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是濰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建(構)築物、交通工具等載體的外部公共空間、城市道路及公共場地發布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設定的交通指示標誌、路牌、指引牌。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在辦公、經營場所或者建(構)築物控制範圍內設定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誌、字型符號、樓宇標識等。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區控制、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與建(構)築物風格及周邊環境相協調,與歷史文化和城市風貌相融合。
第五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和張貼、張掛、設定宣傳品的審批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編制及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相關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標準,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支持戶外廣告創新,增強本土特色,提升藝術水平。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批准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禁設區、限設區、可設區;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聲音、亮度等基本設定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的招牌設定,應當與歷史風貌、街區特色、傳統格局相協調。商業街區、商業廣場、大型城市綜合體、大型市場(賣場)的招牌設定可以按照整體規劃設計,突出功能定位,體現商業特色。
第十一條 禁設區範圍內,禁止設定戶外廣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綠地、公園結合園林景觀適度設定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廣告;
(二)在經批准的商業綜合體預留的廣告位按照要求設定的廣告;
(三)道路規劃紅線內設定的公交候車亭廣告;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特別批准設定的廣告。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在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廣告經營者、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專項規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方案(以下簡稱設定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各區的設定方案在區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徵求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設定方案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點位數量、載體部位、詳細尺寸、結構形式、廣告性質等。
第十四條 專項規劃和設定方案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主要依據。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開專項規劃和設定方案,方便設定人、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五條 新建建(構)築物需要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應當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並同步設計施工建設。
未預留戶外廣告和招牌位置的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需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應當符合原建(構)築物設計效果。
第三章 設 置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專項規劃、設定方案和技術規範;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維修、安全檢測等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技術、材料、工藝等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第十七條 戶外公益廣告的內容、設定時間以及方式等,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管理需要合理安排。
戶外公益廣告載體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商業廣告。
第十八條 重大活動舉辦期間,在不影響城鎮容貌、交通安全的條件下,可以根據需要在活動場地周邊及部分路段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
第十九條 招牌設定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專項規劃、設定方案和技術規範;
(二)實行“一店一招”原則,一個店鋪只允許設定一塊招牌,有多個臨街立面的,每個臨街立面可以設定一塊;
(三)在一層門楣以上二層窗戶以下設定,特色商業街區除外;
(四)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諧統一;
(五)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的,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統一規劃、規範設定。
第二十條 國際、國內統一品牌的連鎖店、專賣店、經國家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店及銀行、保險、電信等行業戶外招牌設定,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及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其規格和位置。
第二十一條 鼓勵招牌用字根據宣傳特點和周邊風貌,使用符合規範要求的中、外文雙語。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生活、影響城鎮容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設控制地帶設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劃禁止設定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禁止設定屋(樓)頂廣告和招牌、窗戶廣告、大型落地式廣告、大型高立柱廣告、橋體廣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的廣告。
第二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實施審批。
在城鎮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定宣傳品的,應當依法經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等有關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定,期限屆滿後及時撤除。
招牌附帶商業廣告內容的,按照戶外廣告設定相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和張貼、張掛、設定宣傳品許可證應當載明批准編號、設定人、位置、數量、形式、規格、期限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租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大型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期限不超過五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期限不超過三年。需要延續設定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期限屆滿後不再設定或者未獲得延續設定批准的,設定人應當於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自核發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定。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的期限、地點、使用性質、規格、形式和材質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在右下角標註設定人和批准編號。
第二十七條 商業廣告版面臨時空置的,空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是管理維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陳舊、殘缺、污損等影響城鎮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
(二)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自檢並作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立即進行整改;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超過12個月的,應當每年委託安全檢測鑑定機構進行安全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經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檢測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四)遇有大風、暴雨或者其他惡劣天氣時,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及時採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護措施,發現漏電等安全隱患的,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
(五)其他管理維護義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位置使用權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城市建設管理支出。
第三十條 在公共產權建築物、設施、場地等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公開出讓,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在非公共產權建(構)築物、設施、場地上設定戶外廣告的,按規定標準向政府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依法公開相關信息,及時受理舉報投訴;
(二)檢查設定人按照許可證要求進行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和張貼、張掛、設定宣傳品情況;
(三)檢查設定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二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作出設定許可後,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
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共享戶外廣告和招牌信息資料。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信息平台,實現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信息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設定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相關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大型戶外廣告批准的期限、地點、使用性質、規格、形式和材質設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商業廣告版面臨時空置超過三十日未設定公益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是指戶外廣告設施單面面積大於等於10平方米或者任一邊長大於等於4米的廣告。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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