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區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黃岡市區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合理利用戶外廣告資源,規範城市市容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黃岡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區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辦法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黃岡市區建成區範圍內從事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戶外場地等城市空間或戶外載體,採取安裝、懸掛、張貼、繪製、投映、巡遊等形式,設定路牌、門店招牌、店堂牌匾、燈箱、電子顯示牌(屏淋兵甩)、霓虹燈、展示牌、信息發布欄、實物模型、充氣裝置、廣告彩旗、布幔、橫幅等設施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大型城市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邊長大於四米或者單面面積超過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本辦法所稱戶外城市廣告設定人是指利用城市空間或戶外載體,設定用於發布商業廣告或公益廣告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產權人或管理人。
第四條 城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黃岡市城市總體規劃》,堅持規範化、協調性、創意性、科技化、可操作性等設定原則,以人為本、合理布局,重視美學設計,既最佳化城市公共空間視覺環境,又合理利用公共資源,打造協調有序、美麗宜居的城市空間。
第五條 申請設定的城市戶外廣告,其選址、設計、施工應符合以下套請棵安全要求:
(一)選址符合規劃和規範,不影響消防設施與通道,與高壓線等保持合理距離。
(二)設計者具備相應資質,設計方案符合安全技凳埋匪喇術要求。高層建築物頂部設定的必須符合風荷載和層面承載力技術指標,滿足抗震構造要求;立柱式廣告和基礎設在地面的其他形式的大型戶外舉蜜遷迎廣告必須符合風荷載和地基穩固技術指標,滿足抗震構造要求;所需建材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禁止使用非國標鋼材或廢、舊鋼材;具有預防大風、暴雨、雷電、地震等自然因素影響其安全的預案。
(三)施工單位具備相應資質,嚴格按照設計技術指標和施工方案、日期規範施工,完工後及時申請安全鑑定和驗收。
第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詳汗射汽細規劃,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探埋七條 市區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實行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統一審批和統一管理。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公示城市戶外廣告的專項總體規劃和路段詳細規劃;負責合理布局公益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負責對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受理、審批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城市戶外廣告公共資源的出讓活動,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聯席機制日常協調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經營資格及廣告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的審查工作,參與城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編制。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沿線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與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協同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依法對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資金的監管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和屬地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經政府授權的特許經營單位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經營工作,組織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公開招標、拍賣等工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對違法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強制拆除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章 設定許可
第八條 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按有關程式申報和取得行政許可;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得設定城市戶外廣告。
利用城市道路、橋樑、公共用地、廣場等公共設施和場地設定大型商業城市戶外廣告的,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行政許可。
利用自有設施、非公共設施、場地或者公共運輸工具,或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等節會以及純公益活動需要臨時設定大型城市戶外廣告的,通過申請方式取得行政許可。
第九條 申請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應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設定城市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承諾;
(四)城市戶外廣告位置關係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城市戶外廣告設計圖紙、施工圖紙和安全說明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材料齊全、符合許可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準予許可並頒發《城市船嫌雅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十條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資格或經營權設定大型城市戶外廣告的,中標人(買受人)在簽訂契約並交納城市戶外廣告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費後依法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十一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為:電子顯示屏一般不超過6年,其它一般不超過3年。
在使用期限內,不得自行轉讓廣告設定權;如需轉讓,應向市城管執法等部門報請批准。
戶外廣告設定期滿需繼續設定的,設定者應於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設定。
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滿前15日,市城管執法部門應書面提醒;經提醒不申請或申請延期設定未獲批准的,城市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在期滿後15日內自行拆除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設定城市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範圍內;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城市街景及市容市貌的;
(三)影響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標誌和交通安全設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利用危險房屋或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構)築物和公用設施設定廣告的;
(六)破壞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化的;
(七)利用樹木、桿線設定橫幅、吊幅及標語的;
(八)以違法建設為載體的;
(九)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門店招牌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在臨街一層門楣位置緊貼牆面設定,寬度不得超過建築物兩側牆面,高度不超過150厘米,厚度不超過25厘米,招牌頂部不超過一樓頂部。需在商業用房二至四層設定的應嚴格審查,四層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設定招牌。
(二)牌匾應符合“一店一牌、一樓一式,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要求,與所附著的建(構)築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和諧統一。
(三)同一建築物一樓門店招牌應與建築立面平行,高度、大小協調有序,不遮蓋建築物的玻璃幕牆和窗戶;多個單位共用的,應當在建築物入口統一規劃、設計製作樓層導示牌。
(四)應使用新型環保的硬質材料,採用新工藝、新技術進行製作,廣告版面應該設計新穎、造型別致、文字規範,色彩協調,具有時代氣息,體現地方特色。
(五)嚴禁使用廣告噴繪布、絲製橫幅和廣告塗料等在建(構)築物門楣位置直接印製、懸掛、貼上和塗寫;嚴禁使用移動燈箱店招。
