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規劃建設區(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郴州市規劃建設區(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已經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1月22日印發.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規劃建設區(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合理利用公共空間資源,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容貌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郴州市規劃建設區(中心城區)範圍內(國省幹線公路範圍以外)戶外廣告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和道路、橋樑、隧道出入口、地下通道等市政設施設定展示牌、霓虹燈、燈箱、發光字型、電子顯示牌(屏)、電子翻板裝置、廣告欄、宣傳欄、彩條、彩旗、實物模型等廣告的行為;
(二)利用建(構)築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工地圍牆(擋)、模型等繪製、張貼、懸掛、播放廣告的行為;
(三)企業、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定表明單位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牌匾等招牌設施的行為;
(四)利用腰鼓隊、移動宣傳車等形式在街面遊走發布戶外廣告的行為;
(五)戶外廣告設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應遵循規劃統一、合理布局、節能環保、安全規範、資源整合、信息公開原則。
第五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行業成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二章 規 劃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總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則,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劃定嚴格限制區、適度控制區和重點展示區。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明確公益廣告發布有關內容。
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及其他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二)占用或者影響無障礙設施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占用高層建築的消防登高面、撲救面及裙房屋頂構築物及破壞建築物的立面效果、影響建築物通風、採光、消防和安全的;
(五)遮擋山體、水域、綠地,影響城市景觀的;
(六)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損毀綠地、綠化設施的;
(七)位於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建設控制地帶的(招牌設定除外);
(八)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設定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依法依規實行審批制或登記備案制。
屬於國省幹線公路用地範圍內的非公路標誌設定需徵得交通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公路賠(補)償收費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利用屬於國有或公共區域的建(構)築物、場地等物業設定非臨時性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出讓其使用權,其收益應當上繳國庫。
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使用權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委託實施的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通過招投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獲得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經批准後實施設定行為。
第十四條 利用非國有或公共區域的建(構)築物、場地等物業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人應當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設定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檔案;
(三)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與載體的位置圖、正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與戶外廣告設施相適應的安全措施證明檔案;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設計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重新申請設定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對決定受理的,依法應當經其他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同意的,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轉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反饋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書面意見。
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進行審查核實、現場勘察,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技術規範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者書面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的,按照招標、拍賣和掛牌公告載明的期限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通過申請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三)臨時戶外廣告,應當與經批准的活動或者展會的期限一致。
第十八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主辦單位應當於活動舉行前十日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舉辦活動或者交易會、展銷會的批准檔案;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定形式、範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十九條 建(構)築物外立面戶外廣告的審查及許可,由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按照專項規劃要求及相關規定負責辦理。
建(構)築物外立面廣告位在其建設初期已經通過規劃部門批覆的,可依照相關批覆予以申請辦理行政許可。
第二十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需要變更批准設定事項的,廣告主應當到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變更。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滿,需要繼續設定的,廣告主應當在設定許可期滿三十日前辦理延期手續;未獲批准延期的,廣告主應當在設定許可期滿之日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期滿,廣告主應當在設定許可期滿之日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二條 在設定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廣告主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撤回設定許可,給廣告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標牌、牌匾等招牌設施及在街面遊走、移動宣傳車發布戶外廣告的行為,實行登記備案制。
第四章 設定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應當自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後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要求完成戶外廣告設定,不得擅自變更。
設定招牌原則上遵守“一店一招”的規定,招牌與建築物本身及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應該比例適當、和諧統一。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同一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定招牌應整體規劃,統一設定。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時,廣告主委託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CJJ149-2010)》的規定進行施工,在設施上標明製作單位名稱。
施工期間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採取滿足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安全保障措施,並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廣告主應當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依據國家標準、設施技術規範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要求、不燃或難燃的材料,避免危害公眾安全和對居民生活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擋日照等不利影響。
第二十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在發布廣告幅面內標註批准設定文號。
第二十九條 大型商業建築應當預留牆體廣告位;其他建築物需設定戶外廣告的,需符合有關規定,按要求設定。
第三十條 廣告主每年應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創建迎檢、招商等重大活動期間,安排一定時間在其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
第三十一條 廣告主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安全標準、技術規範等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建立維護保養檔案,保證設施完好、安全、整潔、美觀,按照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使用照明、聲音設備。廣告主與當事人對維護管理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戶外廣告出現破損、污跡、褪色、變形、字型殘缺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等情況時,廣告主應當及時維修、更新,並應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屬於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CJJ149-2010)》的規定每年委託有資質檢測單位(部門)進行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出具安全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廣告主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遇有大風、暴雨預警預報和其他惡劣天氣時,廣告主應當及時對其戶外廣告設施採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範措施;發現漏電等安全隱患時,廣告主應當立即修復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廣告主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同時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公開戶外廣告信息,並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信息共享機制和聯動機制,及時與相關部門互通管理信息。
第三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查處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及在申請過程中先行施工建設等違法行為;
(二)檢查廣告主按照批准檔案要求和技術規範進行戶外廣告設定的施工情況;
(三)檢查廣告主履行維護管理、安全保障責任情況;
(四)檢查公益廣告的設定發布情況;
(五)督促廣告主按規劃和技術規範整改或升級改造;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相關檔案、資料,並作出說明;
(二)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勘測;
(三)責令廣告主或者施工單位履行相關責任;
(四)責令廣告主定期上報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檢查記錄表等相關資料;
(五)責令廣告主或者施工單位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美觀。
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三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戶外廣告專項整治行動,對未按照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戶外廣告、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和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進行重點整治。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職責:
(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各自轄區內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監督管理工作;
(二)市氣象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防雷裝置檢測的監督管理;
(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發改、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應急和預警信息內容,通知廣告主在其設定的戶外廣告中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廣告主應當在收到應急和預警信息發布通知後3小時內組織發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戶外廣告設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按程式予以處置。
對無法確定廣告主的戶外廣告設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媒體和現場予以公告,告知其依法接受處理。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後仍無法確定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置。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劃要求或者許可許可權、條件、程式等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
(二)未依法查處違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未依法處置違法戶外廣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採取招標、拍賣和掛牌等公開競爭的方式而對利用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作出許可決定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利用非國有或公共區域的建(構)築物、場地等物業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徵得物業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書面同意,物業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使用權的出讓方式,並依法享有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中廣告主是指戶外廣告設施業主。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