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威海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 索引號:371000000/2017-01192 
  • 文號: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  
  • 公開日期:2017-12-08 
檔案內容
威海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維護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設定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和實物模型等商業廣告設施,以及繪製、張貼、懸掛戶外商業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工商、公路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戶外廣告設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協調美觀、依法設定的原則。
第二章規劃和技術規範
第六條 市、縣級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組織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各自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劃定嚴禁設定區、限制設定區、適宜設定區的範圍;
(二)戶外廣告布局、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的位置、形式、規格、材質、色彩、照明等基本設定要求。
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範,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市、縣級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及時組織修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的;
(二)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三)阻擋消防通道或者遮擋建築物的外窗,影響外部滅火或救援行動的;
(四)利用危房、違法建(構)築物,或者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六)妨礙生產生活或者損害城市容貌的;
(七)在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的;
(八)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近代建築及標誌性建築設定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設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不得擅自在其經營場所櫥窗外塗寫或者以張貼紙張、懸掛顯示螢幕等形式發布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在建(構)築物上設定戶外廣告,不得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採光、通行等合法權益。
第三章 設定規定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範。
第十四條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或者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應當依法向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五條城管執法部門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許可條件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頒發許可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許可,應當按規定向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書;
(二)設定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戶外廣告彩色效果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相關部門同意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但能夠通過現有證照、書面承諾、網路核驗等方式解決的除外。
第十七條 利用公共資源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八條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因舉辦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利用工地圍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不得超過工程竣工日期。
第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的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滿後,批准部門認為可以利用原有場地、設施繼續設定的,應當重新按照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十條 申請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應當按規定向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張掛、張貼宣傳品申請書;
(二)彩色實景效果圖;
(三)建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需要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批准部門提出申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經許可設定的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被撤銷、撤回或者期限屆滿後未取得延續設定許可的,戶外廣告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十五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條 因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行政許可。由此給戶外廣告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結合不同街道、區域、建築物的城市容貌要求制定門頭牌匾設定技術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門頭牌匾設定應當符合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門頭牌匾的所有者或者製作者、安裝者向城管執法部門諮詢設定技術要求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
第四章設定維護與監管
第二十六條 經許可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材質、效果圖等要求進行設定。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安全管理維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安全牢固。
電致發光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直接設定在有可燃、難燃材料的牆體上。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具有夜間照明功能的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等影響識讀、美觀的,應當在修復、更換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經許可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自竣工之日起,廣告位空置期不得超過五日,逾期應當按照城管執法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直至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按照前款規定發布公益廣告的,可以同時發布廣告位招商廣告,但應當保持公益廣告醒目、美觀、大方。
第三十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在電子顯示屏中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第三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和門頭牌匾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配合城管執法部門對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設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供有關的檔案、資料,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或者偽造、塗改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撤銷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補辦許可的,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設定區域或者違反禁止設定情形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設定不符合設定技術規範;
(二)未按許可要求或者擅自改變行政許可事項設定大型戶外廣告;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四)不履行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安全管理和日常維護責任;
(五)未按要求發布公益廣告或者應急、預警信息;
(六)拒絕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第三十八條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後,戶外廣告設施或者門頭牌匾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拒不履行拆除義務的,城管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戶外公益廣告的設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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