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惠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是惠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創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等設定廣告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或建(構)築物,設定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等公共設施設定展示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工地圍牆繪製、張貼廣告的行為;
(三)以氣球、充氣裝置等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定,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的,用於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識的標牌、匾額、燈箱、霓虹燈等的行為。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安全規範、節能環保、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城鄉管理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提升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計和設定水平。
第七條 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市城鄉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結合城鄉規劃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區城鄉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等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各縣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各區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經市城鄉管理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總體城市設計的相關規定,與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
(二)有利於保護城市傳統風貌、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體現城市特色與風格,突出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與城市市容環境建設相協調;
(三)分區管理和重點控制相結合,與區域環境相協調。
第九條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全市戶外廣告禁設區、嚴控區、宜設區等空間布局以及分類控制要求,禁設區內不得設定任何戶外廣告;嚴控區內應當嚴格控制戶外廣告的設定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宜設區內可以依法設定形式多樣的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內容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地點、位置、形式、規格、材料、色彩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第十條 市、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和本市有關城鄉容貌、規劃、環保等方面的技術標準,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範、指引,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範、指引應當包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定義與分類、基本要求;禁止設定情形、照明、設定的時限等通用規定;位置與形式的具體規定;重點區段設定指引;設計、製作、安裝、驗收、維修保養、安全檢測的具體要求等。
第十一條 編制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範、指引,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徵求企業、行業協會、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範、指引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範、指引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戶外廣告規劃、本市採用的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戶外廣告設施規範、指引等標準和規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使用安全、環保、清潔材料;
(三)符合國家關於建築物和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裝置的,應當符合《建築照明設計規範》《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避免對周邊敏感目標造成不利影響;
(五)在戶外廣告設施上標明戶外廣告設定期限、設施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繫電話等信息;
(六)符合設定行政許可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第十三條 建築工地圍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用於公益宣傳,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四條 招牌設定人應當按照招牌設定規範、指引設定招牌,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個店鋪設定一個招牌;有多個臨街立面的,每個臨街立面可以設定一個,設定風格應當統一;
(二)內容僅限於標明招牌設定人的名稱、字號、標識;
(三)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定招牌應當由該場所、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築物內(大型商業綜合體在建築紅線範圍內)統一規劃、集中設定;
(四)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築物上的戶外招牌,其形式、體量、色彩、照明效果等應當達到整體和諧;同一個建築立面上相鄰招牌的類型、大小、懸掛位置、出挑尺寸應當一致。
(五)招牌應當在二層窗檐以下設定,不得多層設定;
(六)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築核心保護範圍等重點區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招牌應當統一規範,體現特有的文化或者風格;
(七)不得設定懸掛式招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或者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燈、LED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相似,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正常使用的;
(三)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樹、綠化帶、道路照明設施、電線桿、路名牌、公共座椅,侵占、損毀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通行的;
(五)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橋樑、危房、違章建築的;
(六)破壞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七)利用建築物屋頂外輪廓線以外空間的;
(八)利用住宅建築或綜合建築的住宅部分的;
(九)在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等建築控制地帶的;
(十)屬立柱式廣告設施的;
(十一)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十二)利用堤防、水庫大壩和河道湖泊等管理區域影響水利工程和行洪安全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公益廣告設施應當統一規劃,並由市城鄉管理主管部門統籌管理。
經規劃設定的公益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七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經依法批准後方可設定。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的,不得影響市容。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非臨時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不少於四米或者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廣告。
第十八條 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設定單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設定主體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證件或有效檔案;
(四)擬設定的戶外廣告全景電腦設計圖;
(五)與戶外廣告設施相適應的安全措施有關材料和《安全責任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在市區內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市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受理;申請在縣域內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受理。市、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規定程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批准的,由市、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轉告相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涉及省有關部門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市、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可逐步就經批准的每一獨立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事項賦予二維碼,供設定人在戶外廣告設定場所公布,全面記錄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地點、位置、時間、期限、數量、規格、結構、面積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利用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設定權。
第二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的有效期限不超過三年,具體期限根據申請要求、戶外廣告設定場所使用期限、戶外廣告設施設計使用年限、城市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
大型戶外廣告有效期限屆滿設定人申請延續有效期限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依法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每次延續期限與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取得的戶外廣告設定權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掛牌。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未延續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自設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戶外廣告有效期限內,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三條 因舉辦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節日慶典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設定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期限和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城鄉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有效期限應當與批准的活動期限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臨時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戶外廣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日內拆除。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委託有資質的安全檢測機構對設施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維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安全。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定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氣象部門發布颱風、大風黃色以上和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人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範措施,確保全全。
第二十八條 城鄉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檢查制度,及時發現、處理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准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結果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掛牌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掛牌結果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務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有下列行為之一,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由市、縣、區城鄉管理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執行:
(一)利用電線桿、路名牌、公共座椅的;
(二)利用危房、違章建築的;
(三)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四)利用建築物屋頂外輪廓線以外空間的;
(五)利用住宅建築或者綜合建築的住宅部分的;
(六)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其他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大型或臨時戶外廣告,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拆除的,由市、縣、區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縣、區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並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未履行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管和維護義務的,由市、縣、區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招牌設定人不按規定設定招牌或未履行安全檢測、維護義務的,由市、縣、區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