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騰衝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促進戶外廣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保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而利用建(構)築物、戶外場所、公共空間、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工具、空飄物等載體設定的電子顯示屏、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閱報欄、公告欄、畫廊、櫥窗、門面牌匾、標誌牌、標語、條幅、彩旗、實物造型等宣傳及標誌性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發布的戶外廣告。
本辦法所稱臨時性戶外廣告,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機場、車站、水域等公共場所和建(構)築物,利用各種布幅、彩旗、空飄物、充氣物、遮陽傘等形式發布的短時期廣告。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根據城鄉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確保全全,並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利用市政公共設施、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間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實行特許經營。
第六條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章 規劃與核准
第七條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建成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專業規劃,提交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本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專業規劃應當符合《騰衝市城鄉總體規劃》要求。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建成區外的高速公路(含匝道)、國道、省道、縣道及以下公路沿線控制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戶外廣告登記、內容審查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公安、環保、安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非城市道路設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由市住建部門規劃,經對應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外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住建部門審核(結構風貌規劃),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管理。
第十條通過審批後設定大型或重要的獨立式戶外廣告的,應當先規劃後設定,由市規劃部門牽頭,市國土、城鎮管理綜合執法、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路政等部門配合,審定選址、規模、布局、形式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設定單位聘請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根據城鄉區域功能、道路功能、建(構)築物使用性質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對城市景觀的影響程度,實行分區控制,並根據不同類型的戶外廣告設施,對設定密度、位置、尺寸、造型、色彩進行分類控制。
第三章設定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規範準確書寫。
(三)符合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四)嚴格執行安全規範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五)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造型美觀、裝飾新穎,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六)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經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批准。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違反雲南戶外廣告設定專業規劃的,應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四條下列區域和情形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的建(構)築物及其規劃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
(二)風景名勝區規劃範圍內設定獨立式商業性廣告牌;
(三)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保護範圍內;
(四)利用風景園林古樹、名木,公共綠地;
(五)利用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高架道路、道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和道閘等交通安全設施;
(六)利用居民小區和單位的圍牆、圍欄;
(七)妨礙人行道、盲道、消防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損害公共利益,影響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產生活;
(八)在公共場所、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上亂髮、亂貼、亂塗、亂掛推銷商品和提供服務等信息。
(九)法律、法規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區域和情形。
第十五條下列區域和情形未經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批准,不得設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外的控制地帶;
(二)城市河湖等水體水面;
(三)空中設定懸浮物或飛行器;
(四)設立立柱式戶外廣告;
(五)在已建成建(構)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六)利用道路照明、電力、通信、郵政等設施;
(七)利用路名牌、公共客運站台等公共設施、市政設施;
(八)其他損害城市容貌和環境的場所。
第十六條在道路兩側、市政設施及綠化設施上設定的戶外廣告,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影響通行,不得遮擋綠化和市容景觀,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誌、交通信號、不得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主要視窗區域、門戶節點及公共開敞空間的商業性廣告設施,應當無償提供廣告位,用於每年不少於60日的公益廣告發布。
第十八條經市交通管理、市場監管、城鎮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批准,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可以在其合法經營的公共汽車、計程車、長途客車、專業運輸車上適當設定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不得在車輛正面、前後擋風玻璃及兩側車窗上設定。設定車身廣告不得對原車身顏色全部遮蓋。設定的車身廣告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
其他車輛禁止在車身設定廣告。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粉飾建設施工工地圍牆(擋),可設定施工安全、質量等公益廣告,嚴禁設定商業廣告。
第二十條在建(構)築物上設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鑲嵌或者依附於建(構)築物的外立面,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破壞建(構)築物容貌以及立面形式、主要特徵、輪廓線、天際線等的;
(二)妨礙建(構)築物的消防、採光、通風等功能;
(三)超過城市規劃中限定的建(構)築物高度;
(四)除公共信息標識和建(構)築物名稱外,利用住宅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五)利用建(構)築物玻璃窗、陽台貼上、繪製、懸掛戶外廣告設施;
(六)未徵得建(構)築物產權人同意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七)法律、法規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可以在其合法的經營、辦公場所或者建(構)築物上設定招牌。
招牌包含的名稱、字號和標誌等應當與其取得的合法註冊登記相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構)築物名稱標識應當設定在建(構)築物的外立面;
(二)嚴格控制建(構)築物屋頂,已建成建(構)築物未預留廣告位的屋頂可適當設定店招店牌,應當與建(構)築物融為一體,整體垂直拔高。店招店牌自身結構不得外挑,保持與原有建(構)築物的建築風格和尺寸協調,按照設計要求設定通風道並進行裝飾。屋頂店招店牌設定尺寸限制為:6米以下建(構)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5米;6米以上12米以下建(構)築物,高度不得超過4米;12米以上18米以下建(構)築物,高度不得超過6米;18米以上24米以下建(構)築物,高度不得超過8米;24米以上平面建(構)築物頂部和斜面建(構)築物頂部嚴禁設定戶外廣告,特殊情況需設定的,必須採取集體研究、專家論證的方式確定;
(三)招牌的設定不得超出建築物控制紅線,遵循以橫式為主,立式嚴格限制、適當考慮的原則;
(四)招牌設定底邊離室外地面不低於2.5米,不得外露鋼架等結構,新建建築應當充分考慮套用透漏式底板,老建築物可適當採用噴繪,底板畫面應當採用騰衝風景畫;
(五)同一建(構)築物臨街商鋪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應保持平齊,使用材質應趨於一致;
(六)招牌的設定材料應當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市容景觀相協調;
(七)招牌不得多層、重疊設定,禁止一店多牌、異地設定;
(八)多個單位共用一幢建(構)築物的,可在建(構)築物控制紅線內的入口處統一設定指示牌;
第二十二條在高壓線、通訊線、電纜線、光纖等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外設定戶外廣告的,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三條電子顯示裝置、霓虹燈、燈箱等涉電廣告,用電設施必須符合供電及消防部門技術規範標準。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及市內高速公路(含匝道)、國道、省道、縣道公路沿線設定的獨立式廣告牌,原則上採用立柱式噴畫廣告,大型戶外廣告(含電子顯示屏)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設定,具體要求為:
(一)使用年限不得超過設計使用年限;
(二)不得設定棚架式廣告;
(三)廣告牌沿城區道路設定間距應當在300米以上,沿公路設定間距應當在500米以上;
(四)城區獨立式廣告牌設施底部距離地面高度不低於4.5米,公路沿線設定的獨立式廣告牌,應當符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規要求;
