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3日公布施行;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九屆人民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修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保護消費者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針對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電影、印刷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間接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
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廣告代理制,為廣告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益廣告規劃: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每年應設計、製作、發布一定數量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 廣告內容應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 廣告使用的圖像、語言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廣告在總體設計、正文、標語、解說詞、音樂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廣告。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八條 下列廣告除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清楚、明白、完整載明有關事項:
(一)推銷商品、提供服務實行優惠和讓利的廣告,應當標明實行優惠、讓利的時限、幅度和數額;
(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廣告,屬限量、限時贈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禮品總量和期限;
(三)推銷設備有專用附屬檔案的廣告,應當同時標明該種設備必須購買的附屬檔案及價格;
(四)推銷種子、種苗的廣告,應當標明適宜種植和養植的地域範圍和條件;
(五)推銷技術的廣告。應當標明技術鑑定部門的名稱及鑑定時間;
(六)郵購商品廣告、信息廣告、轉讓技術廣告應當在顯著的位置標明廣告主的真實姓名或者名稱、詳細地址、聯繫時間。郵購商品廣告還應標明收到匯款後寄出郵購商品的時限;
(七)廣告使用科學發明等科研成果的,應當準確、恰當,並表明出處。
第九條 推銷設備、種子、種苗和技術的廣告、不得含有分析、預測利用該設備、種子、種苗和技術等所生產的產品市場供求情況和經濟效果。以及欺騙性的包收購生產產品的承諾。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及服務,不得設計、製作和發布廣告。
第十條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導、調查採訪的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宣傳治癒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四)涉及藥品、製劑的。
第十二條 從事下列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經營登記:
(一)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或者舉辦文藝、體育、展覽會、評選等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
(二)設定、發布戶外廣告,或者設定廣告顯示屏的;
(三)從事印刷品廣告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辦理廣告登記手續的。
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廣告經營資格年度檢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年檢合格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訂立廣告活動書面契約,必須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的廣告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配備廣告審查員、負責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廣告審查員應當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廣告審查員資格證》,方可從事廣告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經批准發布的廣告、除廣播可以不播發廣告批准文號外,其他應當同時發布廣告批准文號:印刷品廣告應在顯著的位置印刷批准文號、承印者名稱和地址。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廣告檔案管理制度.單獨設定廣告會計帳簿,使用廣告業專用發票。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組織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美化城市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等部門制定設定戶外廣告的具體規劃。具體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 設定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須事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答覆;同意設定的,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後,方可在審定的地段或者建築物上設定。
戶外廣告應當做到整齊、安全、美觀。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遮蓋、損壞。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事先告知廣告經營者,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修建戶外廣告設施需占用場地或者建築物的,修建單位或者個人應徵得場地、建築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並交納場地費或者建築物占用費。場地費和建築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城建部門協商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除法律、法規規定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張貼印刷品廣告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範圍、地點進行,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條 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廣告、發布前必須經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醫療、化妝品、農(林)作物種子、種苗、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前應經發布地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發布。
食品、酒類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廣告內容進行發布前審查,應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廣告內容,廣告發布者不得修改;發現有錯誤的。應要求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查。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式詢問被檢查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利害關係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廣告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廣告行為有關的契約、帳冊、單據、檔案、記錄和其他資料;
(三)複製與廣告行為有關的廣告作品。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發布;
(二)還反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廣告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發布或者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其中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申報或者改正;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二十六條 廣告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阻礙執法槍查。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情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計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四、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一款修改為:“設定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須事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答覆。”
