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漳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漳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於2021年4月22日漳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漳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2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定與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及城市規劃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城市規劃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城市道路以及各類公共場地等載體,採用各種形式在戶外空間設定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定,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戶外空間設定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等設施的行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標牌設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設定人,是指戶外廣告的許可申請人或者備案申請人以及招牌的備案申請人。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景觀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應當合法、真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文字、符號、用語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
第六條 市中心城區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市中心城區以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由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縣級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在批准後及時公布。
經批准實施的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是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變更。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綜合考慮城市風貌、區域功能、經營業態、自然人文等因素,突出漳州特色、體現閩南文化。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定的總體布局和控制原則;
(二)戶外廣告設定的設施載體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要求;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節能、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四)其他需要納入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的內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居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築物、構築物使用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樹、綠化隔離帶或者損毀綠地的;
(六)利用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牆、道路以及橋樑防撞牆與隔聲牆的;
(七)在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護範圍的;
(八)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設定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以電子設備形式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超過國家標準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貝限值;
(二)亮度、顏色、閃爍方式、切換頻率不得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相同;
(三)不得在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七時開啟,因重大節日、重要活動以及夜間經濟需要,經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批准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招牌設定應當符合招牌設定技術規範,並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設定的招牌,寬度不得超出建築物、構築物兩側牆面,且必須與建築物、構築物立面平行;
(二)不得影響建築物的通風、採光;
(三)不得超過國家標準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貝限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十三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
設定人應當向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載體所有權人書面同意證明;
(四)彩色效果圖、施工圖、設施與載體位置關係圖以及施工組織方案說明書;
(五)安全措施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的救濟權利和途徑。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準予許可書面決定的要求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八年,且不得超過設定人使用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期限。
設定人應當在大型戶外廣告許可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五條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招牌的,設定人應當在設定竣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設定地點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辦理備案手續:
(一)設定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載體所有權人書面同意證明;
(四)設定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五)設施建造、製作說明和安全措施承諾書。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版面空置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鼓勵設定人在商業戶外廣告空置期間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七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用設施等公共資源設定商業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出讓。
第十八條 轉讓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原許可或者備案的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設定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日常檢查維護,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安全並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二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自準予許可之日起,設定人應當在每滿一年的次月向原許可的城市管理部門提交有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經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定人應當及時採取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遇到氣象部門發布颱風、暴雨、大風等氣象災害藍色以上預警信號時,設定人應當提前巡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鼓勵設定人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殘缺、污損的,設定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電子顯示裝置設施出現斷亮、殘損、顯示異常的,設定人應當及時處置,確保顯示正常。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督促設定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有資質機構進行安全檢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現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部門並協助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戶外廣告或者招牌設定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對舉報、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或者備案、招牌設定備案、監督檢查以及行政處罰等有關信息納入政務信息系統,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清理、拆除的,對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行為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設定中小型戶外廣告行為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強制清理、拆除。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設定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強制清理、拆除。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強制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轉讓人和受讓人分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依法強制拆除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設定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負有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其他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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