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青島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8年1月15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
(2011年6月16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12號公布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鎮規劃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市政設施設定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
(二)利用建(構)築物、車體、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工地圍牆(擋)、模型等繪製、張貼、懸掛、投影、顯示廣告的;
(三)其他設定戶外廣告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定,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地或者經營場所的戶外空間設定的,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誌的牌匾、燈箱、霓虹燈、文字元號的行為。
第四條 市、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監督工作。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工商、公安、城鄉建設、質監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工商、公安、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編制管轄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設區、限設區、可設區;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等基本設定要求。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維修、安全檢測等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技術、材料、工藝等應當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生活、有礙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市、區(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設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劃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建築物屋頂不得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禁止設定大型立柱式廣告和條幅廣告。
第九條 設定招牌應當符合規劃和技術規範,不得危及建(構)築物使用安全、損害市容市貌、妨礙生產或者生活。招牌內容限於標明本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標識,不得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同一單位在同一街面僅限設定1塊招牌。
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定的招牌,應當與建(構)築物本身以及相鄰招牌的高度、造型、規格等相協調,並保持整潔美觀,出現破損、褪色、髒污、字型殘缺的,其設定者應當及時維護、整修。
第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由區(市)大型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由區(市)大型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照;
(三)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其中,租賃場地、建(構)築物、設施設定的,還應當提供出租方同意設定的證明材料;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結構設計圖、位置關係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期滿申請延續的,應當提交安全檢測鑑定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 受理機關收到大型戶外廣告設定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核發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對不符合設定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最長為3年,需要延續設定期限的,應當在距許可期限屆滿30日前向作出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期滿不再續期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自設定期滿後10日內自行拆除;其他戶外廣告設施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自行拆除。
招牌設定單位因搬遷、註銷等原因不再使用招牌的,應當於搬遷、註銷後10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標註許可編號和設定單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建設完工後,應當將結構設計圖、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支持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支持戶外廣告設施在空置期間發布公益廣告,空置期間超過5日的,應當發布公益廣告。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的具體要求,由大型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會同市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確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自檢並作好記錄。
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超過12個月的,應當委託安全檢測鑑定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報告應當報審批部門備案。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出現鏽蝕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維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審批部門應當在核發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後3日內,將相關信息抄告相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大型戶外廣告管理維護單位違反大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決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3日內,將相關信息抄告相關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審批部門。
第二十條 利用公共資源經營戶外廣告業務的,公共資源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廣告經營單位,公共資源經營管理單位依法自營戶外廣告業務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違反戶外廣告設定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6日市政府發布的《青島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試行)》(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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