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柳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是柳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11月22日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5年11月22日
  • 發布方:柳州市人民政府
  •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定條件,第三章 設定審批,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美化市容,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建(構)築物外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設定的廣告牌、路牌、門頭(店面)招牌、標牌、霓虹燈廣告牌、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及布幅、實物模型廣告及張貼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製的廣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凡在我市規劃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廣告經營者應當在核定的廣告設定範圍內依法從事戶外廣告活動。戶外廣告的設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風景名勝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條 市容管理局是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戶外廣告設定的許可、發證監督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行為進行查處;
(四)接受違反本辦法設定戶外廣告的投訴。
工商、建設、規劃、園林、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門頭(店面)招牌由各城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管理。

第二章 設定條件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柳州市戶外廣告規劃》和市容市貌管理要求。戶外廣告應當美觀、與周圍環境協調並要牢固、安全。
第八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不文明的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九條 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商標、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範準確。
第十條 不得在下列設施、建構築物、場所設定戶外廣告:
(一)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築和名勝風景區、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電力桿、電訊桿;
(六)違法建築、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和設施;
第十一條 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負責對戶外廣告引發的安全問題負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門頭(店面)招牌,應與企業註冊登記名稱相一致,在同一條道路的門頭、店門招牌應整齊、協調。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
戶外廣告的設定一般不超過2年,經拍賣設定的最長不得超過5年。設定期限滿後,應當無條件拆除,特殊情況需延期使用,應在有效期屆滿前15日內向市市容管理局重新申請辦理設定手續。
第十四條 臨時戶外廣告
臨時戶外廣告是指用於營造氣氛、短期(10天以內)設定的布幅標語、張貼畫、氣球飛艇、充氣類造型等戶外廣告。
(一)節日、全市性大型活動以及重要、迎賓、經貿、慶典活動,可在批准的區域和時段內適量設定。
(二)宣傳招貼畫應張貼在公共宣傳欄內,不準隨意亂貼。
第十五條 城市空間資源屬國家所有,凡在本市規劃區域內設定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使用的場地、建築、構築物等均應通過公開拍賣、協定出讓等方式取得(出讓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 設定審批

第十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經市戶外廣告設定主管部門許可,未經許可不得設定。
第十七條 在以下場所設定戶外廣告的,應先經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後,再由市市容管理局審批。
(一)在橋樑或者路燈燈桿上設定廣告牌或掛浮物和在市政道路及道路控制地帶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應分別徵得市建委、路燈管理處、市政工程管理處同意;
(二)凡利用花帶、公共綠地等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作為媒體設定戶外廣告的,應先徵得市園林管理部門的同意;
(三)設定戶外廣告涉及交通安全的,應先徵得公安交通部門的同意;
(四)設定單板面積達1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牌位,應當先徵得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第十八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設定申請書;
(二)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單位證明、身份證)及營業執照;
(三)廣告設計平面圖、效果圖;
(四)租用場地或設施協定書(註明租賃期限和租金)。
第十九條 經審查資料齊全有效的,由申請人填寫《戶外廣告設定報審表》。需有關部門簽署意見的,由申請人送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後交市市容管理局,市市容管理局接“戶外廣告設定報審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決定。獲準設定的,發給《柳州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領取許可證後方可設定戶外廣告。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條 到市市容管理局申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的內容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必須到市市容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媒體的設計、製作、安裝,應當符合行業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
第二十二條 製作、安裝戶外廣告不得損壞建、構築物結構和立面裝飾。戶外廣告應定期維修和保潔,保持廣告畫面完整、美觀,保證設施穩固、安全。
第二十三條 鼓勵廣告經營者套用國際新技術、新材料發展新穎戶外廣告和美化市容的廣告。
第二十四條 城市市區道路兩側設定的戶外廣告媒體,空置20天以上(含20天)的,廣告經營者應當發布經市市容管理局審查同意的公益廣告。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拆除或恢復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陳舊、損毀、變型、鏽蝕、脫色及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應及時拆除。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准,市區範圍內的臨街建築物、構築物、人行天橋、人行道護欄、道路隔離欄、圍牆、建築工地等嚴禁懸掛布幅橫幅廣告,確需作商業宣傳,可以燈光櫥窗、電子顯示屏等媒體取代。
第二十七條 獲準設定的戶外廣告,在設定的有效期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遮蓋和損壞設定設施。
第二十八條 獲準設定的戶外廣告遇城市規劃建設、市容市貌管理和社會性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的,由市市容管理局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定人拆除,受益單位應當參照當年房屋拆除補償標準對設定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法設定、脫色破損、陳舊等嚴重損害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 由市市容管理局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責令限期清理、拆除,可以並處警告、罰款;逾期未清理或者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市容管理局組織強制拆除。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對戶外廣告設定主管部門就廣告設定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的鐵路、民航、高速公路等管轄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服從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柳州市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市轄各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柳州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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