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縣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孝昌縣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本縣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環境和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特別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孝昌縣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孝昌縣
第一條為加強本縣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環境和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孝昌縣城區規劃區。觀湖路兩側各200米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公益性廣告為目的,利用戶外場所、建(構)築物等設定廣告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構)築物、場地、空間等設定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以及張貼廣告的;
(二)利用交通工具(城市公車、計程車除外)、城市高架軌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設定、繪製、張貼廣告的;
(三)利用城市空間採取聲光電等技術手段發布廣告的;
(四)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廣告的。
第四條縣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孝昌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及綜合協調。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和監管工作。
規劃、民政、公安、安監、財政、交通、房產、氣象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縣規劃、工商、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是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監管的依據;
縣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公示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以及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信息,方便設定人、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六條禁止以下形式的戶外廣告:
(一)燈桿廣告;
(二)彩旗、道旗廣告;
(三)布幅、條幅、橫幅廣告;
(四)利用行道樹或影響城市綠化的;
(五)利用低劣材料製作的簡易廣告;
(六)語言不規範,內容違規違法、不真實的虛假廣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形式廣告。
第七條禁止在以下區域和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
(一)城市橋樑、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園綠地、城市防洪大堤等城市區域和公用設施;
(二)違法違規建(構)築物(包括各類占道棚亭設施)及危房;
(三)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學校、各類博物館、紀念館、標誌性建築、文物保護單位、風貌建築保護區、居民區的建築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招牌除外);
(四)臨街建築物的窗戶、陽台、牆面;
(五)殘疾人專用設施;
(六)橫跨城市道路空間;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設定的其它區域和設施。
第八條設定戶外廣告按下列程式審批登記:
(一)設定戶外廣告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登記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經營資質等法定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後,在《審批登記表》上加蓋印章,由申請人將其與申請材料一併轉請縣城鄉建設管理等有關部門審查,縣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證》;
(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並簽章後,申請人持《審批登記表》、《戶外廣告設定證》和相關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戶外廣告登記證》批准的發布期限應當在《戶外廣告設定證》批准的設定期限內。
有關部門應及時辦復申請,在本部門的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
第九條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二)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定、縣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設施設定的審批證明等;
(三)戶外廣告樣件;
(四)法律法規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受委託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託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託契約、委託方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檔案。
廣告形式、場所、設施等用於戶外廣告發布,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發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審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十條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向縣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2、戶外廣告設施白天和夜間實景效果圖;
3、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檔案;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還應提供由具有資質的專業設計部門設計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
第十一條縣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勘察,並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設定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定證》,並將審批信息向社會公示;對不符合設定要求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各類展銷(覽)會、交易會、博覽會、定貨會等,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戶外廣告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定證》批准的設定期限:
1、一般戶外廣告不超過3年;
2、大型戶外廣告不超過5年;
3、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6年;
4、臨時性戶外廣告一般不超過3日。
第十四條利用城市公共設施、公共用地、公共場所和公共產權的建(構)築物等城市公用資產設定戶外廣告的,由縣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投資公司制定招標、拍賣方案,並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拍賣收入作為縣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縣財政,拍賣純收益作為政府資本金,劃入縣投資公司。
個人、私人企業和其他組織擁有的場地、建(構)築物,按規劃可用於發布戶外廣告的,由縣城鄉建設局、縣投資公司與產權人協商,有償取得戶外廣告發布位使用權後,再統一組織實施招標和拍賣。
第十五條公開拍賣或招標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均應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規程進行。參加招標或拍賣對象必須具備戶外廣告經營資格。
第十六條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戶外廣告設定權不得私自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場地費和占用費。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質量和安全規範標準。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必須按照批准的時限予以發布,其設定的地點、內容、形式、規格,應當按照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設計圖、設定效果圖及施工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大型戶外廣告應在竣工60日內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管理等有關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報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已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當在右下方醒目位置標註批准文號、設定人、使用期限(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批之日起30日內設定。戶外廣告設定期滿需延長設定時間的,應於期滿30日前向原審批部門辦理延期手續;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設定期滿後,應當重新組織招標、拍賣;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設定期滿未申請延期或延期申請未獲批准的,設定人應當於設定期滿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設定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註銷,應當於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設招牌。
戶外廣告設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內,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縣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設定人拆除,並依法予以補償;設定人拒不拆除的,可以指定單位代為拆除。
第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義務進行社會公益宣傳。發布公益廣告需徵用廣告位時,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須無償予以配合。
公益廣告應當與戶外廣告同步規劃,同步實施。戶外廣告應安排不少於5%的廣告位或廣告發布時間用於發布公益廣告。
因公益宣傳需要發布戶外公益廣告的,由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統籌安排,公益廣告設定發布所需費用由公益廣告發布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設定人是戶外廣告安全管理的責任人,負責戶外廣告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完好、安全、美觀,並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遇大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情況或者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情形,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二)戶外廣告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拆除;
(三)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等影響美觀的情形,應當及時維護、更換;
(四)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有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拆除;對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戶外廣告,每年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並向縣城鄉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檢測報告;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應及時整改,並達到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縣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責令設定人限期整修。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內容及資質的日常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未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的,由縣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設定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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