(五)公路沿線地名標誌,所用地名必須是民政部門公布的標準名稱,具體要求按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由市有關主管部門設計,並取得市城鎮管理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設定。
禁止擅自改變公益廣告設施用途,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六條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宣傳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節假日、重大慶典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按市城鎮管理執法部門批准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定,設定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日,並應當在設定期限屆滿後1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條在主要城市道路嚴禁設定商業臨時性戶外廣告,屬公益性的,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設定。
第二十八條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提交《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所需的證明檔案,包括廣告牌設定審批依據。
第二十九條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的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登記註冊的,不得從事戶外廣告營業活動。
從事廣告業務的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未領取的不得從事戶外廣告營業活動。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位分為公共陣地和非公共陣地。公共陣地指市(路)政設施、公用設施,街道、廣場、道路以及其設施和其它政府投資建設的建(構)築物;非公共陣地指企業、單位或個人,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社會團體所有或使用的建(構)築物、場地等。
利用公共陣地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招標或其它方式取得,由市住建、城鎮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實施,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公共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的,不得非法轉讓給第三方。
利用非公共陣地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徵得其產權人的同意,並簽訂同意占用書面協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屬交通主管部門管理的道路應當向相對應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要求和技術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利用公共陣地設定獨立式戶外廣告設施的,其所有權嚴格按照《騰衝縣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城區廣告牌管理的通知》(騰政發〔2010〕165號)檔案執行;其經營權採用拍賣、招標方式發包給具有戶外廣告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屬交通主管部門管轄的道路,嚴格按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審批設定。
第三十二條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施經營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批准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模、材質以及其它技術標準進行製作、設定。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必須按照批准的地點、規格、形式、時限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5個工作日內報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審批,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屬於交通行政部門審批的,應當向相對應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申請設定城市戶外廣告,應當提交申請書、營業執照、場地使用權屬證明、設計施工圖、平面位置圖和彩色實景效果圖等相關資料,向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定城市戶外廣告。
占用或依附各類設施、建築物和構築物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的,應先徵得其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
設定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後設定。市住建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其選址、布局、規模、形式等,提出具體規劃要求。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依法取得城市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自批准之日起60日內,按照批准的地點、位置和標準完成設定。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報經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後,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逾期不設定的,其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自行失效,應當重新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城市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重新提出設定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准後方可繼續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城市戶外廣告、招牌設施在設定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及其效果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設定城市戶外廣告,不得改變原有建(構)築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築風格,不得影響城市市容,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設定城市戶外廣告,確需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改變建築外飾面裝修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市城市規劃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壞、拆除或覆蓋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
第四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定的城市戶外廣告,在批准的設定期限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戶外廣告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0日通知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和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四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竣工後,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組織驗收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市住建部門負責對設定單位或個人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四十二條設定大型城市戶外廣告,須由安全鑑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鑑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規範,保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安全和牢固。設定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並達到安全要求。施工完成後,應由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出具質檢報告,並經市住建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或者經營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以下簡稱產權人),應定期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全全。並與屬地主管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因戶外廣告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產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產權人應加強對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一次以上的安全檢查和維修。
第四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由產權人自行拆除。
第四十六條按照“誰設定、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批准、誰監管”的原則,建立安全使用保障制度,對出現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在排除安全隱患期間,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第四十七條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產權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或拆除。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戶外廣告設定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四十九條在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罰;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責令限期拆除的戶外廣告,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費用由設定廣告的產權人承擔。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產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逾期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收回設定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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