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區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辦法

十堰市城區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我市城區市容市貌管理,理順有關管理職能部門的職責,把我市城區市容市貌管理逐步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進一步推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我市城區實際,制定如下暫行辦法:
第一條 禁止在城區主次幹道兩旁隨地擺攤設點。凡需要設定臨時攤點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經市容辦、規劃局、市政園林局聯合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其他任何單位無權劃定和審批臨時攤點,否則除沒收其所得收入外,並對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條 禁止在城區各遊園、景點、廣場及其周圍露天支鍋立灶、設定攤點。按誰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隸屬或劃定的管理單位監督執行。
第三條 禁止在河道、橋樑、河堤兩岸隨地擺攤設點。對已審批、規劃在河道上設定的各種市場,要划行就市,規範管理;若因洪水需臨時上岸經營的,繼續由河道市場管理單位在指定地方管理經營,由河道市場管理單位向經營地管理單位和環衛部門統一交納一定費用。
第四條 禁止在居民居住生活小區隨地擺攤設點。凡需要在居民生活區設定臨時攤點的,必須報經市容辦審批,其管理由物業公司負責,沒有成立物業管理公司的由居委會管理。
第五條 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亂停亂靠。對局部地方,由市容辦、公安交警、城管等單位共同劃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泊位,由城管大隊設專門管理機構管理。所有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在劃定的停車泊位上停靠,並按規定交納停車費。停車費除用於管理人員經費和設備費外,其餘交財政作城建專項資金。
第六條 禁止在臨街門面、牆壁、電線桿、路燈桿、護欄等設施上隨意設定、懸掛或張貼廣告。凡需設定、懸掛或張貼廣告者,必須按照《十堰市戶外廣告、霓虹燈設定管理辦法》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否則,市政園林局有權按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部門向未經批准隨地擺攤設點的攤販收取管理費、攤位費、衛生費,一經發現將沒收其所得收入,上交財政。對未經政府審批的地點,市城管大隊要堅決予以取締。
第八條 市公安、工商、規劃、市政園林、水利等行政執法部門按各自職責範圍,盡職盡責,嚴格執法,大膽管理,對違犯本辦法規定,不接受教育的按照有關管理法規進行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容辦負責督促、檢查、貫徹落實。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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