(四)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去第二項中的“第十二條”和第四項中的“第十三條”,將第三項中的“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條”,將第四項中的“第十六條”修改為“第十四條”。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和廣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制定這個辦法十分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財經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人大法規室、省政府法制辦、省工商局,對辦法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11月4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98次會議,對辦法草案又進行了審議修改,並形成了辦法草案修改稿,並建議將該修改稿提交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些委員提出,辦法草案可不分章,有些條款應刪減合併,有些內容需增加條款規定。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取消了辦法草案中“章”的設定,刪去了草案第五條、第六條,同時合併增設了一些條款。這樣,辦法草案由原來的七章三十二條修改為三十三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中應有鼓勵廣告商製作公益廣告,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據此,結合最近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工商局、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聞出版局聯合通知的精神,專門增設了一條關於公益廣告的規定,即:“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益廣告規劃;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每年應設計、製作、發布一定數量的公益廣告”。(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三、有的委員建議,辦法草案對廣告內容的規定要體現精神文明的要求,同時,還應規定不得含有淫穢、封建迷信的內容,不得以虛假、欺騙方式誤導消費者。據此,我們專設了一條,即:“廣告內容應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大眾傳媒以專欄、報告文學等形式發布廣告,應與正常的新聞宣傳報導相區分。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將辦法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導、調查採訪的形式發布廣告;以其他形式發布廣告的,應有廣告標記,與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十三條中規定的許可證太多,應按證件類別、性質,將該條款項進行合併。為此,我們一是將該條第一款中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三項與第四項合併,刪去第六項;二是在第一款“手續”後加上“方能開展廣告經營活動”,同時刪去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十六條“專職廣告審查員”一句中的“專職”二字應刪去,同時該條還應明確《廣告審查員資格證》由誰頒發。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去掉了“專職”二字,同時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廣告審查員應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廣告審查員資格證》,方可從事廣告審查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十七條括弧內的表述容易使人誤解為廣播、電視發布的廣告可以不受法律法規的約束;也有委員建議將此修改為“廣播、電視發布廣告可以省略批准文號”。綜合委員意見,我們將此條前半句修改為:“經批准發布的廣告,除廣播可以不播發廣告批准文號外,其他應當同時發布廣告批准文號”。(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八、有些委員提出,我省戶外廣告管理較差,僅有第二十條的規定還不夠,應增加這方面的內容。為此,我們已在辦法草案第二十條中增加了一款,即“設定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須事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審查答覆;同意設定的,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後,方可在審定地段或者建築物上設定”。該條原文作為第二款,並根據委員意見修改為“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遮蓋、損壞。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應事先告知廣告經營者,並給予合理補償或者遷移”。(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九、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中“與廣告違法行為有關”的表述欠妥。根據委員意見,我們將該條三項中的“違法”二字都已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十、一些委員建議,辦法草案應增加“因發布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失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內容;對違法廣告的審批機關及相關責任人,也應作出處罰規定。為此,我們在草案中專設了一條相應的處罰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十一、有些委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二十七條中罰款太多,款項太多,可以合併,有些違法行為不一定要給予罰款。根據委員意見,我們一是將該條第一項中“可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刪去;二是將第二項與第五項、第三項與第四項、第六項與第七項分別予以合併。(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十二、有些委員建議,辦法草案應增加解釋部門的條款。按照這個意見,我們在辦法草案最後增加一條,即“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此外,還對辦法草案作了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在作《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草案)的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的廣告業得到迅速恢復和發展,到1996年底,全省廣告經營單位達1817家,從業人員1.7萬人,年營業額8.64億元,名列全國第十位。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質量和規模、服務門類和媒介種類較為齊全、能夠為社會提供系列化信息的新興產業,為湖北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自1995年2月1日實施以來,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廣告法》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宣傳、貫徹、執行《廣告法》,查處虛假違法廣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是,在廣告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一是廣告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片面追求商業利益,忽視社會責任。如有的利用虛假廣告進行期詐;有的在廣告中隨意誇大產品、服務的功效,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有的廣告有悖於社會公德和精神文明建設。在《廣告法》實施兩年多的時間裡,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查處虛假違法廣告案件1518起,罰沒金額23.8萬元。二是廣告行為主本資格不規範,未取得廣告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隨意製作、發布廣告的現象較為普遍,嚴重影響了廣告業健康、有序的發展。三是廣告管理手段滯後,力度不夠。《廣告法》對上述問題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針對我省實際,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細化和補充,以規範廣告活動,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我省廣告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儘快制定《辦法》是十分必要的。從全國來看,四川、甘肅、北京等十多個省、市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二、關於制定《辦法》的過程
1995年2月1日《廣告法》實施以後,我們就醞釀製定《辦法》,並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和準備工作。1996年上半年,在省人大財經委組織的《廣告法》執法檢查過程中,就將制定《辦法》的工作納入了議事日程。《辦法》被列入省人大1997年立法計畫後,我們立即組織了專班,根據《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針對我省實際,在廣泛徵求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執法人員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送審稿)。報送省政府後,省法制辦又組織赴鄂州、黃石、宜昌進行調查研究,並分別在武漢、宜昌召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廣告審查機關進行了論證,前後六易其稿,形成了《辦法》(草案)。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
《辦法》力求與《廣告法》相銜接,儘可能不重複《廣告法》的規定,而是針對我省實際,在《廣告法》的原則規定基礎上,加以細化、補充和明確,便於執法中的具體操作。
(二)關於調整對象
