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戶外廣告的通告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戶外廣告的通告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市容環境,迎接第四次全國城市衛生檢查評比活動,爭創首批國家優秀旅遊城市,根據《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辦法》和市政府一九九八年城市管理工作目標,市政府決定對全市的戶外廣告進行全面清理和整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戶外廣告的通告
  •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8]110號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8]110號
【發布日期】1998-07-09
【生效日期】1998-07-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戶外廣告的通告
(1998年7月9日青政發〔1998〕1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市容環境,迎接第四次全國城市衛生檢查評比活動,爭創首批國家優秀旅遊城市,根據《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辦法》和市政府一九九八年城市管理工作目標,市政府決定對全市的戶外廣告進行全面清理和整頓。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以及東海路、海爾路、小白幹路、308國道城陽段、西元莊至流亭高架路、市區至嶗山下清宮旅遊幹線設定的燈箱廣告、霓虹燈廣告、路牌廣告、顯示屏廣告、大型立柱廣告等商業廣告和大型戶外宣傳設施,均屬於清理整頓的範圍。
二、屬於清理整頓範圍內的廣告設施,其產權單位未按《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辦法》向青島市戶外廣告聯合審批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審辦)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於1998年7月20日前,到市聯審辦補辦審批手續。已經市聯審辦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超出批准期限的,產權單位應當於1998年7月20日前,辦理延期手續。
三、設定在遵義路、308國道東李轉盤以南和海爾路以西的大型鐵牌廣告,其產權單位應當按要求制定拆除計畫,於1998年7月25日前,報市聯審辦。需要改造的,應當制定改造方案,於1998年7月25日前,到市聯審辦辦理審批手續。
四、戶外廣告的發布單位應當在廣告畫面的右下角註明產權單位和發布單位。否則,作為無主廣告處理。
五、對清理整頓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其產權單位未按本通告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自1998年7月27日起,由市有關部門組織拆除,並按《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六、城市管理、工商、規劃、市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共同做好這次戶外廣告的清理整頓工作。
戶外廣告設施的產權單位和發布單位應當按照本通告的要求,支持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確保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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