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區河道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城區河道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貴陽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0月1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區河道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文號:築辦發[1988]93號
  • 發布日期:1988-10-12
  • 生效日期:1988-10-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三章 罰則,第四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辦發[1988]93號
【發布日期】1988-10-12
【生效日期】1988-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貴陽市城區河道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10月12日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
築辦發〔1988〕9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持河道暢通,設施完好,防止水質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是市政府統一管理城區河道的職能部門,其所屬市河道管理處負責城區南明河、小車河、市西河、貫城河的管理養護和綜合開發;市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各區、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管理好上述河道。
河道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他們的工作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支持。
第三條全市人民都有享受河流水質潔淨,河道兩岸環境整潔的權利,也有保護河道不受污染、設施完好和防汛疏竣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四條貴陽市城區河道保護、管理的範圍是:
1.南明河河床及兩岸各二十五米以內;
2.小車河河床及兩岸各七米以內;
3.市西河河床及兩岸各七米以內;
4.貫城河河床及兩岸各五米以內。
凡河道保護範圍內的護河堡坎、堤壩、欄桿、踏步、截流溝及護堤護岸的花草樹木等河道設施,由市河道管理處直接管理;保護範圍內的其他市政設施(廁所、路燈等)和交通安全、攤販經營、占路掘道、建築施工等,由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管理。其中,涉及河道的,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河道管理處協調管理。
第五條為保證河道暢通,水質清潔,設施完好,一切單位和個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侵占、損壞、改變河道,禁止設定阻水物、私自設泵抽水和在河道保護範圍內種植、剷除草皮。
2.禁止在河道堤岸從事建房、放牧、開渠、打井、鑽探、爆破、採石、取土、挖塘、葬墳、堆占、砍伐林木、開採地下資源以及開展集市貿易等危害堤岸安全的活動。但在堤岸以外,河道保護範圍以內從事上述活動,須經市河道管理處同意,並經市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3.禁止向河內傾倒垃圾、泥土、廢渣、糞便及其它雜物。
4.禁止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帶有懸浮物及淤積物的廢水。
5.禁止在河內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和使用電具、炸藥、有毒藥物捕魚。
6.禁止損壞、占用、挪動、盜竊河道設施。
7.禁止在橋上堆放雜物和擺攤設點,嚴禁在橋下住人和設定障礙物。
8.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河道和河道保護範圍內的設施,應負責賠償和修復。
第六條凡需向河道排污的單位,不論有無截流溝,均應事先向市河道管理處申請辦理排污手續,按章向有關部門繳納接管費、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凡超標排放有毒害或有異臭的污水,應先取得環保部門的排放許可證,再向河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污手續。
第七條因生產建設和其它原因,須在河道保護範圍內擺攤設點、堆占、圈占、挖掘、建築,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凡進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河道管理處同意,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發執照,並執行河道管理有關規定。
2.凡在河道保護範圍內進行占、掘的單位,在未施工前,須提出申請(占掘時間、地點、面積、用途,繪製平面圖等),經市河道管理處審查同意。其中,凡屬河道管理處直接養護的地段,由河道管理處批准、收費、發證;占掘道路,由公安部門批准、發證,市政管理部門收費,其餘地段由河道管理處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辦理。修建、埋設、架設各類管線和其他設施以及建房,還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取得建築許可證。
3.在占、掘期間,施工單位應做到文明施工,嚴禁污染河水,淤塞截流溝。占掘後的恢復和驗收,按照誰收費誰修復誰驗收的原則辦理,質量不合格者一律返工。
4.在批准占、掘期內,批准單位因特殊情況需停止占掘時,占掘單位應服從需要,在規定日期內停止占掘,按期拆除並退還其全部或部分占掘費。

第三章 罰則

第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1、2、3、4、7、8項及第六、七條的,除由業務部門責令其糾正,採取補救措施,對有關責任者,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外,還可沒收堆放物品、工具,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200元加收二至五倍罰款。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5、6、項及阻撓河道管理人員執行任務,辱罵、圍攻、毆打執勤人員的,除按第八條規定處理外,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河道管理範圍內違章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按照市政府1987年4月《關於限期清理拆除違章建築的通告》辦理。
第十一條凡因違章受到罰款的單位和個人,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書面通知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單位通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個人通知其所在單位督促繳納,並加收罰款的20%。罰款收入上交市、區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河道管理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者,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視其情節,進行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貴陽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發的有關河道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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