 金華市區戶外廣告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定期召集市城管辦、公安、財政、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執法、行政服務中心、法制、工商、電業、氣象等部門參加,研究協調市區戶外廣告整治、大型戶外廣告陣地設定和廣告內容監管等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局。
第七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規劃的組織編制和戶外廣告設定導則的制定,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規劃定點(規劃技術要求)及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許可。
市財政部門負責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的出讓和出讓金的管理。
市工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核、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登記和登記後的日常巡查、監管,查處未經登記發布廣告等違法行為。
市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戶外廣告日常巡查、戶外廣告違法建設行為的制止和查處。
市公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業、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戶外廣告管理職能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規劃編制與許可
第八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城市重要區域、重點地段戶外廣告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戶外廣告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城市景觀的要求,與區域環境和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
第十條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定區、限制設定區、禁止設定區的劃定;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等基本設定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在行政機關、學校用地範圍內的;或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戶外招牌廣告除外);
(二)利用城市橋樑和立交橋的;
(三)利用建築物屋頂的(樓宇名稱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中批准的除外);
(四)遮擋建築物玻璃窗、玻璃幕牆的;
(五)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法建築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設施的;
(七)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或者影響公園、公共綠地景觀的;
(八)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 禁止在市區一環內設定跨街橫幅、彩旗、巨幅等形式的商業廣告,禁止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設定充氣物(包括氣拱門、氣拱柱、氣球等)廣告;
禁止利用車載喇叭進行商業宣傳;
禁止在江(湖)面設定水上漂浮物廣告和利用空中飛行物懸掛廣告。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沿街建築需要設定戶外廣告的,其建築方案應當包含戶外廣告位設定的規劃內容,戶外廣告位建設情況納入建設工程竣工核實。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設定戶外廣告(交通工具類廣告除外)應當向市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明材料;
(三)設定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平面位置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申請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單位設計的結構設計圖;
(五)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應當提交其同意設定的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自核發戶外廣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許可材料抄送市行政執法部門。
第十六條 利用機動車車身進行廣告宣傳的,申請人應當向市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後,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辦理車身顏色變更手續。
第三章陣地使用權管理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陣地分為公共陣地和非公共陣地。
戶外商業廣告陣地使用權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以下簡稱公開出讓)。戶外商業廣告非公共陣地使用權可視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公共陣地使用權期滿後由政府收回。
第十八條 用於公開出讓的戶外廣告陣地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規劃,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劃條件組織公開出讓。
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的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受讓方應具有相應的廣告經營資質,雙方達成的書面轉讓協定應向市財政部門備案。已經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戶外廣告登記證》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
第十九條 納入公開出讓的非公共陣地業主在其陣地出讓前,應與市財政部門簽訂協定,陣地使用權出讓淨收益的60%逐年返還業主。
以自行協商方式確定非公共陣地使用權的,由使用人持業主同意協定出讓的相關證明,與市財政部門簽訂有償使用契約,繳納非公共陣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金按同類區域上一年度戶外廣告陣地公開出讓平均成交價的60%繳納。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按照以下列情形核定:
(一)電子顯示屏廣告(非戶外招牌廣告類)的設定期限為六年;,高立柱廣告的設定期限為五年,其他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為三年;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取得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的,設定期限按照出讓協定執行;
(二)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三)戶外招牌廣告不設定設定期限。
第二十一條 戶外公益廣告陣地和戶外招牌廣告陣地不納入公開出讓範圍,免繳陣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出讓金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 設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嚴格執行《浙江省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DB33/T700-2008)和建設安全法規、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戶外廣告使用燈光照明設備的,應當符合環境裝飾照明技術規範的要求,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利用機動車車身設定戶外廣告的,不得影響車輛駕駛安全;利用公共汽(電)車車身設定廣告的,不得遮擋車窗、車門、線路牌,不得影響乘客識別和乘坐。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並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
第二十五條 戶外招牌廣告設定除應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個單位或個人原則上只允許在其經營場所範圍內設定一處戶外招牌廣告,不得多處設定。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幢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其招牌廣告應按一體化指示牌等形式統一集中設定,內容僅限於本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地址、標識;
(二)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定的戶外招牌廣告,與建(構)築物及相鄰戶外招牌廣告的高度、形式、造型、色彩等應當協調統一;
(三)不得影響相鄰建築物採光、通風、消防以及結構安全。
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在辦理變更住所或註銷登記的同時自行拆除原設定的戶外招牌廣告。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所有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安全、整潔、完好、美觀。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畫面不得空置。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後未獲批准的,設定人應當在十日內自行拆除。
設定許可期滿後納入公開拍賣的廣告陣地,其設施可以由原所有人與中標單位在拍賣成交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協商轉讓。協商不成的,由原所有人在五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在設定期限屆滿當日拆除。
因城市建設、城市景觀需要,拆除經批准的戶外廣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章 公益廣告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戶外公益廣告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管理,根據規劃定點,實行“統一建設、統一調配”,其他單位不得擅自設定。
經批准設定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擅自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需要發布戶外公益廣告的,應向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公益廣告發布計畫,統一安排發布。
第三十條 需臨時發布公益廣告的,可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規劃部門,在徵得戶外商業廣告公共陣地使用權人同意後,利用戶外商業廣告陣地予以發布。廣告陣地使用權期限相應順延。
第六章 發布登記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向市工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依法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並按照核准的內容發布。
在本單位的登記註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定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繫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廣告,不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或業務範圍;
(三)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已取得相應的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
(四)按本辦法規定已經取得戶外廣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交通工具類廣告除外);
(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六)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申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三)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定;
(四)戶外廣告樣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檔案。
受委託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託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託契約、委託方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廣告形式、場所、設施等用於發布戶外廣告,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檔案。
發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發布期限不得超過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所規定的期限。到期需繼續發布或戶外廣告內容有調整的,應重新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按照市工商部門核准的登記事項發布戶外廣告,未經登記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十六條 經市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戶外廣告,應當在右下角清晰地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登記證號。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內容和語言文字應遵守廣告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損害城市市容環境,損害城市形象。
