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經2010年9月28日濟南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所屬通過,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5月10日濟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並經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批准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該《條例》分總則、規劃管理、許可管理、設定與維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49條,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
- 批准時間:2010年11月25日
- 所屬地區:濟南市
- 實施時間:2011年3月1日起
條例全文,修訂的條例,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行為,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築物、市政設施、道路、廣場、空間以及公共運輸工具等載體(以下統稱戶外廣告設施載體)設立戶外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霓虹燈、展示牌、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物、廣告彩旗、布幔、橫幅等設施(以下統稱戶外廣告設施)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工作,並具體組織編制市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實施戶外廣告設定許可;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日常監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有關戶外廣告設定許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內容登記和監督管理。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有關規劃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園林、房管、環境保護、氣象、質監、文物、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協作聯動機制,互相告知有關管理信息,及時會商監管協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項,實現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規範、高效。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
的;
(四)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六)利用危險建(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的。
除商業繁華區域範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商業繁華區域範圍和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並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送審批前,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草案予以公告,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收集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一條 經依法批准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城市規劃變更、市人民政府調整戶外廣告禁設區域或者城市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重新報批、公布。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執行。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公布實施。
許可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戶外商業廣告設定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申請表。內容包括:設定地點、性質、期限、廣告設施形式、規格;
(二)營業執照;
(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使用權證明檔案;
(五)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戶外廣告設施載體屬於公共所有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招標、拍賣活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屬於非公共所有的,其載體使用權可以通過協定、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戶外廣告設施公共載體招標、拍賣所得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費由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並由市審計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審計。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對決定受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核實、現場勘察、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依法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對準予許可的,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實施戶外廣告設定許可。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對於建(構)築物外立面戶外廣告的設定有明確規劃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及其附圖的要求,實施戶外廣告設定許可。
在城市重要地塊、主次幹道交叉口、城市廣場周邊、大型公共建(構)築物外立面、建(構)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且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均未作出過明確建設規劃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準予許可前,應當書面徵求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因戶外廣告設定需要新建構築物,且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的,應當在申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前依法先行辦理新建構築物的建設工程規劃等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但電子顯示裝置等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許可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五年。
本條例實施前經依法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可以保留至設定許可期滿;期滿後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許可手續,但對於本條例規定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不得延續設定許可,並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組織拆除。
第十九條 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以下稱戶外廣告設定者)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在設定許可期限內變更戶外廣告設施規格、結構、色彩等許可事項的,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設定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戶外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並參照本章規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公益廣告設定許可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戶外公益廣告設施全部或者部分改為商業廣告設施用途。
第二十三條 設定商業牌匾的,應當遵守商業牌匾設定技術規範。商業牌匾設定技術規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執行。
超出商業牌匾設定技術規範規定的規格、標準設定的商業牌匾,按照戶外廣告設定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設定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內容、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和國家、省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眾安全和對居民生活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擋日照等不利影響。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自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逾期未設定的,其許可即行失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註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省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範要求需要進行檢驗的,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機構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對其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檔案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檔案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程》和《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範》等有關安全標準、技術規範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牢固、整潔、美觀。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對於設定期滿二年的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在每年六月一日前按照省《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範》組織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條 遇有大風、暴雨預警預報和其他惡劣天氣時,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及時對其戶外廣告設施採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範措施;發現漏電等安全隱患時,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出現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新,並應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戶外商業廣告版面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閒置的,應當臨時以公益廣告內容代替。
公益廣告內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條 在設定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回設定許可,給戶外廣告設定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滿,且依照本條例規定不得延續設定許可的,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等要求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設定許可註銷手續,並書面告知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編制、有關技術規範制定、許可的實施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核發、撤銷、註銷、撤回等信息,方便社會公眾知曉和查詢。
