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區河道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區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環境,促進城市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環境,促進城市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十堰城區(包括東風汽車公司管轄範圍內)所有河道、防洪溝及其附屬設施的整治、利用、保護、開發和與之相關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條 城區河道的日常管護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區河道的主管部門,負責河道的統一規劃、管理和監督,並實施本辦法。市河道管理處是城區河道日常管理的工作機構。
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十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該行政區內的河道主管單位。
東風汽車公司是該公司各專業廠區防洪溝的主管單位。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規劃、市政園林、城建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區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區河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防止水體污染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城區河道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各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七條 城市防洪與城市建設應統籌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章 河道規劃與治理
   第八條 城區河道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九條 城區河道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防洪規劃為依據,以行洪輸水為主,統籌水經濟、水生態、水景觀、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綜合利用。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辦城市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條 河道範圍內建(構)築物必須統一納入河道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河道岸線的利用,必須服從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
第十一條 沿河範圍的建設活動應當服從城區河道規劃,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城區河道沿河建設規劃時,須徵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城區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
第十三條 城區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含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及建築、構築物、道路、管道、纜線、取水、排水設施;非河道管理部門整治河道等),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建設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區規劃治理範圍以外的河道,由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補償;由於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或者導致河道淤積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賠償和修復的責任。
第十六條 河道堤防範圍內發布法律、法規許可的廣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市城市經營辦公室負責經營管理。
第三章 河道保護與清障
   第十七條 河道管理範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河道、兩岸河堤及向外延伸八米以內的地帶;
(二)無堤防的河道,為歷史最高洪水位之間的區域。無堤防但已有規劃設計未治理的,按規劃設計的河道治導線以內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及治導線以外十米以內的範圍確定。
第十八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棄置工業廢碴、建築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廢棄物;
(二)擅自從事爆破、采砂(石)、開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為;
(三)種植農作物及蔬菜;
(四)搭建臨時建築、堆放物料、設定阻水建築物;
(五)未經批准或不按防洪規範要求擅自對河道進行整治、改道、利用;
(六)在已有的沿河建築物上利用河道空間亂搭亂建;
(七)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向河道內違規排放工業污水;
(八)河道空間利用建築物、沿河建築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九)在上遊河道兩側山體開山炸石、破壞水土保持,石渣進入河道,影響防洪安全:
(十)開展集市貿易;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侵占水面及河岸通道;
(十二)在沿河護欄、桿線及建(構)築物上懸掛有礙景觀的物品;
(十三)設立洗車點;
(十四)其他損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體的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損毀城區河道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與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第二十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設定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前,應當徵得有管轄權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排污管口必須接入污水箱涵。[FS:PAGE]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在河道內采砂(石)、取土;
(二)在河道記憶體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修建工程設施;
(三)企業或單位對河道進行整治的。
第二十二條 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後,市、區兩級防汛指揮部按照各自管轄範圍責令設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四章 環境治理與保潔
   第二十三條 城區河道環境衛生與保潔實行分級管理、部門配合、分工負責、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一)河道內環境衛生保潔,由市、區環衛部門組織專門保潔人員,對河道內的垃圾和水面漂浮物進行打掃、打撈、清理。
(二)沿河居民生產、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各類污水排放必須全部納入專門的收集管網,杜絕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三)沿河欄桿、燈飾、人行步道及河岸、河道內綠化美化帶和草坪、樹木的養護與保潔工作由市政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
(四)沿河道路、居民區等地段,市政園林主管部門應統一規劃,按規定標準設定垃圾容器,並定期進行清洗、擦拭,對破損容器進行更換,保持整潔、完好、有效。
(五)環保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城區河道管理範圍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六)河道兩岸沿線的環境衛生,實行屬地管理,按照所在地段,分別由市政園林主管部門、茅箭、張灣區人民政府、十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影響河道環境的亂搭亂建、污水直排、向河道內亂丟和傾倒垃圾等污染水體的經營活動及違章建築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整治。
街辦、社區居委會要把河道及周邊環境衛生納入“門前三包”的管理範圍。
第二十四條 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東風汽車公司應嚴格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做好轄區責任範圍內的河道綜合治理與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機構、範圍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專門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城區河道實行分級管理,事權劃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七條 河道堤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及防汛工作由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事權劃分負責實施。
河道管理範圍內排污管線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河道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河道管理範圍內沿河兩岸地質災害的預防、監控、管理、處置等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河道管理範圍內綠化、娛樂、景觀、環衛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市政園林部門負責。
河道兩岸亂搭、亂建的監督和查處由城建監察主管部門負責。
東風汽車公司各專業廠區防洪溝的建設與管理由東風汽車公司負責。
第六章 治理與管理經費
   第二十八條 城區河道治理按照規劃確定治理項目,治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 城區河道管理機構的人員、辦公、防汛、河道建設、工程維護、衛生保潔、河道內綠化、美化等經費,按照分級管轄原則,分別納入市、區兩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河道堤防範圍內發布法律、法規許可的廣告,由市城市經營辦負責經營管理,所收費用執行收支兩條線,由市財政按比例劃撥用於河道維修和水毀修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予以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批准手續;工程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影響行洪但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依照《防洪法》、《水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河道內棄置工業廢碴、建築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照《防洪法》、《水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九項規定,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採取補救措施,並依照《防洪法》、《水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及違反第十一項規定而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礙河道行洪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依照《防洪法》、《水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依照《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在河道內開展集市貿易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依照《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在河道堤防範圍內未經批准,擅自發布廣告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依照《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予以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六項、第十三項規定在沿河建築物上利用河道空間亂搭亂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設立洗車點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河道空間利用建築物、沿河建築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湖北省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二項規定在沿河護欄、桿線及建(構)築物上懸掛有礙景觀的物品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並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予以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容器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污染,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規劃、市政園林、城建監察等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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