《廣告法》調整對象中對廣告發布者限定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實際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也可以成為廣告發布者(如戶外廣告、印刷品廣告等)。因此,《辦法》將“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管理活動”作為其調整對象。也就是說,將個人也作為行為主本納入了辦法的調整範圍。
(三)關於廣告代理制
廣告代理制是指廣告主委託廣告公司進行綜合性服務,包括總體策劃、調研、設計、製作、代理;而廣告發布者不直接與廣告主接觸,本身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他的優勢在於突出廣告公司的骨幹地位,有利於廣告公司與廣告發布者之間明確分工、優勢互補。同時,對於提高廣告質量、商品聲譽,樹立企業形象以及與國際上通行的廣告經營機制接軌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廣告法》第二條將廣告行為主體劃分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已為將來全面推行廣告代理制奠定了基礎。因此,本《辦法》作出了“逐步推行廣告代理制”的規定,以期為我省廣告業的發展標明方向。
(四)關於廣告內容
《廣告法》規定了廣告內容應當遵循的準則,明確了廣告活動參與者在廣告內容方面應當承擔的義務。《辦法》根據《廣告法》的基本原則,針對我省實際,對廣告內容作了進一步的規範,特別是對當前問題較多的郵購商品廣告,推銷種子、設備、技術、信息的廣告,醫療廣告中的虛假行為、誤導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的行為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以細化《廣告法》的原則規定。
(五)關於廣告活動主體資格的管理問題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對廣告活動主體資格作了原則性規定。隨著廣告業的迅速發展和廣告形式的多樣化,嚴格市場準入和專項年檢,有利於加強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和保證廣告業的健康發展。因此,《辦法》參照有關規章對廣告主體資格的準入登記進行了分類、細化,對專項年檢也作了明確規定,並以相應的罰則作為實施的保障。
(六)關於廣告審查範圍問題
《廣告法》中規定的審查範圍,僅限於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四種,衛生、醫藥、農業部門提出應增加化妝品、醫療、種子三類。考慮到這三類商品的廣告關係到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問題,涉及面廣,責任大,《辦法》根據我省實際,增加這三類商品廣告作為審查範圍,是必要的。建議各位委員能予同意。
(七)關於備案問題
《廣告法》沒有就備案作出規定,其他法規、規章也僅作了原則性規定。考慮到發布前需經審查的廣告在市場上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大、影響面廣、難以取證等因素,《辦法》對發布前需經審查的廣告作出了備案的明確規定,以加強對這類廣告的監督管理。有關廣告審查部門亦未提出反對意見。
說明完了,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997年11月27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基本吸收了一審時的意見,是可行的;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11月28日,根據委員意見,財經委辦公室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工商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11月29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102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草案新修改稿,並建議提交本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應對“廣告”的概念作出界定;還有的委員認為,商店、餐館利用自有場地製作簡易的介紹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招牌不應包括在本辦法調整範圍。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電影、印刷品、霓虹燈等媒體或者形式直接、間接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草案新修改稿第二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中的“仿冒行為”不好理解,執行時不易操作。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將該款修改為:“廣告在總體設計、正文、標語、解說詞、音樂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廣告,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草案新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中不得含有“包收購生產產品的承諾”,應區分欺騙性和真實性的兩種情況,對前者應制裁,對後者應允許,建議進行修改。為此,我們將該款最後一句“以及包收購生產產品的承諾”,修改為:“以及欺騙性的包收購生產產品的承諾”。(草案新修改稿第七條第一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表述太絕對化,建議比照《廣告法》中有關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表述。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將該項修改為:“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項)
五、有的委員建議,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組織管理,使戶外廣告起到美化城市的作用。按照委員意見,我們一是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中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組織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美化城市環境”,作為該條第一款,將該條原文作為第二款。二是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後增加一款,即“戶外廣告應當做到整齊、安全、美觀”,將原條文第二款改作第三款,並將該款最後一句“並給予合理補償或者遷移”,修改為:“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六、有些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款中“按照《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提法不妥,建議對戶外廣告的管理、收費在本辦法中明確規定。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修建戶外廣告設施需占用場地或者建築物的,修建單位或者個人應徵得場地、建築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並交納場地費或者建築物占用費。場地費和建築物占用費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城建部門協商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款)
七、有些委員提出,現在印刷品廣告亂張貼行為較普遍,成了一種公害,應對這種行為進行規範。為此,我們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後增加了一款,即:“張貼印刷品廣告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範圍、地點進行,不得損害市容市貌”。(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八、有的委員提出,有關保健食品的宣傳,因涉及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安全,要進行規範,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醫療、化妝品、農(林)作物種子、種苗”後加上“保健食品”。按照委員意見,我們作了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九、有的列席代表提出,食品廣告應取得衛生部門出具的食品廣告證明,以便與這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省實施《食品衛生法》辦法相一致。鑒於發布食品廣告需取得衛生部門的食品廣告證明是依據199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聯合公布的《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而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廣告法》中只規定食品、酒類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內容。為此,我們按《廣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後增加一款,即:“食品、酒類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十、有的委員提出,對違反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沒有必要給予罰款,建議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按照委員意見,我們作了修改。(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十一、有的委員提出,對消費者協會或各行業協會以推薦產品的形式作廣告,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按照委員意見,我們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後增加了這方面規定。(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此外,根據委員意見,還對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新修改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