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2007年6月28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7月9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持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西寧市
  • 發布年份:2007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修訂的辦法全文,

基本信息

(2007年6月28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7月9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的設定和管理,美化市容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場地、綠地、空間、水域、交通工具、公共設施、空飄物等 載體設定的廣告及牌匾設施,包括霓虹燈、燈箱、櫥窗、標識牌、電子顯示牌(屏)、公告欄、宣傳欄、閱報欄、畫廊、指示牌、實物造型、店招店牌、標語、條幅 等獨立或附屬式廣告。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劃、工商、交通、園林、公安交通、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戶外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規範設定,與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會同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定的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並應徵求行業協會、廣告經營者、有關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或位置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築物使用權益的;
(四)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
(五)透視圍牆、護欄、道路隔離帶、臨時棚(亭);
(六)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七)其他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八)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和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位置。
第九條 本市市區內主要城市道路兩側不得設定大型占地戶外廣告。市區內快速路和國道兩側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嚴格控制。
第十條 在道路及其兩側設定戶外廣告,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影響通行,不得遮擋綠化和市容景觀,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誌、交通信號,不得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
第十一條 依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設定的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城市風貌景觀和市容環境,不得影響建築物的採光,不得超過有關規劃、規範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 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未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不準設定框架式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檔案;
(三)戶外廣告設施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利用非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提交戶外廣告設定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檔案,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定、契約等;
(五)利用建築物、構築物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供由原設計單位或者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築物、構築物安全證明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設定戶外廣告需占用城市道路、場地、綠地的,須經相關部門初審同意後,申請人方可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市區內設定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區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設定其他戶外廣告的,應當到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縣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手續。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戶外廣告。準予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準予的內容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設定路名牌、候車亭、電話亭、路燈桿等公用設施同時附帶設定戶外廣告和交通運輸工具上設定廣告的,首先到市、縣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手續後,方可到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依附建築物、構築物及各類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徵得其產權人的同意,並簽訂使用的書面協定。
第十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協定等方式取得。
市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由西寧市城市資產經營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的範圍和招標、拍賣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 拍賣公共場地或者公共設施上戶外廣告設定位置所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得資金專門用於城市建設和管理。
市財政、審計、監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有償使用設定的經營性戶外廣告收入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不得超過3年;但霓虹燈廣告的設定期限不得超過4年,電子顯示屏廣告和50平方米以上高桿廣告的設定期限不得超過5年。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戶外廣告的發布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設定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的,設定人應當及時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應當自設定批准之日起45日內完成設定;逾期未設定的,設定審批自行失效,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三)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造型美觀,裝飾新穎。
第二十三條 利用固定線路運營的公車輛車體設定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車輛正面、前後風擋玻璃及兩側車窗上設定;
(二)不得全部遮蓋原車體顏色;
(三)不得影響乘客識別和乘坐。
第二十四條 組織舉辦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準予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定,到期必須自行拆除。節假日、舉辦慶典活動經準予設定標語、條幅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活動結束24小時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戶外廣告的維護,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檢查、維護,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
(二)戶外廣告破損、傾斜、殘缺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新;出現污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洗、油飾、粉刷;
(三)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存有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拆除;
(四)戶外廣告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不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大型戶外廣告的界定,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發布戶外廣告應當標明設定許可證號、核准登記證號和發布人名稱(店招店牌除外)。
第二十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版面用於公益宣傳。
在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上暫不發布商業廣告超過7日的,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定的戶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由設定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的;
(二)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的;
(三)未明確設定期限且設定時間超過3年的。
第三十條 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戶外廣告的,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定單位或個人限期拆除,並撤銷其準予設定的審批決定;因拆除造成的損失,對設定成本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拆除未經準予設定或超期設定的戶外廣告,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或投訴,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接到舉報或投訴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可處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設定的戶外廣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不及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及時維護更換戶外廣告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超過規定期限不發布公益性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違反本規定,不履行維護責任,戶外廣告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礙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或者故意拖延不辦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持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戶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道路、綠地、河道、空間、建(構)築物、圍牆(圍欄)、交通工具、公共設施、升空器具等區域或載體,以展示牌、燈箱、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牌)、投影儀、招貼欄、畫廊、布幅、道旗、標語、實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設定的商業性或公益性宣傳設施。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堅持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城市規劃區內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的許可。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轄區內中、小型戶外廣告設定的許可。
