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衡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範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為,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住建部《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 文號:衡政發〔2011〕33號
  • 地點:衡陽市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衡陽市人民政府通知,衡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衡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衡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管理,規範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為,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住建部《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衡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的設施設定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戶外設定的為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及他人所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設施和標誌,以及戶外公益性宣傳設施。
兼有單位或項目名稱、字號、品牌、商標、標誌、標識、圖案等廣告內容的戶外標誌牌、指示牌、指路牌,按戶外廣告設施處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建(構)築物、戶外場地、空間、水面等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第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定類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場地的建(構)築物、空間設定的廣告、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信息發布欄、牌匾(含廣告內容的店牌、招牌、路銘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定、繪製、張貼的移動廣告;
(三)用於各類社會公益活動、商品展銷、開業慶典等營造氣氛,短期(5日內)設定的布幅、張貼畫、氣球、充氣類實物模型等臨時性廣告。
第六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編制和規劃許可審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
市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消防、財政、物價、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堅持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控制性詳規和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由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條 禁止在以下區域和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和設施。
第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擅自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一條 利用公共場地及公共建(構)築物、空間設定大型固定戶外廣告設施,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實行有償使用,其使用權採取公開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取得。
中、小型固定廣告、移動廣告、其他臨時性廣告設施設定須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 市政府定期組織大型固定廣告設施使用權拍賣。拍賣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財政、物價、監察、法制等部門參與。拍賣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三條 依照規定獲得的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變更使用權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公益宣傳的名義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安裝,應當符合行業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申請書;
(二)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單位證明、身份證)、營業執照及相應的合法資質證明等;
(三)廣告設施設計平面圖、彩色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場地使用權證明;
(五)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和設計方案;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應提交設計單位或鑑定機構出具的安全證明;
(七)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地點、規格、材質、形式的說明;
(八)依照法律法規應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年限在拍賣協定或審批文書中確定,使用期滿,廣告設施使用權自行終止,所發布的廣告應當自行拆除。
在批准設定的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遮蓋和損壞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九條 廣告設施設定人應對戶外廣告設施定期維修和翻新,及時拆除過期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保證設施穩固、安全、美觀。
第二十條 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要拆除使用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機關應當提前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和使用人限期拆除。因此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和使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受益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便民信息、招工租售等小廣告應張貼在公共廣告欄內,禁止亂張貼、塗寫小廣告。
第二十二條 店堂牌匾按城市街景規劃和《衡陽市地名管理辦法》要求設定,實行一店一牌,倡導一街一景。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設定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以罰款。
擅自設定戶外廣告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以及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縣(市)、南嶽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