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門牌店招標牌設定暫行管理辦法

《文昌市門牌店招標牌設定暫行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門牌店招標牌設定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門牌店招標牌設定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府辦規〔2022〕38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門牌店招標牌設定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門牌店招標牌設定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門牌店招標牌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美化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門牌店招標牌的設定、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牌店招標牌設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設定人),在其辦公地或者經營地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用於表示其名稱、標識、字號、商號、標誌的室外招牌、標牌、燈箱、LED燈、文字元號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門牌店招標牌設定主管部門,負責門牌店招標牌設定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全市門牌店招標牌的審批工作,並定期將審批信息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門牌店招標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道路街景特徵、歷史文化傳承和所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監督我市門牌店招標牌設定暫行管理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設定與標準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門牌店招標牌的設定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定門牌店招標牌應當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理許可手續,按照“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審批事項辦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審批表;
(二)營業執照;
(三)申請單位法人(負責人)身份證;
(四)戶外廣告設施現狀實景圖;
(五)戶外廣告設施現狀正立面圖;
(六)戶外廣告設施立體效果圖;
(七)設定戶外廣告安全承諾書;
(八)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廣告)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九)戶外廣告載體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
第七條 設定門牌店招標牌,設定人應當持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同時根據《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第八條 設定門牌店招標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圖案等應當與所依附的載體以及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破壞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和街景特徵。歷史風貌區、特色街區的門牌店招標牌設定應當與歷史風貌、街區特色、傳統格局相協調,鼓勵採取掛設牌匾方式設定門牌店招標牌。
第九條 門牌店招標牌內容原則上以設定人工商註冊登記的名稱、字號和標識為主,不得含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內容。
第十條 平行於建築物外牆的掛牌式門牌店招標牌的一般要求:
(一)平行於建築物外牆的掛牌式門牌店招標牌原則上只能設定在建築物二層窗台線下,厚度不超過0.5米,並實行一店一招制,不得多層設定;如確有需要在二層以上設定掛牌式門牌店招標牌的,須經工作人員現場確認後才能設定;
(二)單層斜屋建築上不得設定遮擋屋檐的掛牌式廣告;單層平屋頂建築可設定掛牌式廣告,但高度不得超出女兒牆頂部,高度不超過1.2米;
(三)大型商場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設定門牌店招標牌;位於沿街轉角處、兩側均開設店(門)面且屬於同一設定人的,可以在兩側店(門)面分別設定;
(四)建築物連續界面上的掛牌式廣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離應當統一有序;同一建築物相鄰掛牌式廣告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應保持平齊,使用材質宜趨於一致;
(五)掛牌式廣告設定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及遮擋建築物視窗的採光、通風或造成光污染。
第十一條 企業牆面廣告的一般要求:
在不影響建築風貌的基礎上酌情設定,嚴格控制。
(一)三層以下建築物上不得設定牆面廣告;
(二)牆面廣告高度不得超過檐頂高度,突出牆面的距離不得超過0.5米;
(三)利用建築物玻璃幕牆可局部設定幕牆廣告,畫面、色彩應當與建築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高層建築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設定懸挑式牆面廣告。
第十二條 垂直門牌店招標牌設定的一般要求:
(一)垂直式(小型豎招)
1.小型豎招僅允許設定於商業街,其位置、大小應統一,色彩及畫面須協調;
2.小型豎招上端均不得高於二層下沿邊際線.下端離地不低於2米,牌匾厚度不大於30厘米,寬度及高度不大於80厘米。
(二)垂直式(大中型豎招)
1.大中型豎招僅允許設定於商業街,垂直設定在建築物的二層以上建築立面上,同一建築多個豎招的設定,其位置、大小相對統一,色彩及畫面協調;實行“一店一招”原則,牌匾標識材料和顏色應與建築立面相協調;
2.大中型豎招下端離地不得低於3米,牌匾厚度不大於30厘米,寬度不大於1.5米,四層以下的建築物設定的豎招高度不得大於6米,四層以上(含四層)的建築物設定的豎招高度不大於9米。
第十三條 下列場所或者情形禁止設定門牌店招標牌:
(一)在建築物頂部、裙樓頂部的;
(二)利用違法建築、危房或設定後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在建築物室外台階、踏步上的;
(四)在樓梯扶手和護欄上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消防設施、通信設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六)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影響居民通風、採光、造成光污染,影響生活、影響他人對建築物合法使用的;
(七)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第十四條 門牌店招標牌按照規定配置夜間光源的,應當採用內置燈、背景燈、LED燈等燈飾控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鼓勵套用新材料、新技術設定光源。
第十五條 門牌店招標牌應當採用堅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 設定人是門牌店招標牌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保持其整潔、完好、安全、美觀。發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採取安全措施並在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識。
門牌店招標牌因設定或者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定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文昌市門牌店招標牌設定暫行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報紙等媒介向社會公眾進行公示公告,方便設定人、利害關係人、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門牌店招標牌的巡查,發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應當依法責令設定人及時維修、更新;發現燈箱、LED燈等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依法責令設定人在修復前停止使用,並限期內維修或更換。
第十九條 門牌店招標牌設定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註銷的,應當自行拆除原設定的門牌店招標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或第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一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門牌店招標牌設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3年,施行期滿後可經市政府研究確定延長施行期限。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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