三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各類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轄區內各類戶外廣告設定的許可。
規劃與建設、市場監督與管理、國土、交通、園林、公安交通、環保、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定規劃與規範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會同市規劃與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布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指引和技術規範,並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廣告經營者及公眾的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二)利用交通標誌、消防標誌和安全設施的,或者設定戶外廣告影響交通標誌、消防標誌和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城市道路路面、果皮箱、路名牌、無障礙設施的,或者設定戶外廣告影響路名牌、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五)妨礙相鄰方通風、採光、日照,以及產生的噪音、光污染等超過國家標準,影響正常生產、生活、辦公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下列區域或者載體,不得設定以下形式的戶外廣告:
(一)在廣場、主要街道和商業繁華區不得設定支架式戶外廣告;
(二)在建築物屋頂不得設定牌面式戶外廣告;
(三)不得橫跨道路設定戶外廣告;
(四)高架橋、過街天橋、透景圍欄、道路隔離欄、護欄、路燈桿、建設工地圍牆或者圍欄、公共區域內設定的閱報欄不得設定商業廣告。
第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制定戶外廣告設定方案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遵守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滿足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等要求;
(三)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指引等有關設定技術規範及交通安全規定;
(四)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格、材質、色彩等應當與城市整體景觀相協調;
(五)具備與城市夜景相協調的燈光設施;
(六)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採用低碳、綠色、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十一條 利用公車輛車體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車輛正面、前後風擋玻璃及兩側車窗上設定;
(二)不得全部遮蓋原車體顏色;
(三)不得影響乘客識別和乘坐。
第十二條 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未預留戶外廣告位置,需設定鑲嵌式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原建(構)築物設計效果。
第三章 設定許可
第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設定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檔案;
(三)戶外廣告設施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利用非公共場地、建(構)築物、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戶外廣告設定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檔案;
(五)利用建(構)築物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供由原設計單位或者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建(構)築物安全證明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作出設定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場地、綠地,或者利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戶外廣告的,須經相關部門同意後,申請人方可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定招牌廣告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整體規劃後,由申請人持整體規劃方案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手續。
第十八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設定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的,可以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公共場地、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定權。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公共場地和公共設施上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拍賣工作。屬於新增公共場地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拍賣方案時,應當就其具體位置徵求規劃與建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公共場地和公共設施上戶外廣告設定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公共場地或者公共設施上戶外廣告設定權出讓契約,一次性收取拍賣價款,拍賣所得收入上繳財政。
出讓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商品交易會及其他需要臨時設定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在活動舉辦7日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定申請,辦理設定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不得超過3年;但電子顯示屏(不含門楣式)廣告和50平方米以上高桿廣告以及通過拍賣方式取得設定權的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不得超過5年,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二條 設定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的,設定人應當自設定期滿10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處理。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一般不予延期,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於設定期滿後按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許可設定的戶外廣告應當自批准設定之日起45日內完成設定;逾期未設定的,設定許可自行失效,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許可的內容和要求設定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有效期未滿,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設定人,撤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由此給設定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設定、維護與監管
第二十六條 用於公益宣傳的電子顯示屏、閱報欄、立柱式廣告等專用戶外廣告應當突出公益宣傳,並及時更新內容,不得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七條 用於商業宣傳的戶外廣告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進行公益宣傳,連續7日不發布商業廣告的,應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八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時,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九條 逐步取消在城市內設定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已經許可設定,但許可期限未滿的,應當符合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安裝智慧型感光器,根據光線變化自動調節屏顯亮度,不得產生光污染,並保持靜音播放。
第三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選擇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施工安裝。
第三十一條 設定大型落地式戶外廣告的,設定人應當自竣工之日起30日內向許可部門提交戶外廣告設定施工監理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負責戶外廣告的維護,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啟閉戶外廣告燈光設施;
(二)定期檢查、維護,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
(三)戶外廣告破損、傾斜、殘缺、燈光不亮及斷亮,或者畫面出現脫落、污損、褪色的,設定人應當在3日內進行維修、更換或者清洗、油飾、粉刷;
(四)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修復;
(五)戶外廣告出現破損、傾斜、殘缺、存在安全隱患、無法修復或者無修復價值的,應當及時拆除;
(六)遇暴雨(雪)、大風、雷電等特殊氣象條件時,應當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三條 提倡戶外廣告設定人為其戶外廣告設施購買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不良行為記錄資料庫,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不按規定要求設定或者發布戶外廣告、拒不履行發布公益廣告義務等行為,載入不良行為記錄資料庫;對依法審批的戶外廣告設定許可及其他管理信息及時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管理舉報投訴制度。
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確有違法行為的,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非經營活動中未經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拆除,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在經營活動中未經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拆除,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不及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屬於非經營活動的,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用於公益宣傳的專用廣告設施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許可內容,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超過規定期限不發布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因戶外廣告設施墜落、倒塌、漏電等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戶外廣告設定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由原許可主管部門撤銷許可決定,已經設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違反本辦法規定作出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由作出許可決定的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撤銷許可決定,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許可決定,設定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許可決定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 拒絕、阻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9日發布的《西寧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政府令第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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