第十四條 電子顯示屏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符合“統一規劃、整體布局和總量控制”的要求,並免費發布公益廣告和應急信息。
(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安全和管理標準,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企業(或單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和節能環保材料等進行設計、製作和安裝。
(三)應具備按照日照強度變化調節顯示亮度的功能,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
(四)不得朝向道路來車方向,擾亂行車視線,妨礙行車安全。
(五)不得臨近醫院、學校、居民住宅樓及單位辦公場所,產生光污染、噪聲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休息。
(六)不得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主要街道兩側(商業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交叉路口100米範圍內,影響交通安全。
第十五條 公益廣告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和路段詳細規劃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規劃位置外設定,不得擅自改變設定方式、規格等規劃內容。
(二)符合《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合理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整齊、安全、協調,美化周邊環境。
第十六條 屋頂廣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心城區建(構)築物頂部不得新設定屋頂廣告(包括頂部設定的廣告載體、樓名牌等)。
(二)原有屋頂廣告不得存在安全隱患,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和城市天際線。
第十七條 工作宣傳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幹道不得設定工作宣傳欄;確需設定的,需經市城管執法部門許可批准後方可設定。
(二)經批准設定的工作宣傳欄,應符合城市和所在道路規劃要求,樣式、色彩協調統一,材質應堅固耐久、環保防腐,易於維護,在滿足功能基礎上儘量節約公共空間資源。
第十八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統一指導街道、社區和物管小區選擇適當位置設定公共小廣告張貼欄。
第十九條 其它廣告設定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和路段詳細規劃,涉及氣象等專業性要求的還應獲得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影響城市景觀,不得存在安全隱患。
第三章 設定管理
第二十條 設定城市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城市戶外廣告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和城市容貌標準。
應當按許可批准的事項、規格、地點和時限設定,安全牢固、整潔美觀。大力提倡5G+數位化和互動體驗式的城市戶外廣告套用。
使用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應當科學控制聲音、亮度,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噪聲污染和光污染。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戶外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商業城市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後暫無廣告內容發布的,城市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發布公益廣告。10日內未發布的,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督促城市戶外廣告設定人發布公益廣告。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發布的公益廣告,不計入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需要發布公益廣告的單位負責審查發布內容,提前10個工作日向市城管執法部門提交相關資料,由市城管執法部門統一安排發布時間、地點。公益廣告的製作安裝成本由廣告設定或發布者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限期拆除存在安全隱患及影響城市景觀和城市天際線的原有屋頂廣告;倡導其他屋頂廣告設定人自行拆除或改為符合規劃的簡易樓宇名稱、公司商標或logo。
第二十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定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和維護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保持城市戶外廣告的整潔、美觀、完好,並及時進行維護。
(二)及時保養、維護並按規定開啟照明設施,確保其正常運行。
(三)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查,防止事故發生;遇惡劣氣候需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檢測合格的,向原審批部門提交合法的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整改,經整改仍不能通過安全檢測的,應予拆除。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立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工作聯席機制,由市城管執法部門牽頭,黃州區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日常管理和執法工作。
(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適時組織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開展城市戶外廣告違法行為聯合整治行動。
(二)健全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機制,督促城市戶外廣告開展年度安全檢測。
(三)開展城市戶外廣告巡查,及時發現城市戶外廣告設定違法違規行為。
(四)根據需要召集會議,通報信息,對發現的各類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因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設定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和監督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法違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或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依法對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資金的監管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和屬地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經政府授權的特許經營單位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經營工作,組織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公開招標、拍賣等工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對違法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強制拆除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章 設定許可
第八條 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按有關程式申報和取得行政許可;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得設定城市戶外廣告。
利用城市道路、橋樑、公共用地、廣場等公共設施和場地設定大型商業城市戶外廣告的,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行政許可。
利用自有設施、非公共設施、場地或者公共運輸工具,或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等節會以及純公益活動需要臨時設定大型城市戶外廣告的,通過申請方式取得行政許可。
第九條 申請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應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設定城市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承諾;
(四)城市戶外廣告位置關係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城市戶外廣告設計圖紙、施工圖紙和安全說明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材料齊全、符合許可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準予許可並頒發《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十條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資格或經營權設定大型城市戶外廣告的,中標人(買受人)在簽訂契約並交納城市戶外廣告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費後依法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十一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為:電子顯示屏一般不超過6年,其它一般不超過3年。
