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十堰市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是由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08年12月1日發布的政策法規,自2009年1月30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淨化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建立有償占用城市公共空間設定戶外廣告的機制,對城區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拍賣、出讓。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區從事戶外廣告設定活動的廣告經營(設定)者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區範圍內設定的如下廣告:
(一)落地和在建(構)築物牆面(或屋頂)等設定的廣告;
(二)利用公用設施或公共場地設定招牌、路牌、標識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信息發布欄以及實物模型等廣告;
(三)以橫(條)幅、噴繪、印刷品等形式在戶外懸掛、張貼的廣告;
(四)以彩旗、燈籠、氣球、充氣膜、充氣彩虹門等形式在戶外設定的廣告;
第五條 國家機關發布的公告、布告、通告等不屬於本辦法管理範疇,但應在規定的地點發布。
第六條 戶外廣告位拍賣出讓的基準價(標的)包括場地占用費、工商管理費等,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戶外廣告位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的專項規劃和設定原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經營城市辦公室負責組織城市戶外廣告位使用權的招標、掛牌、拍賣及出讓等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經市政府批准實施的公益廣告進行統一安排。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廣告經營(設定)者的資質審查、廣告內容審查、戶外廣告登記管理和虛假廣告的查處。
市城建監察支隊負責10日以內臨時性的橫幅、條幅、彩旗、燈籠、氣球、充氣膜、充氣彩虹門等設定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共空間資源的經營與管理
第八條 城區內的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公園、綠地、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和場地形成的戶外廣告位均屬城市公共資源。市城市經營辦通過招標、掛牌、拍賣、協商出讓廣告位經營權,所收費用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城市建設和戶外廣告管理相關支出。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使用期短期為1年,中期為3年,長期為5年。電子顯示屏(牌)一般不超過6年。
第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時,必須將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名稱、工商登記證號、使用期限標註於戶外廣告右下角。
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在廣告位使用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廣告設施閒置時,經營(設定)者必須予以裝飾或遮隱。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因城市建設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建委在20日前書面告知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由其自行拆除,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適當補償;逾期不拆除的,實行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承擔。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期屆滿,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條件拆除廣告設施。需要延長使用期限或者變更其它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廣告位使用期屆滿前30日內向市建委申請辦理延期或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市建委要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監管機制,(一)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實行施工過程管理。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必須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紙,組織有關單位對使用材料進行檢驗,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理。(二)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年審制度,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陳舊、變形、損壞、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市容的,書面責令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建監察支隊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經營(設定)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巡視、維護,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美觀、完整。
第十六條 大中型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自批准之日起其產權在廣告位的使用期限內屬經營(設定)者所有。廣告位使用期屆滿,經營(設定)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章 戶外廣告的設定原則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容真實合法,書寫規範準確;
(二)設計藝術美觀,製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潔統一,並與所在環境相協調;
(三)橫(條)幅、彩旗、燈籠、氣球、充氣膜、充氣彩虹門等戶外軟體廣告,不得影響市容和交通;
(四)大中型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和利用建(構)築物牆面(或屋頂)設定的戶外廣告必須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規劃布局原則和技術要求。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二)妨礙人民生產或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礙消防安全或影響建築物通風采光以及破壞建築物原有風格和外觀造型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點)的建築物和場所。
(五)行道樹、古樹名木等。
(六)違法建築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它區域。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應不斷提高製作和設計水平,鼓勵使用節能環保新型材料及新工藝、新技術,體現戶外廣告優美的藝術特徵和外觀效果。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程式
第二十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手續時,應提交下列相關檔案和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有廣告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場地業主或管理單位同意的證明或檔案;
(四)戶外廣告內容文本和設定效果圖(樣稿);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手續,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辦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等應向市建委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市建委接到申請人申請後,3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對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申報設定條件的,應於7日內召集有關部門進行集體討論,實行辦公例會審批制度。對同意設定的,應通知到市經營城市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後,由市建委發給《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通知》。
(二)申辦10日以內(臨時性)的橫幅、條幅、彩旗、燈籠、氣球、充氣膜、充氣彩虹門等,應向城建監察支隊提出申請。城建監察支隊對批准設定的,應到市建委備案。
(三)發布戶外廣告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沒有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檔案的,工商部門不予登記。
(四)重要節日、重大政治經濟活動的慶典宣傳、政策法規宣傳、行業部門的紀念宣傳、商業宣傳等利用戶外場地進行宣傳活動,確需設定戶外廣告的,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設定。活動結束後戶外廣告設定者自行拆除。
(五)不同意設定的,市建委應在辦公例會結束後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方。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要求設定戶外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改正,並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經營(設定)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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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廣告設定、經營者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審批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7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十堰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十政辦發〔2007〕170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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