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戶外廣告設定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和《貴州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戶外廣告的定義及種類
(一)戶外廣告定義
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場地(空間)或車(船)等設施設定的廣告。
(二)戶外廣告的種類
按照用途,可分為商業性廣告和公益性廣告兩大類;按照設定位置、外觀形狀及製作材料分類,可分為:鋼架廣告、高桿廣告、燈桿廣告、實物造型廣告、牆體廣告、空飄廣告、燈飾廣告(如燈箱廣告、霓虹燈、LED顯示屏廣告、電子翻版裝置廣告等)、布幅廣告、門店招牌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遵義市中心城區(即:紅花崗區、匯川區、新蒲新區、遵義縣)的城市規劃區。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遵義市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是我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紅花崗區、匯川區、新蒲新區、遵義縣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定的具體管理工作。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職責
1.負責會同規劃等部門編制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2.負責制定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及標準;
3.負責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
4.負責對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方式進行有償出讓的戶外廣告設定工作組織實施;
5.負責組織、協調開展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專項整治等工作;
6.負責對各區、縣(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二)中心城區轄區紅花崗區、匯川區、遵義縣和新蒲新區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職責
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日常管理,以及經營門店門頭牌匾的設定審批;
2.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違法設定或需要清理的戶外廣告(包括到期的戶外廣告等)依法予以處理。
(三)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城管部門的職責
負責本轄區域內亂張貼、亂刻劃、亂塗畫等野廣告(俗稱“牛皮癬”)進行巡查,並負責組織清除。
各級工商、規劃、公安、宣傳、安監、園林、交通、民政、通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定規定
第五條設定戶外廣告,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設定。
第六條設定戶外廣告,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不妨礙他人的正常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
(二)不影響城市市容市貌;
(三)不破壞城市景觀,與本地的人文自然環境相協調;
(四)不影響市政、交通安全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符合綠色環保要求,使用環保型材料;
(六)符合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
(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
第七條下列區域及建(構)築物上,依法不得設定高桿廣告、鋼架廣告、牆體廣告等商業性戶外廣告(門店匾牌除外):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軍事機關、司法機關和學校的辦公區域及圍牆;
(二)遵義會議會址周邊區域;
(三)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建築控制帶;
(四)臨街標誌性建築;國家森林保護區;建築物頂部依法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五)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保護範圍;
(六)在主、次街道和重要公共場所不得亂拉亂掛條幅、布幅等宣傳標語及商業性宣傳廣告;
(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地控制區域;
(八)市、區人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設定區域及載體。
第八條下列區域及建(構)築物,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可以設定戶外廣告:
(一)主要入城口、城郊次幹道路、工業園區幹道、過境公路鐵路高速路、城市快速幹道空地等。
(二)城區主要商業街道及街道兩側臨街一般建築物牆體、道路接點及交叉路口空地,場地較大的休閒廣場等。
(三)街道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標誌牌、公交站牌、報刊亭、崗亭等公共設施可設定戶外廣告。
(四)城區河道兩岸,可設定短期公益性廣告。
(五)地下通道入口、橋樑、隧道、涵洞等市政設施可設定戶外廣告。
第九條門店招牌,設定位置不得超過二樓窗戶下沿,且必須符合經營門店門頭牌匾設定技術規範要求。
酒店、賓館、商業大樓、商務寫字樓、標誌性建築的標識牌,可在建築物外牆主面、入口處,採用實體字或燈飾設定。
依附建築工地臨時圍牆可設定臨時性廣告:設定時應緊貼圍牆牆面,其高度與圍牆高度一致,長度不超過圍牆牆面長度。施工完畢後,立即拆除。
第十條公益性戶外廣告及臨時廣告設定規定
(一)因舉行重大節日慶典活動、紀念活動或政策法規性宣傳等需要臨時設定宣傳標語或臨時公益性宣傳廣告的,應依法報城管部門備案。
(二)舉辦文藝演出、運動會、商業展銷會等會展活動,需要臨時設定戶外廣告的,主辦方應在舉辦5日前將設定方案報市城管部門批准,活動結束後主辦方應自行組織拆除。
(三)主要公共場所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應該宣傳創建活動、道德建設、公共安全等公益內容,且公益性廣告時間不得少於廣告時間總數的20%。
第三章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申請設定LED屏戶外廣告、高桿廣告、人行天橋護欄廣告、公交站牌廣告的商業性戶外廣告,應有業主或設施、場地等產權單位意見;申請設定大型鋼架廣告(大型廣告指面積80平方米以上)、高桿廣告,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中心城區公共汽車車體廣告、車內視頻廣告,出租汽車車體廣告、頂燈廣告、車內視頻廣告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戶外廣告內容管理由工商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商業性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設定期限到期後,設定者可以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對於設定年限到期的,或延期申請未獲批准的戶外廣告,設定者要及時拆除戶外廣告及設施。未自行拆除的,由城管部門組織拆除。
申請者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應在3個月內設定,並在廣告版面上註明審批的設定期限、設定單位或廣告公司名稱、聯繫電話等內容;逾期未設定的,批准手續自行失效。
在設定期間,出現廣告空位的,應及時發布公益性廣告。
在設定審批手續合法有效期間,如遇城市規劃、建設、改造、拆遷、城市管理或政府重大工作安排以及政策性因素變動需要拆除的,依法予以補償後設定者應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設施。
第十四條按照“誰設定、誰負責管理”的原則,設定者應做好戶外廣告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戶外廣告出現安全隱患或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有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者拆除。戶外廣告及設施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定者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設定的戶外廣告,應依本辦法規定予以規範。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定的具體技術規範標準要求,由遵義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