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於2021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21年11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活動,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改善城市景觀風貌,維護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錦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築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戶外場地等載體,採取安裝、懸掛、張貼、繪製等形式,設立用於發布廣告的戶外展示牌、電子顯示屏、燈箱、霓虹燈、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裝置、彩旗、布幔、橫幅等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定,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經登記註冊的用於表示本單位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文字元號等設施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古塔區、凌河區、太和區、松山新區)範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市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和備案工作,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工作;各區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招牌設定的備案工作,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招牌設定的具體監督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部門的指導監督。
自然資源、市場監督、公安、交通、生態環境、水利、財政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定規劃與技術規範
第六條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審批、市場監督、公安、交通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劃、設定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劃、設定技術規範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經批准。
第七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劃、設定技術規範經批准公布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政務網站上予以公開,免費供公眾查閱,方便設定人、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區、幼稚園、中國小校、歷史建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通信設施、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三)利用住宅建築或者商住混合類建築住宅部分的窗戶、陽台的;
(四)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構)築物、設施安全的;
(六)損害或者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七)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八)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損害城市容貌及建(構)築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設定規劃、設定技術規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定
第九條設定戶外廣告實行許可或者備案制度。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市行政審批部門辦理許可手續;設定小型戶外廣告應當事先向市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設定人設定戶外廣告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戶外廣告設定位置示意圖、設計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利用非自有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人應當與戶外廣告載體的所有權人簽訂戶外廣告設定載體使用契約,依法取得設定載體使用權。
第十一條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兩旁、綠地、廣場以及城區過境鐵路、公路沿線等公共場地、公共設施(以下統稱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由市政府委託授權的單位,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統一配置。
以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產生公共載體使用權的,由市政府委託授權的單位與買受人簽訂載體使用契約,一次性收取中標價款或者拍賣價款,收入上繳市財政部門。
公共載體每次使用權的有效期限根據載體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或者拍賣公告中明確,並在載體使用契約中約定。
第十二條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持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材料向市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市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三條設定小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事先持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材料向市行政審批部門報送備案。
市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劃、設定技術規範對備案的小型戶外廣告進行確認;對不符合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或者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前持下列材料向市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形式和範圍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設定臨時性小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事先持前款規定的材料向市行政審批部門報送備案。市行政審批部門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劃、設定技術規範對備案的臨時性小型戶外廣告進行確認;對不符合要求的,當日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大型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期限按照下列情況核定:
(一)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公共載體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權的,許可設定期限按照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規定的期限核定,最長不超過6年;
(二)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和大型電子顯示裝置戶外廣告不超過6年;
(三)其他大型戶外廣告不超過3年;
(四)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不超過活動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大型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期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在許可設定期滿前30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設定許可手續。期滿後不再設定或者未取得設定許可的,設定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20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許可設定期滿不予延期,設定人應當自許可設定期滿之日起3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製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彩色效果圖等要求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辦理程式履行變更手續;
(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三)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當科學控制聲音、亮度和使用時間,與所在區域整體燈光環境氣氛相協調,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上標明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的檔案號等審批辨別標識。
第十八條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於發布公益廣告。
利用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保證不少於30%比例的時間或者版面用於公益廣告。
第十九條根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戶外廣告設定人徵用戶外廣告設施,用於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在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有效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行政審批部門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手續,由此給設定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招牌設定
第二十一條設定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構)築物正常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構)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諧統一;
(五)應當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含有其他商業性宣傳內容;
(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七)禁止在沿街建(構)築立面、櫥窗內外通過直接書寫、懸掛、貼上等方式設定招牌;
(八)不得超出建築頂部和邊界設定招牌;
(九)招牌設定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設定招牌實行備案制度。
設定人應當事先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區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報送備案: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二)招牌設定位置示意圖、設計圖及效果圖;
(三)設定招牌的場地證明檔案。
第二十三條區行政審批部門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規劃、設定技術規範對備案的招牌進行確認;對不符合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招牌應當按照備案的位置、尺寸、材質、樣式、顏色、效果圖等設定;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設定備案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章 維護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排除。
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設定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定的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
第二十七條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部門、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巡查,對未履行相應程式,擅自設定的戶外廣告和招牌做到及時發現,依法處理;在巡查或者執法中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設定人限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錦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長大於4米(含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二)小型戶外廣告,是指除大型戶外廣告之外的戶外廣告。
第三十一條錦州濱海新區、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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