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珠海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
(2003年6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7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分為戶外商業廣告設定和戶外招牌廣告設定。
本規定所稱的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設施。
本規定所稱招牌廣告設定,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築物控制範圍內,設定與其企業註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廣告設施。用於表明建築物名稱的屬於招牌,其他設於樓頂的非建築物名稱的標誌物屬於廣告範疇,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定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編制,經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負責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的出讓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
市政、市容、園林、公安、環保、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按戶外廣告設定的技術標準進行設定。
第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規劃功能分區相適應,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安全、美觀,並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原則。
第八條 依法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準則
第九條 設定、發布戶外商業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設施設計、製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製濫造。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章建築、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築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的。
(七)在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設定的。
第十一條 經規劃批准的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交易方式應以招標、拍賣為主,因城市規劃、轄區地段、市場因素等不適宜招標、拍賣形式交易的,採用掛牌交易方式。
第十二條 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拍賣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十四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所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並按管轄權隸屬關係進行分配,按照財政體制確定比例執行。
對於廣告位置為非公有場所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與場所權屬人或場所廣告位置使用權人協商並簽署協定,按不超過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交易所得的50%的比例給場所權屬人或場所廣告位置使用權人作為設定占用費,其餘部分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劃確定廣告設定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事務,包括組織編制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檔案、擬定交易底價和履約保證金數額、與買受人簽訂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契約、收取使用權交易價款、辦理《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證明書》等。
第十六條 凡依法成立的市場主體,都可以參加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的競買(投),廣告設定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必須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廣告設定使用權交易在市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機構應於交易日七日前發布公告,並在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以約定的方式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參加競買(投)的單位必須遵守競買(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交易成交後,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的單位應與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簽訂拍賣成交契約,並在交易成交契約確定的期限內支付價款和有關費用後,方可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
第十九條 產權人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築物為本單位作廣告宣傳的,其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可以不實行公開拍賣、掛牌交易。但廣告主應持有關資料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規劃審核,對於符合統一規劃的,按同一區域廣告設定使用權平均拍賣價格的30%收取空間資源使用費後,廣告主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
第二十條 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編制施工圖,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時間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商業廣告,應自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設定,逾期未設定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設定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竣工後,由戶外商業廣告經營者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內容審查、登記後,給予辦理廣告發布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使用期限內,戶外商業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定地點不變的,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使用期限已滿需要繼續發布廣告的,其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應重新拍賣。
第二十四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在活動場所範圍內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臨時性宣傳設施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五天,有效期滿後應立即自行清除。
臨時性設定的戶外商業廣告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發布。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設定、發布的戶外商業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定權許可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發布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設定的戶外商業廣告,批准期滿後,其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定符合規劃的,使用權一律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公開拍賣掛牌交易。設施設定不符合規劃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三章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使用權期限不超過三年。期滿後重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第二十八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定不得空置,使用權擁有人在取得設定使用權後應按規劃位置、設定形式及時組織發布廣告,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廣告覆蓋。
第二十九條 已設定的戶外商業廣告,在有效期內因城市規劃調整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設定使用權人,按時間比例退還費用,設定使用權人在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清理。
第三十條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戶外商業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戶外公益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不得少於廣告面積的4/5。
第三十一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人應當保持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並定期對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颱風、汛期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四章 戶外招牌廣告管理
第三十二條 招牌的設定應當安全、規範、整齊、美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相鄰店面的招牌原則上要協調一致,使相鄰招牌的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達到比例適當、和諧統一、相互協調。
第三十三條 招牌內容只限於宣傳本單位的名稱、電話、標識。
第三十四條 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設定應統一設計。
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範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對招牌進行統一設計,招牌設定者應按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設定。
第三十五條 每個單位只能設定一處招牌。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定招牌應先整體規劃,按統一規劃設計製作。
第三十六條 招牌應成為建築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得破壞建築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設定招牌不得影響他人對建築物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 在建築物外牆設定招牌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不得在建築物裙樓以外層與層之間的窗間牆上設定招牌廣告。
第三十八條 申請設定招牌,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媒體形式、規格、設定地點、朝向、設定時間等。
(二)《營業執照》及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檔案。
(三)戶外招牌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設定戶外招牌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檔案,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定等。
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申請人憑核准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金灣、斗門區的招牌設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招牌設定核准。
第三十九條 招牌設定者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設定位置、朝向、媒體形式、規格、內容、設定期限等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條 招牌設定者應當加強對招牌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型規範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損、脫色、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應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四十一條 設定招牌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對招牌廣告設施負有安全責任。
第四十二條 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在辦理變更住所或註銷登記的同時安排自行拆除原設定的招牌廣告,並向登記機關繳回《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四十三條 招牌廣告屬臨時性構築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招牌廣告的,設定招牌廣告的單位應無條件服從並自行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一)未取得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並按每平方米100至200元處以罰款。
(二)依法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到期後未繼續取得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又不按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並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技術標準或不按照規劃的地點、設定圖、效果圖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上述規定且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處理,費用由戶外廣告設定者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或戶外廣告內容變更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公益廣告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超過戶外廣告面積1/5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其他違反廣告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或內容發布活動中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的技術標準,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