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合肥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在2002.10.08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10.08
  • 實施時間:2002.1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定一般規定,第三章 申請與批准,第四章 設定與維護,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保護城市景觀風貌,維護廣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開發區範圍內從事戶外廣告設定活動實施對戶外廣告設定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外側、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戶外場所的城市空間設定廣告牌或者具有廣告內容的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電子翻轉牌、標牌、招牌、條(橫)幅、櫥窗、升空器具、實物造型設施。
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活動應當遵循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美化亮化、布局合理、總量控制、設施安全、文字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設定主管機關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綜合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申請的受理、統一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城市建設、城市規劃、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定一般規定

第五條 廣告設定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根據統一規劃、總量控制的原則編制本市重要區域、主要道路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編制本市重要區域、主要道路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明確允許或者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街道和建築物,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景觀、周圍環境和建築物的體量、造型、色彩相協調,保持城市街道通視效果。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和施工應當符合安全要求,並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容貌技術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或場所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消防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
(三)影響市容市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現代建築、紀念性建築物與古建築、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
(六)市人民政府或者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八條 設定招聘、培訓、啟事、聲明等內容的戶外廣告,應當在公共廣告張貼欄內設定。公共廣告張貼欄由廣告設定主管機關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監督城市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居民區、背街小巷選擇適當位置設定。
第九條 廣告設定者應當按規定發布公益性戶外廣告。公益性戶外廣告的比例不低於其發布廣告數的10%。

第三章 申請與批准

第十條 實行戶外廣告設定權有償使用制度。廣告經營者利用本市重要區域、主要道路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
戶外廣告設定權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廣告設定主管機關和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統一建造戶外廣告設施,並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投標人不足3人的,可採用協定方式出讓。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委託具有戶外廣告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向廣告設定主管機關申請設定。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提交申請書和下列證明檔案:
(一)廣告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二)場(陣)地使用權證明或者戶外廣告設定權取得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平面效果圖、施工圖;
(四)設定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和在建築物頂部設定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物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證明;
(五)設定公益性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宣傳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廣告設定主管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檔案進行審核,審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設定大型戶外廣告以及其他應當徵得有關部門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的,廣告設定主管機關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求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予以批准的,發給《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檔案齊備以及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的容貌技術標準的,除市人民政府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決定暫停受理設定申請或者不得批准的情形外,廣告設定主管機關應當作出批准的決定。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應當載明設定位置、形式、時間、期限、批准日期等事項。除通過拍賣、招標等公開競爭的方式受讓戶外廣告設定權外,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屏不超過6年。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後,需要延期的,廣告經營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90日內到廣告設定主管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在同等條件下,原取得廣告設定權的廣告經營者享有優先受讓設定權。
轉讓戶外廣告設定權的,轉讓方應當到原出讓機關和廣告設定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當全額上交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建設與維護管理。
廣告經營者向廣告設定主管機關申請設定戶外廣告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但經批准發布公益性戶外廣告的除外。

第四章 設定與維護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後90日內,自行或者按規定委託具有相應施工技術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逾期未設定的,由廣告設定主管機關註銷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者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廣告設定主管機關批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施工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徵得廣告設定主管機關的批准。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廣告設定者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設施質量進行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向廣告設定主管機關報告,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30日的,廣告設定者應當設定公益性戶外廣告。公益性戶外廣告的內容,由廣告設定主管機關徵求宣傳主管部門的意見後確定。
第十八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在廣告設定主管機關核准的存留期限或者出讓期限內歸廣告設定者所有,除因城市建設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遷移、遮蓋或者損毀。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在有效期限內因城市建設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廣告設定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拆除。因拆除給廣告設定者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償。
禁止偷盜、毀損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九條 廣告設定者應當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的整潔、安全與完好。對單板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投保全全保險。對陳舊、破損等有礙市容觀瞻或者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廣告設定者應及時予以更新遮擋或者修復。設定期滿的,廣告設定者應在期滿後10日內拆除。
第二十條 廣告設定主管機關應當做好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事先審批、事中與事後的監督管理工作。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的,不得批准。發現未按規定設定、影響安全或者有礙市容觀瞻的,應當責令廣告設定者限期拆除、改正、更新、修復或者改造。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經營業務的廣告經營者,應當收回其戶外廣告設定權。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廣告設定主管機關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廣告設定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廣告設定主管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正、改造或者仍未拆除的,註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取消設定期滿後的優先受讓權和其一定期限的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權,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由廣告設定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因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一)擅自更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的;
(二)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後,不拆除廣告設施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
(三)轉讓戶外廣告設定權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四)對戶外廣告設施不進行日常維護,影響其安全性、整潔、完好的。
第二十三條 廣告設定者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者、製作者與施工者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契約的約定,對此負有責任的,廣告設定者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廣告設定者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不再享有戶外廣告設定權期滿後的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四條 偷盜、故意損毀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廣告設定主管機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擅自批准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其批准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廣告設定主管機關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後,廣告設定者應當在期滿後10日內自行拆除,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的容貌技術標準的,最長設定期限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的容貌技術標準的,廣告設定者應當在廣告設定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改正、改造或拆除;拒不改正、改造或拆除的,由廣告設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利用車輛、船舶、飛行器等各種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設定戶外廣告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市轄各縣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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