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銅陵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需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文號:銅政〔2009〕62號
  • 時間: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 發布部門:銅陵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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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銅陵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改善市容市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從事戶外廣告設定、發布、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和管理,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它設施、場地、土地、空間(統稱戶外廣告資源),以看板、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充氣物體、標牌、招牌、條(橫)幅、標語、空飄、實物造型等為載體形式發布的廣告。
第四條 市市容管理部門是市區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機關,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組織對全市的戶外廣告資源進行有償出讓,並對本市各類戶外廣告設定行為進行監督。直接負責市區主要道路、重要場所戶外廣告設定行為和大型戶外活動的設定審批,負責全市區域內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
市轄各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支次道路和居民小區的店名牌、招牌以及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範圍內各類戶外廣告畫面和內容的審批與管理。
第五條 市轄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日常管理和執法處罰。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設定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標誌性、紀念性建築和名勝風景點建築及其控制地帶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的;
(三)利用市區人行天橋、不足3米寬度人行道需占用道路的;
(四)利用違章建築、危險建築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和設施的;
(五)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城市街景、影響綠化和市容市貌的;
(六)其他不宜設定戶外廣告的。
第七條 市市容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特點,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第八條 包括空間在內的戶外廣告資源屬於城市公共資源,戶外廣告經營者占用這些資源,設定戶外廣告並獲取經濟收益,應採取有償方式獲得相應資源的使用權。
第九條 市市容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的主管機關,應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出讓計畫,並負責市區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的出讓管理工作。
第十條 利用城市公共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它設施、場地、土地、空間等資源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交易機構中,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其使用權。
第十一條 其他不適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使用權的,可在繳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費用後,採取協定方式確定其使用權。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費用的收取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通常採取協定方式取得其使用權。
第十二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具有戶外廣告發布資格,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均可參與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的競爭。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的戶外廣告資源設定本店名牌、招牌的,可憑相關協定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出讓所得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主要用於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整治、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支出,同時接受監察、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未列入戶外廣告資源出讓計畫的,任何單位不得批准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期滿,其使用權自然終止,由市市容管理部門根據規劃要求確定其資源是否繼續使用。確定繼續使用的,其資源使用權應收回重新進行出讓,在同等競標條件下,原設定者享有優先權。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期滿後,經檢測,戶外廣告設施仍能保證正常使用的,原設定者取得下期使用權時,可繼續使用。
原設定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權的,可與下期使用權的取得者協商殘值轉讓,未達成殘值轉讓或確定其資源不能繼續使用的,原設定者應在10天內自行拆除。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資源使用者不得擅自將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進行轉讓或出租。確需轉讓或出租的,應當取得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機關同意。
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出現轉移時,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九條 大型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由市政府在城市出入口、主要路段等場所統一設定,由市市容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廣告經營者進行發布和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以公益宣傳為目的而審批設定的各類戶外廣告資源及其設施,應集中實行統一管理,各單位需要進行公益宣傳的,應提前向統一管理的機關提出申請,統籌安排位置、版面和使用時間,製作和發布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空置招商期間,招商內容應當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空置時間超過30天的必須發布公益廣告。
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市市容管理局徵詢有關部門意見後定期發布。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以相應的產權單位為主體,委託具有戶外廣告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向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機關進行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申請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證明檔案;
(四)擬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全景設計方案和現場戶外廣告設施位置關係效果圖(原件一式三份),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還需提供結構設計圖;
(五)委託設定的應提供委託書。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機關應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核,在確認材料齊全後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對應當徵得有關部門批准的戶外廣告設定申請,在收到有關部門批准檔案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單位在進行製作或施工前,應先將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機關蓋章確認的許可檔案和現場戶外廣告位置關係效果圖,張貼、懸掛於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接受管理執法部門和廣大民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設定。三個月內沒有完成設定的,應書面告知具體原因。無正當理由超過半年沒有完成設定的,由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機關無償收回相應戶外廣告的設定許可。
第二十六條 所有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銅陵市戶外廣告設定技術標準》,《銅陵市戶外廣告設定技術標準》由市市容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各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都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圖紙應加蓋設計圖章,並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需要監理的應實行監理。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應對戶外廣告及其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和安全檢查,確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潔。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陳舊、脫色、污濁、鏽蝕、變形、損毀等情況,應立即予以清潔、恢復、維修。
嚴重損壞、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設施應及時拆除。
第二十八條 對單板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以及設定於建築物立面、頂部和人流稠密處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辦理相關保險。
遇風暴、洪澇等異常天氣情況的,設定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變動、遮蓋和損壞許可期限未滿的戶外廣告設施。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變動的,其設定者應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對於資源有償使用的,拆遷單位應當根據未到期的時間長短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因戶外廣告設定者違法、違規等原因造成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不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 除特別約定外,所有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不超過2年,電子顯示屏不超過5年。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在審批時註明,最長不超過15天。
第三十一條 零星張貼的宣傳品,應當在公共廣告張貼欄發布。公共張貼欄由市轄各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機關根據需要設定並管理,向需要張貼的單位和個人無償提供,但不得張貼違法宣傳品。
禁止在公共張貼欄以外的各種位置張貼各類宣傳品。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橫幅、垂幅等形式的戶外廣告發布,經批准發布的橫幅、垂幅等必須依附建築物牆體設定,同時要載明發布日期、批准文號和期限,發布期限已滿或發布過程中有污損的,應立即拆除。
除全市性重大活動需要外,嚴禁發布過街橫幅。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限期糾正,拒不按期糾正違法行為的,可組織強制拆除,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一)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
(二)擅自更改已經許可的戶外廣告設計方案,或登記的位置、形式、內容、規格,或未標明戶外廣告許可編號的;
(三)戶外廣告設定期屆滿後,既未取得下期使用權又不拆除廣告設施的;
(四)對戶外廣告設施缺乏維護,鏽蝕、破損、脫色、字型殘缺、文字內容陳舊,影響城市市容及安全的;
(五)亂貼亂畫亂掛亂散或不按規定要求發布小型廣告的。
對有上述行為之一,情節嚴重、影響較壞的,或情節一般但累計達到三次以上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機關可對其停止審批,並可取消其戶外廣告資源的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撓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和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因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機關、其它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擅自批准設定或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其批准或拆除的行為無效;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銅陵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試行)》(銅政辦〔2005〕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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