第三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撤銷、註銷、撤回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區城市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發、撤銷、註銷、撤回戶外廣告登記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戶外廣告登記的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對於在建(構)築物外立面預留戶外廣告規劃位置的,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有關戶外廣告預留位置的規劃要求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巡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由巡查處理人員簽字後按時歸檔。
城市管理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發現和接受移送的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城市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有權責令戶外廣告設定者限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在排除安全隱患期間,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反饋;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受理舉報、投訴和受理移送舉報、投訴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對於戶外廣告設定管理中遇到的重要事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聯絡、會商、處理。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
(二)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戶外公益廣告設施全部或者部分改為商業廣告設施用途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責令其在十日內改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違法責任人限期拆除,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色彩等許可事項的;
(二)違反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的;
(三)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戶外廣告設定者未在限期內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送備案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檔案和提交檢測報告的;
(二)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出現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定者未及時予以維修、更新的;
(三)違反商業牌匾設定技術規範設定商業牌匾的。
第四十四條 提交虛假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的,以及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撤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未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等規定設定、維護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漏電等現象,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有關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
(二)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設定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設定許可的;
(三)對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未說明理由的;
(四)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枉法執行的。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縣(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的《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中有關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修訂的條例
(2019年4月28日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 劃
第三章 設 置
第四章 發布與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提升城市品質,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規劃、設定、發布、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建(構)築物、交通工具等載體的外部公共空間,城市道路及各類公共場地,以及城市之間的交通幹道邊發布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機關、團體、院校、各企事業單位和營業性店鋪在其辦公、經營場所或者建築物控制範圍內,設定與其註冊登記名稱相符的、帶有名稱、字號、標誌等內容的各類標識、匾額、標牌等,包括樓宇標識和店招牌匾。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統一規劃、分區控制、美觀大方、確保全全、信息公開,廣告用語用字應當準確規範。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區(縣)城市管理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
市及相關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城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公安、財政、發展和改革、國資監管、應急管理、商務、文化和旅遊、城鄉水務、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和公益廣告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提高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計和設定水平。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並向社會開放,將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以及戶外廣告設定方案、設定人、設定申請和批准等有關信息納入該系統,方便設定人、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和有關管理部門查詢和監督。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並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適時進行修改和完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八條 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禁設區和限設區,並分別提出控制要求。
專項規劃應當提出戶外廣告分類要求,明確禁止類、控制類、鼓勵類的戶外廣告類型,並分類對戶外廣告的布局、數量、規格等作出要求。
專項規劃應當對戶外廣告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第九條 各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或者負責規劃工作的有關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詳細規劃方案(以下簡稱設定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徵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意見後批准實施。
專項規劃劃定的城市主中心、副中心、次中心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重點管理區域內的設定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設定方案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點位數量、載體部位、詳細尺寸、結構形式、廣告性質等。
第十一條 編制專項規劃、設定方案應當採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徵求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各方面意見,並將專項規劃、設定方案草案在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及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編制專項規劃、設定方案,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意見;報送時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二條 經依法批准的專項規劃、設定方案,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修改、公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燃氣設施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利用危險建(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四)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五)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在下列區域和載體上,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教育科研、醫療衛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區範圍內和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等文化建築上;
(二)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範圍內和歷史建築上;
(三)公路用地範圍以及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範圍內;
(四)道路規劃紅線內,但道路規劃紅線內的公交候車亭除外;
(五)護城河沿岸管理區域,泉水公園、名勝風景所屬範圍內,但公益廣告除外;
(六)觀光電梯、危房和雕塑、紀念碑、景觀構築物、地下出入口等各類建(構)築物上;
(七)閱報欄、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設施上;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區域或者載體。
第十五條 在專項規劃劃定的禁設區範圍內,禁止設定戶外廣告,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綠地、公園結合園林景觀適度設定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廣告;
(二)商業、商務辦公、居住建築的附屬商業(底商)設定的櫥窗廣告;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准的商業綜合體建築設計方案預留的廣告位並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要求設定的廣告;
(四)道路規劃紅線內設定的公交候車亭廣告;
(五)市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特別批准設定的廣告。
第十六條 禁止設定屋(樓)頂廣告、橋體廣告、高立柱大型廣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的廣告。
第十七條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專項規劃編制實施前,市人民政府已經公布實施的《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繼續適用於該專項規劃範圍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活動。
第三章 設 置
第十八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
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人應當依照專項規劃、設定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設定,並應當自設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明示設定信息,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准的建築設計方案預留廣告位的,設定戶外廣告可以直接申領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十九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許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在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設定戶外廣告的,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許可;其他區(縣)設定戶外廣告的,向所在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許可。
