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長春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9日公布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地點:長春
  • 實質: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性質:政府公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規範戶外廣告的設定,保證城市市容整潔、美觀、文明,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建成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發布公益性內容,依附戶外的場地、空間、水面、建(構)築物等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建(構)築物外部、道路兩側及空間、廣場、公園、綠地、水面、堤防、臨街庭院等設定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實物造型、條幅、樓幔等形式的廣告;  .
(二)利用市政公用、綠化、環衛、交通、水利、郵政、電信、電業、鐵路等設施設定的廣告;
(三)利用車輛、船隻、飛行器、氣球等懸掛、散發、噴繪的廣告;
(四)利用工地、空地圍擋設定的廣告;
(五)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懸掛、張貼、塗寫、刻畫、噴繪的廣告。 第四條 市市容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交通、房地、市政公用、園林、工信、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相關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市容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市容規劃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分區控制。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安裝夜景照明設施;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定;
(二)利用道路隔離帶和道路兩側樹木、草坪設定;
(三)在國家機關、醫院、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
(四)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使用,妨礙生產、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在其他不宜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及載體上設定。
第八條 禁止設定下列戶外廣告設施:
(一)大型立柱式廣告;
(二)樓頂廣告;
(三)跨街廣告;
(四)橋體廣告;
(五)車體廣告。
市區主要街路兩側禁止設定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設施。  市區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投標競買取得。
第十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平面位置圖、現場實景圖和景觀效果圖
(三)工商營業執照;
(四)戶外廣告設定位置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相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
(六)安全保證書。  涉及消防安全的,須提交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應當提交與利害關係人簽訂的同意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書面協定;利用建(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的,還應當提交房屋安全鑑定書。
第十一條 市市容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現場踏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通過投標競買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過兩年;通過投標競買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設定期限為三年。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定許可。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的地點、時間、規格、施工圖、效果圖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到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內設定完畢。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設定完畢的,可在到期前申請延期。  未在規定的期間內設定完畢、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該項許可即行失效。
第十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破損、傾斜、殘缺的戶外廣告設施;及時清洗、油飾、粉刷出現污損、褪色的戶外廣告設施;
(二)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存有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
(三)戶外廣告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依法對戶外廣告設定人給予補償;拆除設定期滿後經批准延期的戶外廣告設施,不予補償。  設定人應當按照市容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要求,在限期內拆除。設定人拒不拆除的,市容主管部門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予以拆除。需要延期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於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於活動結束後二日內予以撤除。
第二十條 鼓勵發布公益性廣告。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一定的比例發布公益性廣告。  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空置,無商業性廣告時應當發布公益性廣告。  舉辦各類會展活動需要臨時使用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按照使用的時間、版面給予設定人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 市容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定公益性廣告和公共信息欄,並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刻畫、塗寫、噴繪、張貼非法宣傳品。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定戶外廣告宣傳品。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占道費按照價格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戶外廣告設定占道費和招標、拍賣戶外廣告設定權所得費用應當在財政專戶存儲,專項用於城市市容建設。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按照廣告設定版面的總面積予以處罰:面積在十平方米以內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面積超過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面積超過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撤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撤除;逾期未拆除或者撤除的,由市容主管部門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撤除,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的,市容主管部門查實後,可書面通知有關通訊企業暫停其戶外廣告中標明的通訊號碼的使用,有關通訊企業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配合執行。暫停通訊號碼使用期間,戶外廣告設定人接受處理的,有關通訊企業應當根據市容主管部門的通知,恢復其通訊號碼的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通訊號碼所需費用由其設定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撤除,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強制撤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妨礙市容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容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9日公布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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