在使用期限內,不得自行轉讓廣告設定權;如需轉讓,應向市城管執法等部門報請批准。
戶外廣告設定期滿需繼續設定的,設定者應於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設定。
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滿前15日,市城管執法部門應書面提醒;經提醒不申請或申請延期設定未獲批准的,城市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在期滿後15日內自行拆除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設定城市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範圍內;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城市街景及市容市貌的;
(三)影響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標誌和交通安全設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利用危險房屋或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構)築物和公用設施設定廣告的;
(六)破壞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化的;
(七)利用樹木、桿線設定橫幅、吊幅及標語的;
(八)以違法建設為載體的;
(九)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門店招牌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在臨街一層門楣位置緊貼牆面設定,寬度不得超過建築物兩側牆面,高度不超過150厘米,厚度不超過25厘米,招牌頂部不超過一樓頂部。需在商業用房二至四層設定的應嚴格審查,四層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設定招牌。
(二)牌匾應符合“一店一牌、一樓一式,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要求,與所附著的建(構)築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和諧統一。
(三)同一建築物一樓門店招牌應與建築立面平行,高度、大小協調有序,不遮蓋建築物的玻璃幕牆和窗戶;多個單位共用的,應當在建築物入口統一規劃、設計製作樓層導示牌。
(四)應使用新型環保的硬質材料,採用新工藝、新技術進行製作,廣告版面應該設計新穎、造型別致、文字規範,色彩協調,具有時代氣息,體現地方特色。
(五)嚴禁使用廣告噴繪布、絲製橫幅和廣告塗料等在建(構)築物門楣位置直接印製、懸掛、貼上和塗寫;嚴禁使用移動燈箱店招。
第十四條 電子顯示屏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符合“統一規劃、整體布局和總量控制”的要求,並免費發布公益廣告和應急信息。
(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安全和管理標準,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企業(或單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和節能環保材料等進行設計、製作和安裝。
(三)應具備按照日照強度變化調節顯示亮度的功能,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科學控制亮度和使用時間。
(四)不得朝向道路來車方向,擾亂行車視線,妨礙行車安全。
(五)不得臨近醫院、學校、居民住宅樓及單位辦公場所,產生光污染、噪聲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休息。
(六)不得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主要街道兩側(商業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交叉路口100米範圍內,影響交通安全。
第十五條 公益廣告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和路段詳細規劃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規劃位置外設定,不得擅自改變設定方式、規格等規劃內容。
(二)符合《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合理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整齊、安全、協調,美化周邊環境。
第十六條 屋頂廣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心城區建(構)築物頂部不得新設定屋頂廣告(包括頂部設定的廣告載體、樓名牌等)。
(二)原有屋頂廣告不得存在安全隱患,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和城市天際線。
第十七條 工作宣傳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幹道不得設定工作宣傳欄;確需設定的,需經市城管執法部門許可批准後方可設定。
(二)經批准設定的工作宣傳欄,應符合城市和所在道路規劃要求,樣式、色彩協調統一,材質應堅固耐久、環保防腐,易於維護,在滿足功能基礎上儘量節約公共空間資源。
第十八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統一指導街道、社區和物管小區選擇適當位置設定公共小廣告張貼欄。
第十九條 其它廣告設定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和路段詳細規劃,涉及氣象等專業性要求的還應獲得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影響城市景觀,不得存在安全隱患。
第三章 設定管理
第二十條 設定城市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城市戶外廣告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和城市容貌標準。
應當按許可批准的事項、規格、地點和時限設定,安全牢固、整潔美觀。大力提倡5G+數位化和互動體驗式的城市戶外廣告套用。
使用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應當科學控制聲音、亮度,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噪聲污染和光污染。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戶外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商業城市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後暫無廣告內容發布的,城市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發布公益廣告。10日內未發布的,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督促城市戶外廣告設定人發布公益廣告。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間發布的公益廣告,不計入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需要發布公益廣告的單位負責審查發布內容,提前10個工作日向市城管執法部門提交相關資料,由市城管執法部門統一安排發布時間、地點。公益廣告的製作安裝成本由廣告設定或發布者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限期拆除存在安全隱患及影響城市景觀和城市天際線的原有屋頂廣告;倡導其他屋頂廣告設定人自行拆除或改為符合規劃的簡易樓宇名稱、公司商標或logo。
第二十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定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和維護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保持城市戶外廣告的整潔、美觀、完好,並及時進行維護。
(二)及時保養、維護並按規定開啟照明設施,確保其正常運行。
(三)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查,防止事故發生;遇惡劣氣候需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檢測合格的,向原審批部門提交合法的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整改,經整改仍不能通過安全檢測的,應予拆除。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立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工作聯席機制,由市城管執法部門牽頭,黃州區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日常管理和執法工作。
(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適時組織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開展城市戶外廣告違法行為聯合整治行動。
(二)健全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機制,督促城市戶外廣告開展年度安全檢測。
(三)開展城市戶外廣告巡查,及時發現城市戶外廣告設定違法違規行為。
(四)根據需要召集會議,通報信息,對發現的各類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因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設定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和監督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法違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或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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