禁止發布菸草廣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行政執法、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和發布情況的跟蹤管理及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戶外廣告。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由市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等行政處罰。
市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違法行為實施拆除處罰以外的行政處罰時,應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將案件事實移送市規劃部門進行影響規劃程度的認定。市規劃部門應在七日內作出認定。市行政執法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市規劃部門。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市工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道路交通、城市綠化等有關規定的,分別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市規劃、工商、行政執法部門應在戶外廣告行政許可和違法戶外廣告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抄告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部門履職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 因戶外廣告坍塌、墜落等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廣告設定人或廣告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詞的含義:
(一)戶外廣告陣地,是指可用於設定戶外廣告的土地(或建、構築物)及其附著於土地(或建、構築物)上的空間位置(包括交通工具等外表)。
(二)公共陣地,是指城市道路、公路、廣場、綠地以及機關、事業單位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場地,以及交通工具外表等空間位置。
(三)非公共陣地,是指企業、個人、不使用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構)築物、場地,以及交通工具外表等空間位置。
(五)戶外商業廣告,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戶外廣告。
(六)戶外公益廣告,是指宣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及其他各類公益活動的戶外廣告。
(七)戶外招牌廣告,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築物控制範圍內,設定與其註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廣告。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區域,各區政府(管委會)可以參照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發布的《金華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試行)》和2006年6月29日發布的《金華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修訂的辦法

《金華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尹學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中心鎮建成區和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建(構)築物、戶外場所、空間、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載體設立戶外廣告設施或者直接在上述載體上以繪製、投影、顯示、懸掛、張貼等方式發布戶外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接受其職權劃轉的行政機關(以下統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機關、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方便公眾查詢與監督。
第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標準,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
第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並符合節能、環保、品質要求。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空間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以及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式進行。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允許、限制和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築物等,以及各區域的規劃控制細則;
(二)戶外廣告的類型以及各類戶外廣告規劃控制的要素,包括位置、形式、規模、密度、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要求;
(三)公益廣告設定的規劃原則、區域、類型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的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行業組織以及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侵占、損毀綠地的;
(四)屬於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構)築物、設施安全的;
(六)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七)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
(八)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條 設定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等的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聲音、亮度和使用時間,與所在區域的街景相協調,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
第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保證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於公益宣傳。
戶外公益廣告載體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商業廣告。
利用施工場地圍牆(擋)設定戶外廣告的,每面圍牆(擋)外立面用於公益廣告的面積不得少於30%。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劃設定公共信息欄,滿足公眾發布信息需要,並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應當精心設計,鼓勵採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設定戶外廣告。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十八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大型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結合城市設計、城市容貌標準,依法對戶外廣告載體及立面設計的整體設定效果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取得大型戶外廣告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關法律文書;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示意圖和效果圖;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安全措施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轉告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轉告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決定應當載明設定位置、形式、規格、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除利用通過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使用權的公共載體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外,設定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原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在收到許可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設定完畢,逾期未設定的,其許可決定自行失效。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不得擅自變更許可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許可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需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十日前向所在地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申請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取得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關法律文書;
(三)舉辦活動或者交易會、展銷會的批准檔案;
(四)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示意圖和效果圖;
(五)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日常維護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有效期應當與經批准的活動或者展會的期限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五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公共空間等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公共空間等公共載體設定廣告的使用權。
利用前款規定的公共載體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其設定許可有效期按照公共載體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期限核定,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六條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自設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非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所在地的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備案表;
(二)取得非大型戶外廣告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關法律文書;
(三)非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示意圖和效果圖。
第四章 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是戶外廣告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其安全、牢固、完好、整潔和美觀。
氣象災害預警期間,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及時採取加固或者拆除、專人值班值守等安全防範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戶外廣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定人應當及時進行整修或者更新:
(一)設施破損、傾斜的;
(二)畫面污損、褪色、字型殘缺的;
(三)光電顯示類戶外廣告出現斷亮、殘損的;
(四)設施安全檢測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條 設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大型戶外廣告,其設定人應當每年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大型戶外廣告年度安全檢測報告。
第二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手續的,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三十條 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在設定期間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的,拆除單位應當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設定人限期拆除,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設定戶外廣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或者技術規範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設定人未提交大型戶外廣告年度安全檢測報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拆除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長大於四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二)戶外廣告設定人,是指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戶外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1日金華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金華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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