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十堰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十堰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於2018年10月31日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十堰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12/5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定與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聲音、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築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
(二)橋樑、廣場、隧道等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
(三)道路、城市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四)圍牆(檔)、欄桿、護欄、露天管道、報刊亭、信息亭、車輛停靠站點牌、指示路牌以及電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設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飛行器、特殊類載體等;
(六)其他載體。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定,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商業服務提供者在經營(辦公)地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字型符號等的行為。
招牌設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戶外廣告管理:
(一)設定位置不在本單位入口門檐的;
(二)發布本單位名稱、字號、商號以外內容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節能環保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劃分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發布內容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加強自律,倡導信用,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鼓勵、支持戶外廣告創新,增強本土特色,提升藝術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設定
第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經批准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式報批。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區域環境和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戶外廣告種類、總量、布局的控制原則;
(二)明確禁止、限制、適宜設定戶外廣告的區位;
(三)對各區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位置、形式、規格、色彩的整體要求;
(四)公益廣告設定的總量、區位。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
(二)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
(四)環保和節能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妨礙交通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三)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城市公共綠地、河道的;
(五)利用消防安全設施,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應急救援和登高撲救的;
(六)利用危房、違法建築或者危及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安全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利用人行天橋、隧道、涵洞、鐵(公)路橋等市政公共設施的;
(二)利用沿街建築櫥窗面向戶外書寫、懸掛、張貼的;
(三)建築物樓頂以單體字塊形式設定表明本單位或者樓宇名稱、字號、標誌的;
(四)以舉牌、擺牌、散發等形式或者使用無人機、滑翔傘、動力傘、飛艇、氣球等低空飛行物的。
第十二條 招牌設定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九條和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物正常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構)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諧統一;
(四)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由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的,應當統一規劃、規範設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規範與維護
第十三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定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大型戶外廣告的範圍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 在張灣區、茅箭區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受理;在其他縣(市、區)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設定地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設定載體使用權證明;
(四)安全評估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應當載明設定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照明亮度、音量分貝、期限等內容。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在廣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許可文號(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裝置的設定期限不超過六年。
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於期限屆滿30日前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延期,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後不再設定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准的,設定人應當於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
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設定的圍牆(檔)廣告,設定期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
設定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具體要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設定人應當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因城鄉規劃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定期限未滿的大型戶外廣告,給設定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大型以外的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等要求設定,並在設定完成後15日內,報設定地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戶外廣告載體的使用權,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所得收益納入公共財政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設定人應當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安全維護。畫面污損、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年久失修、破損鬆動等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大風、暴雨、暴雪等氣象災害預警期間,設定人應當根據情況及時採取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三條 招牌設定人發生搬遷、變更、歇業、解散、註銷等情形的,應當在15日內自行拆除原設定招牌。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開下列信息:
(一)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技術規範;
(二)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式、期限;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標準文本;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戶外廣告設定資料和信息。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技術規範以及登記備案的材料、流程、監管、處罰等具體信息。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在人流密集區設定適當數量的公共信息欄,供市民依法免費發布信息,並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欄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區域塗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並及時將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情況歸集至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法實行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利用機動車車身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利用機動車車身進行戶外廣告宣傳影響安全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從事露天噴漆、噴砂、製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煙塵、氣體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的發布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統籌安排公益廣告。
利用城鄉公共設施、公共運輸工具及其設施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增加公益廣告的宣傳內容。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位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將會員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考評。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公益廣告管理規定以及本條例所確定的職責,協同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公益廣告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巡查和安全檢查、執法監督制度,及時查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舉報、投訴處理制度,按照管理職責受理舉報並查處,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告知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負有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職責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對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將其不良記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許可擅自設定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照明亮度、音量分貝、標示文號等要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履行的,按照廣告幅面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處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二)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後不按照規定登記備案的或者不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等要求設定的,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履行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戶外廣告和招牌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者期限屆滿後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大型戶外廣告設定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由設定人改正或者自行拆除而逾期未履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相關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中,戶外廣告和招牌涉及違法建設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可以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擅自轉讓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由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吊銷該許可;對該許可列明的設定人,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在公共信息欄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區域塗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設定人予以清除,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從事露天噴漆、噴砂、製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煙塵、氣體的戶外廣告和招牌作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因戶外廣告或者招牌倒塌、墜落、漏電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設定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依法處理舉報、投訴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轄區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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