第二十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許可前,應當依法取得公共載體或者非公共載體的使用權。
設定商業廣告的,其公共載體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非公共載體使用權應當與載體產權人協定取得。
商業廣告公共載體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由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組織實施;公共載體使用權的出讓期限由契約約定,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出讓期限屆滿後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招標、拍賣所得收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繳公共財政。
設定公益廣告的,應當與載體產權人、產權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協定取得公共載體或者非公共載體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許可的,應當向相關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告載體權屬或者取得使用權的證明;
(二)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內容包括:設定地點、數量、性質、設施形式、規格尺寸、期限,載體位置示意圖,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四)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等戶外廣告設施製作說明及定期安全維護措施。
因大型公益活動或者商業展銷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還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十個工作日前提交舉辦活動的批准檔案。
涉及到利害關係人的,需提供利害關係人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符合專項規劃、設定方案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核心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對申請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核心發臨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將審批信息自批准之日起兩日內傳送至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臨時戶外廣告許可期限應當與批准的活動期限相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應當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後不再設定或者申請延續未獲得批准的,應當於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相關設施。
轉讓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轉讓雙方應當持轉讓申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轉讓協定、主體資格證明等資料,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讓。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的設定人、位置、數量、形式、規格、許可期限以及類別(商業廣告、公益廣告、臨時戶外廣告)等內容。設定人應當按照載明的內容進行設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租借、倒賣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在設定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撤回設定許可,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按照要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對戶外廣告設定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牌匾標識設定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建(構)築物臨街立面上依法設定牌匾標識。設定牌匾標識可以參照專項規劃中相關技術規範。
每個店鋪允許設定一個店招牌匾,有多個臨街立面的,每個臨街立面可以設定一個。
店招牌匾宜在二層樓以下設定,但商業街區除外。商業街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劃定公布。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建築物的,設定店招牌匾應當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製作。
禁止超出建築物頂部和裙房頂部設定店招牌匾、樓宇標識;屬於坡屋頂的,不得超過屋檐設定。
第二十八條 牌匾標識設定應當與建(構)築物和周邊環境相協調,與歷史文化和現代都市風貌相融合。
鼓勵牌匾標識設計與設定的自主性、原創性,提升牌匾標識精美度。
第二十九條 相關部門提出或者公民投訴舉報認為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定妨礙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部門經核實並聽取設定人陳述後提出處理建議;設定人對處理建議有異議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商務、文化和旅遊等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代表、市民代表進行會商,出具保留或者整改意見書並通過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對確需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設定人限期整改。
第四章 發布與維護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內容應當合法、健康、誠信,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發布低俗、不雅內容;用語用字、標點符號、數字、計量單位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地名的,應當使用標準地名。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戶外廣告發布內容的監管職責。
第三十一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戶外廣告的,在申請發布前,應當經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發布。
第三十二條 公益廣告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對公益廣告實行設定點位統一規劃、設定內容統一審定、設定時間統一發布。
公益廣告應當著力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文明城市建設、泉城特色等內容。
公益廣告所需費用納入市、區(縣)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徵用商業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公益廣告發布活動結束後,公益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於三日內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益廣告改為商業廣告。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施的維護、管理由設定人負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檢測和檢查維護責任,確保設施安全、整潔。對殘缺、污損的設施沒有及時修復、更換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更換或者拆除;拆除的,應當恢復原貌。
商業廣告版面臨時空置的,應當予以裝飾或者發布公益廣告。
第三十六條 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註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或者因法定事由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被撤銷的,戶外廣告設定人應當自註銷或者撤銷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每塊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專項規劃、設定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設定非大型戶外廣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定人未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載明的內容設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規定,戶外廣告設定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相關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擅自轉讓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每塊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塗改、租借、倒賣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的,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吊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每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偽造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店招牌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每個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超出建築物頂部、裙房頂部或者坡屋頂屋檐設定牌匾標識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對店招牌匾按每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樓宇標識按每個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定人逾期不整改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大型戶外廣告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非大型戶外廣告按每塊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樓宇標識按每個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店招牌匾按每個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將公益廣告改為商業廣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人未履行維護義務,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樓宇標識,是指在建築物外立面設定的各類建築物名稱、符號以及用於表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名稱、符號。
本條例所稱店招牌匾,是指建(構)築物用地範圍內的經營性、商業性店鋪和單位設定的名稱、字號等。
本條例所稱公共載體,是指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和行政事業單位建築物等公共產權資源。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戶外廣告設施任一邊長不少於四米或者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廣告。
第四十七條 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許可權執行本條例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8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2012年5月10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修正的《濟南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